工地儿童溺亡事故报告范文
儿童溺水死亡事件
1)5月22日,屯昌11个小学生相约去水库游泳,3名女生被淹死。
(2)6月5日下午4时许,儋州苏氏兄弟跑到当地一条水利沟段玩水时,不幸发生溺水,兄弟俩双双被水冲走。
(3)6月5日,又有一名7岁儿童在南渡江溺水……
(4)一名7岁儿童昨天(5日)下午与同龄伙伴,结伴到南渡江游泳时溺水身亡。悲恸欲绝的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抱着儿子尸体数小时不放。
(5)6月27日下午,一名18岁小伙,刚和朋友喝完三瓶啤酒,去通天河游泳,被水草缠住,溺水身亡。
1、5月22日,屯昌11个小学生相约去水库游泳,3名女生被淹死。
2、6月5日下午4时许,儋州苏氏兄弟跑到当地一条水利沟段玩水时,不幸发生溺水,兄弟俩双双被水冲走。
3、6月5日,又有一名7岁儿童在南渡江溺水……
4、一名7岁儿童昨天(5日)下午与同龄伙伴,结伴到南渡江游泳时溺水身亡。悲恸欲绝的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抱着儿子尸体数小时不放。
近日,在迎河周边连续发生三起小学生溺水事件,共造成4名儿童死亡,一个接一个不幸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水火之患猛于虎焉!
5、2010年6月11日中午放学,安丰塘镇一所小学一年级一名七岁女孩回家途中,不幸命丢“天下第一塘------安丰塘”。
6、2010年6月12日(周六全国端午节放假调课)下午放学后,迎河镇一所小学两名十二、三岁的花季少年,放学后到淠河玩耍戏水,不幸命陨沙场在大河抽沙留下的深坑内。
7、2010年6月13日(周日全国端午节放假调课)下午上学途中,张李乡一所小学一年级一名八岁女孩不幸溺水身亡。
8、6月18日17时,长沙市芙蓉中学4名初二学生放学后,相约来到浏阳河万家丽大桥下游泳。4人中,只有小雨(化名)一人稍识水性。当时小雨先下水试了试,没有发生意外状况。小勇(化名)不太懂水性,下河后一不小心脚下一滑,当即被水冲走。小雨赶紧上前去搭救,奈何河水汹涌,两人均被河水吞噬。还在岸上的两个孩子立即呼救。民警迅速赶到,但由于河水湍急,两人早已不见踪影。据调查,两人年仅14岁。
9、7月1日下午6时,在望城县坪塘镇附近的靳江河水域,6名14岁左右的初中生下河游泳,其中两人不幸溺水。由于河水较深,没过多久就听见有小孩在呼救,附近居民闻声立即赶去救援,将其中4人救上岸后,另外两名初中生已不见踪影。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搜救。该河段虽然水流不急,却有5米多深,十分危险,给搜救带来了困难。直到次日凌晨,才找到两名孩子的遗体。
10、“六一”前夕,在国防科大附小读五年级的小胜,因骑自行车出汗,便下到家门口的湘江边洗个澡。不料,看似平静的江面暗藏漩涡,江水很快将他淹没,此后失踪。小胜居住的小区,距离湘江不到5米,仅有一个河堤和几级台阶,在水面附近没有设置任何栅栏和警示标志。
11、5月15日下午,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湖广丰年学校3名小学生放学后结伴到白杨桥旁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死亡;
12、5月16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4名小学生结伴去鱼塘洗澡时玩船,船翻溺水,被打捞出水后抢救无效死亡;
13、5月16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中心学校、西关小学3名小学生在新墩镇白塔村滨河新区建设工地一水潭边摸鱼时不慎滑入水中溺水死亡;
14、6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苍台镇第一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溺水事故,1名教师4名学生死亡;
15、7月3日下午,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石庄村发生一起溺水事故,5名儿童(3男2女)在鱼塘中溺水死亡。
小学生溺水死亡案例
新华网四川频道9月15日电(记者刘大江)4个年幼的小学生在幽深可怕的水库里无助地挣扎。
这时候,人性的丑与美体现得淋漓尽致:一个路过的村民最早目睹溺水悲剧的发生,但最终却麻木不仁地一走了之。闻讯赶来的其他村民,不顾个人安危自发下水救人。
但为时已晚,4朵鲜艳的生命之花悲怆凋零。 9月11日下午1时多,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麦地村小学校和天宫村小学校5个学生结伴来到附近天宫水库,其中4个孩子私自下水洗澡,发生溺水事件。
8岁的王红敏是唯一未下水者,也是唯一的幸存者。她回忆说,出事那天,她表姐付宇、表哥付永建以及表哥同班同学都云杰、吴仁杰带着她,来到离家约4里的天宫水库。
其中都云杰提议下水洗澡,其他3个人表示同意。她听说这水库的水很深,不敢下水。
王红敏目睹他们越游离岸越远,不一会儿,都云杰的身体突然向下沉。糟了!他溺水了!其他3个孩子离都云杰不远,赶紧伸手去拉。
结果,4个孩子相继掉进深水区。顿时,哭声和呼救声在水库上空回荡。
天宫水库位置较偏远,平时少有人迹。王红敏说,那时正好有一个挑水桶的村民从旁边路过,她如见救星,赶紧呼救。
那名村民停下脚步,望了望正在水库里拼命挣扎的孩子们,并没有任何救人的意思,只是对王红敏说了一句:“你还不赶紧跑,要不你也要被淹死。”说完就径直走了。
那一刻,王红敏特别憎恨他。 王红敏哭喊着“救人啊”,跌跌撞撞地往家的方向跑。
天宫村村民李毅正在山坡上干农活,之前他曾受跌伤,身体严重不适。他听见求救声,赶紧扔下手里的农具,边喊“救人”边奔向水库。
凄厉的呼救声,像一只无形的手,将成百上千的村民从附近地方聚集到天宫水库出事地点。 贾家镇麦地村5组村民曾兴武告诉记者,尽管大家知道水库很深,并且水情复杂,但还是有很多人不顾个人安危,自发地跳下水打捞溺水的孩子们。
和曾兴武同组的村民王家林,在这次事件中成为群众心目中的英雄。在幽深得令人害怕的水库里,他在后来赶到的119官兵的配合下,一个人从水库底打捞出3具孩子的尸体。
群众无不叹息:我们从很远的地方赶过来,时间上已经晚了。如果最早看到溺水悲剧的发生的那个人,及时援之以手,4个孩子可能就不会这样全部夭折。
