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出血工伤申请书范文
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申请工伤成功案例
1、“请问这个算不算工伤”:
(1)不算,如果是在突发脑溢血后死亡或是在医院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但你表哥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个规定。如果不信,可以让你表哥的家有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局去申请工伤认定试试。
(2)相关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1)如果是工伤:可以在认定为工伤后,索要工伤待遇的“赔偿”。
(2)你表哥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索要工伤“赔偿”:但你表哥毕竟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你表哥家人可以向单位协商索要一些“补偿”,具体能得到多少补偿,就看单位的了。
脑出血算工伤嘛
是否算工伤,不是公司说了算的,是劳动鉴定部门说了算的。
首先,你要有你父亲在这家单位的工作证明,比如工资条、工作证、穿工装的照片等等能证明你父亲在这家公司工作。第二,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如果公司不同意以单位名义申请,个人是可以申请的。
申请鉴定以后,劳动部门会出具工伤鉴定书。第三,和公司的领导谈,问问有没有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如果有合同,缴了社保,那单位其实赔付的并不多。
如果没有缴纳社保,那就全部由企业承担。(记得打印一份工伤保险条例带着)第四,如果企业不愿意支付(没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估计都这样),那就直接到单位所属的区的劳动仲裁机构(不知道的打114)去申请仲裁,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申请双倍工资(因为没签合同),补缴社保,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鉴定书的标准赔偿各项补助金(4项)不要和单位的人起争执,直接找劳动仲裁机构,不要同意调解。
祝你父亲早日康复。
脑出血病人的工伤如何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如下:工伤认定——评残或鉴定职业病——确定赔偿数额——执行。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或鉴定职业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用人单位30日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最高期限为1年之内)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
但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5条规定,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5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可以参考当地的《**省工资支付管理规定》里面的标准。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摔倒,引发脑出血,单位给报工伤,但工伤申请表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的精神,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通常不按工伤处理,但如果高强度的工作或恶劣的工作环境是突发疾病的重要诱因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如果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按工伤的程序和标准处理。如果符合上述精神,而单位推卸责任,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有“申请事项”一栏,要求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属实并签字。 所以单位找家属签字是对的。
设定这一栏的好处是,让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知道单位已经给申请工伤认定了,同时核实一下受伤情形是否属实(防止单位填写错误,有意不想让认定工伤)。所以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应该按要求填写并签字。
工作时脑出血申工伤认定
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在48小时之外死亡或者生存的不能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如何证明脑出血为工伤?
做工伤鉴定,看是怎样脑出血的,在哪里发生的。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赔偿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或鉴定职业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用人单位30日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最高期限为1年之内)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脑出血办理视同工伤成功案例有哪些?
脑溢血办理视同工伤案例极少,故提供一下类似工伤成功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李某与西安某报社工亡待遇纠纷案(晚上在家中休息猝死,认定为“视同工亡”) 【亮点】家中猝死仍被认定为“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获得突破。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杨某为西安某报社编辑,2011年某日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
次日凌晨4时多,李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
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受理部门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论。
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认为某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区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经过半年多时间,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
经行政复议又维持,后再次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区人社局始终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
余伟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之后区人社局重新认定杨某死亡视同工亡,几经诉讼,视同工亡认定结论生效且该案的工亡待遇也经法律程序裁决生效,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二:张某猝死家中电梯口获工伤认定案 【亮点】家门口猝死职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张某是陕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大巴司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12月某日早晨6点左右张某出门前往公司,在家中电梯口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以张某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为由,拒绝申报。张某家属无奈,遂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本案。
经律师调查案情了解到事发时张某的值班时间是前一日15时至事发日9时,因大巴司机特殊的工作环境加之单位并未提供等候发车的休息室,所以张某在家中等候发车。余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张某的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随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延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过行政复议陕西省人社厅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暂时的失败让张某家属略为灰心,但律师认为本案有些特殊性,有很多疑难点,对于最终的胜利还是要有信心。
律师决定坚持诉讼程序,将陕西省人社厅和延安市人社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都采取了余律师的观点,认定张某死亡视同工伤。
接到生效判决后,延安市人社局认真履行生效裁判,最终依法重新认定属于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截止目前,该工伤认定结论已经完全生效。至此经过两位律师近两年的努力,让这样一起“司机一大早出门前往公司猝死自家电梯口”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结论划上句号。
案例三:邓某与某劳务公司工伤待遇案(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认定为工伤) 【亮点】阎良区首例经法院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被认定为工伤的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邓某于2015年9月与罗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邓某在罗某位于阎良某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该工程由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发包给罗某。
同年10月邓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架板上坠落,经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症。后邓某申请仲裁,阎良区劳动仲裁委裁决邓某与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关系成立,该公司以未向邓某支付报酬、未对邓某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未与邓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邓某对于工伤认定很悲观,无奈之下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该案。
余律师坚信该案能够获得工伤认定,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过程中,姜律师出具了同样是团队代理的西安首例同类型成功案例判决书(法律文书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雁行初字第00116号),就相关理论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阎良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邓某受伤为工伤。该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随后该公司又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罗某,受伤的邓某虽是罗某招用,但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该公司应。
在单位脑出血算工伤吗
需根据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确定。
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条件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则应当属于工伤。是否属于工伤,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