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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范文

    求1篇毕业论文,题目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

    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

    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

    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

    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

    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

    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

    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

    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

    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

    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总的关系:合同管理和招投标都是对经济事务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狭义来说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2、不同点是:(1)时间上来说,从狭义角度出发,对同一个经济事务,一般招投标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一般成为合同的重要构成部分和前提,合同是在招投标基础上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双方意志的进一步细化。(2)从内容上来说,招投标更加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比如价格、其他优惠条件等,而合约内容更加全面系统。

    (3)从目的性来说,招投标目的是比较、挑选出最合适的中标人作为项目的执行对象,而合同管理的目的是约定系统的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在此约定基础上实施好项目。(4)招投标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事件点或特定短的时间段里发生的管理事件,而合约管理是一个系统的,期间性的管理活动,一般要持续到项目完工,或者更长事件。

    以上仅作抛砖引玉之用,其他的您要自己想了,望采纳。

    求一篇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当复杂。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

    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

    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

    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

    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

    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

    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

    什么是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是建筑安装市场中紧密相连、互相衔接、互相交叉的两个关键的管理环节。

    合同管理贯穿于招标投标的全部过程。对于投标单位来说,审核招标文件即是合同管理的开始。

    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招标文件又是合同文件的重要依据,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审核招标文件,首先要审核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诸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投标单位在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前提下进行投标。其次要审核其内容,确保企业自身条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需要,确保投标文件响应招标要求。

    对于模糊不清的地方要进行澄清,招标单位的澄清文件、会议纪要、其他补充文件以及后来的中标通知书都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重要的是进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的审核和分析。 随着招投标管理的逐渐完善,业主在招标阶段就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合同条款。

    这对于投标单位来说是好事,也存在不利之处。好的方面是在投标时,就了解了合同情况,便于投标价格的编制和投标策略的制订;不利的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基本是买方市场,有的业主凭借自己的地位和优势,在合同中设置明显加重承包人责任,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

    所以,对于投标单位来说,审定、分析合同条款是必须认真完成的工作,以便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确定投标策略。施工合同一般由十一大部分组成,即: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条款。

    俗话说,合同无小事。如有一方面审核不到,就有可能为以后的施工带来隐患。

    所以,应逐一审核这写条款。 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应着重看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适用语言和法律、使用标准规范、监理单位和图纸等方面。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对施工过程影响很大,一般应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该解释顺序必须坚持,否则会使施工因类似问题出现而陷于被动;对于标准规范要看是国内还是国外规范,国内规范一般由业主提供名称,承包人自备,国外规范由业主提供译本,如果由承包人翻译,则业主承担费用;适用的法律名称,国家或地方法规的名称要详细注明,特别是涉及收费的行政法规必须列出,并注明费用由谁来交纳,以便承包方进行报价;对于要实行监理的工程,最好列出监理单位的名称,因为监理单位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投标价格,如果其不能公正地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则加大了承包方的风险,报价就要相对高些,反之可适当降低;而对于图纸来说,则要看合同约定的图纸份数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约定提供的具体时间,一般为单位工程开工前14 天。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主要审核发包方有无凭借自己起草招标文件和地位的优势,在合同中设置明显加重承包人责任,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有,可在标书澄清阶段提出,如果发包人态度强硬,则承包人要考虑因这些不公平因素而相应增加的费用以及如何规避风险。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般情况下,承包方都要考虑提前工期,因为这样可以在业主评标时得到加分的机会,但首先要分析招标文件中的工期是否合理,有无业主因为想赶进度而恶性压缩工期现象,如果存在这种现象则要考虑赶工、增加人员机具调遣、食宿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都会提供初步的进度计划,承包方除了在投标时对其细化外,还要注意注明对业主供应的图纸、材料、设备的到货计划要求,为日后工期和费用索赔创造条件。

    4。质量与检验。

    这方面承包人需注意两点,一是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和重新检验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注意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了工程试车内容,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含有工程试车,因为一般情况下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负责,无负荷联动试车由发包人负责,承包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如需承包方保镖、配合,其费用在合同价外另计,或应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考虑。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

    安全施工。主要看其安全方面采用什么标准,要求是否严格。

    因为标准不同,要求不同,报价就会有很大差异。如BS 标准脚手架比国家标准脚手架的材料费高出2~3 倍。

    这一点,我公司通过南海惠州乙烯的报价深有体会。当初投标时,国内各投标单位都没有注意审查这一点,急于拿工程,各家施工单位把报价压得非常低,结果施工时外方严格执行BS标准,仅脚手架材料费达11000~12000元/吨,搭拆费也远远高于国内标准,同时其HSE的其他方面要求也高于国内标准。

    按此施工,我方造价仅1500 万元的土建工程就要亏损200 万元。这也是所有参建单位的苦果,最后还是外方鉴于实际情况,。

    我要一篇关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结业论文 不要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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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在整个项目管理中有什么作用

    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占据首要地位! 招投标过程是确定施工单位承揽施工任务的主要手段。

    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项目,通过合理、合法的谈判,才能保证施工企业的自身利益;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牢牢把握影响项目利润的重要部分; 项目中标后,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谈判与签订工作。就工程项目的资金、质量、技术、工期、承包方式以及元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面的与发包方进行合同谈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双方的权力、义务、责任和诉求达成一致,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所谓合同管理,不仅包括对每个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还包括对所有合同进行筹划的过程,因此,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根据项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设计任务委托模式和施工任务承包模式(合同结构)、选择合同文本、确定合同计价方法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过程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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