(完) 新闻背景 9月11日,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5名小学生结伴来到人迹罕至的天宫水库,其中4人私自下水洗澡,结果溺水死亡。据了解,2004年迄今,该市已有23名中小学生溺水死亡。
据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局副局长刁荣介绍,9月11日下午1时多,贾家镇久隆中心校麦地村小4年级学生都云杰、吴仁杰、付永建和天宫村小3年级学生付宇、2年级学生王红敏,相约结伴来到离家约4里路的天宫水库。除了8岁的王红敏,其余4名小学生相继下水洗澡,不幸掉进深水区溺水死亡。
这是一起重大意外事故。 刁荣说,在简阳市近年来发生的中小学生意外死亡案例中,溺水死亡者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孩子。
2003年,全市中小学生意外死亡28人,溺水死亡者就有14人。2004年迄今,全市已有27名中小学生意外死亡,其中23名系溺水死亡。
据了解,简阳市湖泊、河流、池塘众多,仅各种水库就达86个,至于大小池塘,更是星罗棋布。这些对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若缺乏得力措施,学生溺水悲剧在所难免。(完)。
儿童溺水事故赔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进行施工的厂房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要负多大的责任,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我们要如何追索赔偿,我们可以获得多大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人身伤害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4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14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145.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146.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147.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
留守儿童安全事故有哪些
前年我国共有2万名青少年非正常死亡 5800万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突出 被火烧、被水烫、溺水、交通意外、被殴打、被拐卖 该群体面临十面埋伏的安全隐患 据央视2010年2月24日报道,2008年中国共有2万名青少年非正常死亡,其中溺水是头号“凶手”。
今年春节期间,5个花蕾般的生命,凋零在浙江天台农村一个养殖场的水库里。这个意外,令人扼腕叹息,也引起了人们对农村儿童——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
农村留守儿童,在这个名称的背后,是一个脆弱的群体,一种酸楚的生活状态。当他们最需要父母拥抱的时候,父母却为了生活,远离家乡,一年到头只能见上一两次面。
父母的外出,使留守儿童无法得到细致的照料与关怀,面临着成长风险和安全隐患。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疏于监护,安全教育缺位等问题严重,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儿童承载着未来,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同样如此,他们需要保护。让他们远离危险,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
元宵节过后,江西抚州的甘国忠和妻子准备背起行囊,外出务工。让这对夫妻放心不下的,是只有5岁的女儿小倩。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小倩”为化名) 煎熬:女儿烫伤了 半年多前,甘国忠在外打工时,女儿小倩在家里玩耍时把装有滚烫热水的热水瓶打翻,臀部的皮肤被严重烫伤。 “我一定要把女儿治好,否则我会内疚一辈子的。”
甘国忠说,他正四处打听哪家医院做植皮手术好。 甘国忠的父母年届古稀,体弱多病,劳碌了一辈子,老迈的精力已不足以照看年幼的孙女,更不能奢望他们能给孙女多好的家庭教育。
但甘国忠能有别的选择吗?一方面家庭经济状况需要改善,另一方面孩子正需要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这是对矛盾,甘国忠想了很久,也找不到完善的解决方案。
每次春节过后,在春暖花开的季节,甘国忠一家人却要品尝别离的滋味。孩子拉着父母的衣角,恋恋不舍,甘国忠和妻子只能提起行李,径自离去。
“我们在外面想孩子的时候,只能看看照片,那真是一种肝肠寸断的感觉。”甘国忠说。
江西吉水一名四年级小学生在一篇作文中这样写道:“每年春天开始的时候,我的父亲母亲都到外面去打工。我真希望把春天留住,这样我就能一直和他们在一起了。”
两难:生计与孩子 在农村,很多家庭都面临甘国忠式的两难选择。外出打工的夫妻,只能把未成年的儿女留在老家,交给年迈的父母看管。
甘国忠所在的村庄,80%的青壮年都在外务工。春节是村里一年中唯一热闹的时间段,经过近一个月的短暂喧嚣,又转为平静,除了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很难看到年轻人的面孔。
甘国忠也不是没有想过把孩子带到身边,“但我们夫妻两个都要忙工地上的事,哪有时间看管孩子?”甘国忠说。女儿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
“当地的幼儿园,我们外来工的子女很难进,而且费用很贵,承受不起。” 甘国忠有个亲戚家的孩子,原本在老家上小学,成绩不错,后来随父母到了广东东莞,就读于一所农民工子弟学校。
虽然缴纳了比老家贵很多倍的学费,成绩却一落千丈。“城里的公立学校,不会接收我们农民工子女。
