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质审查公众意见范文
如何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如何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针对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发明专利存在的问题,意见陈述书应当有针对性的陈述。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应当避免仅引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而缺少针对性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首先要核实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在此过程中找出存疑点,在质疑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公知常识认定、对比文件的结合启示时,要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等角度结合实际案情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有理有据地陈述。
专利代理人必读: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提公众意见
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一个程序,我们称之为公众意见,作为专利申请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点,很多人接触和实际操作的并不多,这个程序有点类似商标申请中的异议,但时间点上又有很大区别。我国并没有对公众意见的撰写、提交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将结合实务经验就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提公众意见作出分析。
实际上,专利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公众意见”,而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实质上限定了公众意见提出的主体为任何人,客体为发明专利,时间为公布之日到授权之日,同时也对公众意见的内容进行了限定。
真正出现“公众意见”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4.9节中“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进一步规定如下: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专利审查指南》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进行了说明,相较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缩短了时间,在发出授权通知后收到的公众意见不必考虑。另外对审查员处理公众意见的规定也较为宽松,“审查时考虑”和“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让很多人对公众意见望而却步。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如何进行?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需要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进行意见陈述或对其已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
关于专利实质性审查,请教法律专家我们申请的一个发明专利,收到了
个人意见,目前当务之急不是先去申请他那个专利无效的问题,而是如何陈述、回答你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的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其中一个意见就是经过检索、引用对比文件,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一定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可以授权的理由,否则,专利局将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如何否认审查员的意见,撰写出一份逻辑严谨、说理清晰并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对你而言可以说是至关重要。
我为了帮助你解决解决这个困难,特意在网上做了搜索、研究。发现一篇业内专家介绍的“特征比较”法来撰写意见陈述书的帖子,题目是《一种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的方法》,现告诉你,希望能够有所裨益。
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具体方法有哪些? -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一是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假如申请人遵循审查员的意见或建议做出修改后,可望授权;二是经过检索,引用对比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奇性或者创造性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可以授权的理由,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三是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假如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该申请将被驳回。
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申请人只要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克服申请文件的缺陷即可,对第三种类型,由于涉及专利撰写时的失误,比如公开不充分等,很难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得到补救。本文着重讨论针对第二种类型,假如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如何撰写出一份逻辑严谨、说理清楚并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书。
“特征比较”法 “特征比较”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普遍运用和认可。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有必要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特征比较”法,还鲜见文章论述。
由于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非凡性,还需要仔细研究和探索如何将“特征比较”法运用到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 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借助于方法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介绍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首先,开宗明义地提出申请人不同意申请员的意见; 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 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者出版刊物),公开日期列出 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列出,对应地创建一个表格,对应地填入技术特征; 通过表格,对照说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哪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哪些特征与对比文件不同,不同的理由是什么。
专利的实质审查是对所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和可用性进行审核的一种审查方式。如果申请的专利不符和专利的可用性,以及资料的不完整, 部门有权将专利申请退回。
如何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均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
如果能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授权。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
所以,若要有效答复审查意见书,还是咨询一下专业人士较好,最大程度上避免被驳回。
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可以有几次?
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可以有几次?在我国,都与个人成果的保护体现在我们的专利方面,所以说,我们一个该主动申请专利。
那么,在我国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意见的时候可以有几次实质审查呢?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面向对象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目前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人自申请日起规定期限内须向专利局提交实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依法主动发起实质审查(目前我国还没发生过)。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发明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尤其是审查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尤其是法22.2、22.3(即新创性),法26.3、26.4(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得到说明书支持),法5、25(是否为授权客体),法33(修改超范围)等;细则20.2、43.1等。
在申请人提交实之请求后,案件会进入实审待审阶段,等待实审审查员提案,需要多久才能被提案审查与所属领域案件挤压的情况有关。实审审查员提案以后,一般会进行对比文件检索,看是否存在可以影响本申请新创性的专利、论文、产品以及书籍等对比文件,并以此发送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能授权的原因,如果申请人对意见通知书有异议,可进行意见陈述并提交修改文本(也可不修改仅进行意见陈述)。
实审员根据意见陈述的内容再次进行审查,并发送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此往复,直至克服了所有缺陷,实审员发送授权通知书;或是缺陷无法克服并满足二次听证的情况下,发送驳回决定书,对申请进行驳回。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可以有几次?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最多发送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是没有规定的。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发现专利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问题时,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做了解答和意见陈述并获得审查员同意,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就会发出授权通知书;但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就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因此,到底会发出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没有固定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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