愿意接收的,都是农民工子弟学校,但教学质量没保证,而且费用比老家贵。” 最后,甘国忠亲戚家的孩子还是回到了老家,由外公外婆带着念书,假期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隐患:常处于失管状态 很多时候,由于缺乏父母的有效监管,农村的留守儿童的安全常常处在失管状态。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院长叶敬忠教授的调查和研究,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主要有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上代监护、同辈监护四种情况,其中以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居多。
无论何种监护,父母都是无法取代的。有的老人只管衣食住行,让孩子吃饱、穿暖就行,但没有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管的意识。
有的老人缺乏文化知识和安全常识,没有能力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管。有的老人年迈体弱,根本就没有看管孩子的精力。
2008年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有34%的人只是“有时会注意”预防孩子发生意外,还有8%明确表示“顾不过来”。一些农村大龄留守儿童离开了学校,脱离了正规组织的管理,处于无人监管、自行其是的状态,容易侵害他人或受到侵害。
留守儿童溺水、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 《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还称:“据有关部门反映,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
伤痛: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2008年,中国共有2万名青少年非正常死亡,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近年来,关于农村留守儿童伤亡和被伤害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
浙江天台5个儿童溺亡事件后不久,2月23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甘棠镇田陈村发生一起火灾,导致4名儿童死亡。其中,最大者7岁,最小者才4岁。
据报道,着火的稻草屋属于无人看管的房屋,平时堆砌有干柴、稻草等易燃物。火灾发生时,村民并未发觉有人在内,直到大火被扑灭后清理火场时,才发现了4具被烧焦的儿童尸体。
4名遇难儿童中,有两人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均常年在广东打工,春节也未回家。孩子由祖辈代为管教,而祖辈时常缺。
留守儿童安全事故有哪些?
由于父母长期没有和子女在一起,部分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面临以下安全问题: 1、生活问题。
由于没有父母的生活照顾,部分留守儿童营养严重不足,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 2、教育问题。
父母在外打工,一些留守儿童农活、家务活增多,学习成绩下降,有些还由于厌学等原因逃学辍学。 3、心理问题。
由于亲情缺失,儿童缺少情感和心理关怀,缺少倾诉和寻求帮助的对象,与外界不愿意接触或接触太少,一些留守儿童表现出内心封闭、情感冷漠、行为孤僻等个性特征,不同程度地存在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 4、道德行为问题。
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缺乏道德约束,一些留守儿童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行,出现行为偏差,留守儿童违法违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5、安全问题。
据全国妇联对12省市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显示,部分留守儿童因父母不在身边,经常受到同学、邻居的欺负。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强奸留守女童的恶性案件。
扩展资料: 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现状分析: 1、学习失导,学业成绩大打折扣。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的家庭学习处于无人监控状态,失去督促和指导,他们几乎放弃了家庭学习活动,对学习缺乏热情和进取心,甚至有的厌学、逃学,是老师眼中的 “双差生”,他们的学习成绩与正常家庭的孩子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2、抚慰缺失,心理健康令人堪忧。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潜在着人格扭曲的隐患。
相当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 3、监护缺位,人身容易受到伤害。
由于祖父祖母监护能力有限,甚至完全忽略了对儿童人身安全的监护,加之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拐骗、打架、抢劫、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甚至有的大龄女童成为不法分子性侵害的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守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