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文献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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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性为支撑的刑法学思考摘要“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得多么远,它们总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①“人道源于人性,又高于人性”。本文指出从“人”字支撑的视角展开刑法学研究,审视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从中沉淀理性,升华理性,完善刑法,这对于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位,为刑事立法提供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类情感人性刑法构建一、关注人性——刑法之理性基础贝卡利亚在其旷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写道,“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战胜。”
②贝氏的话告诉我们:任何外在与人的规则、制度如果要得到人们的接受与认同,都必须以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为基础而不能背离它,而对人类感情的考察归根结蒂是对人性的诠释,刑法作为关系人们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规范当然也不例外。刑事立法的基础也只能是出自人心、合乎人性的人类基本感情为基础,真正的法治是人心之治,人性之治,人情之治。
翻开历史我们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得了的,这种考察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③当现实的法律不是“体现全体或最大多数自由人意志的公约,即不是按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的原则制定,而沦落为“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的时候,它就不是“以不可磨灭的人性为基础”,因而“背离了这种人性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一部法律存续的时间同其背离人性的程度成反比,一旦这种背离达到了人们忍受的极限,那座“少数人的吝啬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成的王位和宫殿”便会轰然倒塌,任何制度的构建如果背离人心、违反人性的话,是注定要失败的。
从人性的视角展开刑法学研究,对于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位,为刑事立法提供导向具有重要意义。任何重要问题的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而这个基础也正是一切科学唯一稳固的基础。
二、审视刑法中的人性美特征刑法作为人的一种现实生活规范,人们通过它感受到了做人的尊严,做人的保障,还可以感受到生活的和谐与秩序,在此基础上追求一种人的生活理想,所以刑法是一种美,审视刑法领域,我们发现刑法正闪耀着一种人文关怀与人性理念,其意蕴深远,也是刑法追求美的应然选择。(一)刑法之必然,人性使然就个体而言,每个人的需要都是无止境的,都呈现无限膨胀的趋势,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这便产生了(每)人的无限需要与有限社会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
因而,每个人若想生存下去的话,在满足个人需要的同时不得不照顾他人的利益——即以他人能够容忍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否则,整个社会也就无从存在。为了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必须有个规范加以约束,寻求社会秩序的平衡安定,法律即以此而设,其中,那些超过适当限度,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刑法规定制裁,于是刑法应运而生,刑法是人类文明社会为防止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法益而设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人类有意识的一种生命活动”的产物,体现了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向往,是人类审美意识的载体。
因此,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人决定着法,法必须体现出人文关怀,人才能在法中“诗意地栖居”,进而步入人生的澄明之境。(二)刑罚之设置,人性所求避苦求乐是人的本能,人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是因为不快乐是和他的本性相矛盾的,人就不能不逃避它。
这样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抑制行为人的感性冲动,即科处作为恶害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带来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在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这种立法威慑不同于司法威慑,而是主张威慑必须通过刑罚文本,在有事实犯罪发生时,法律上的威慑变成现实的威慑,也就是说,刑法文本的预告是基于人能趋利避害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从而对其形式形成心理上的强制,“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酝酿犯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对作为犯罪代价的受刑之苦产生联想,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或舍小求大的权衡而对受刑之苦产生畏惧感,进而为避免受惩罚而放弃犯罪。”
④这种威慑论本于心理强制说,而心里强制说渊源于人趋利避害的功力本能,而功利本能承认人能基于自由意志做出理性选择。无论任何理论的产生都离不开人,刑罚的设置亦是如此,刑罚立足于人的本能、本性,顺乎人性地制定相应的刑罚阶梯与其相匹配,设置的科学性,构建的合理性,犹如勾勒出的一幅巧妙的刑罚阶梯图,美轮美奂,是刑法又一大美的特征体现。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性的渴望“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人类千百年来梦寐以求的目标。亚里士多德曾经常说过“不公正即不平等”对平等孜孜不倦追求。
论文关于刑法参考文献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
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
[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
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
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
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
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
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
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
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
刑法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XF012 摘 要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当中,中外学者在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表了诸多的专著和论文,由此亦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了刑法因果关系的许多问题,然而至今为止,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纷争并未停止,历史上就有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之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了我们一种不是隔靴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辙止的感觉,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我国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如此。
而国外刑法因果关系的内容与结构与我国存在明显的差异,美国刑法因果关系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之上,层次清晰、规则、体系完整。尽管目前刑法理论界不乏走出“必然性”与“偶然性”争论困境的呼声,但教学和司法层面仍然遵循原有理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新思考,构建新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本文循着我国学者门在因果关系研究的踪迹,借鉴国外有关方面的先进理论,从比较的角度,发现其中的问题,阐述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重新构建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 抗辩制度 On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Abstract Penal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always been an important issue, but also on Diechu a new problem in the study of China's Criminal Law, Criminal Law on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in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process of research, published numerous books and papers, This is also a certain extent, resolved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many of the problems, but so far,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criminal law did not stop the disputes, there is the history of occasional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e and effect relationship that is bound with that dispute, and now high The probability that the conditions that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facts and the law of cause and effect of that distinction, the emergence of these views that the criminal law of cause and effect relationship is deepening, as we further study a broad vision, but also gave us a not Gexuesaoyang - Zhuabu Dao is, is the only question is not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shallow taste Zhe only the impression that criminal law as an 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hermeneutics, the argument should be the starting point of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as the Criminal Law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important issue of the Penal Code, of course, is no exception, however, from China's current research on this issue, the situation does not seem to be the case. The United States Criminal Code and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tent and structure of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exist in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inal Code causal relationship on the basis of case law, the level of clarity, rules, system integrity. Although there are currently out of "inevitability" and "chance" of the plight of controversial calls, but the level of teaching and still follow the original theor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theory of China's re-thinking and build a new Criminal Cod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theory. In this paper, follow China's scholars in the door on the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traces of foreign parties advanced theories, from a comparative point of view, found the problem, expounded China's Criminal causal link between the inadequacy of the study and proposed re-build their own point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Causal relationship;Common law;Defence system目 录摘 要………………………………………………………………………………………ⅡAbstract………………………………………………………………………………… Ⅲ引 言……………………………………………………………………………………… 1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概述…………………………………………………………1(一)因果关系的定义……………………………………………………………………1(二)因果关系的特点……………………………………………………………………2(三)因果关系的研究价值…………………………………………………………… 3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及评论…………………………………………… 3(一)我国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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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
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
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
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
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
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
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
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
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
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
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骗了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
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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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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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理资料 综述不是众多文献资料的堆积,而是作者在阅读了一定量的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细读,抓住其主要观点和结论,对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先列出提纲,写出各级的大小标题,然后将观点相同的资料分别归入有关问题,并排好顺序。综述要如实反映原作者的观点,不能任意改动,但对引用的资料也要加以选择,不可能把搜集和阅读过的所有资料都写进去,应有所取舍。
(四)写作 根据写作提纲,逐项将内容展开,并注意观点与内容的一致。在写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调整结构和补充内容。
论述观点时,作者可有倾向性,但不同观点也应列出。初稿写出后,要反复修改和补充,包括内容增减、结构统一、数据核对和文字润色,综述发表前,最好请有关专家和同行审阅,力求做到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数据可靠、文字精练、表达准确。
范文1: 从政府到企业:关于中国民营企业研究文献的综述 一、引言 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的不俗表现,一直令中外经济学家为之着迷,作为其背后主要支撑力量的民营企业更是倍受关注。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撑着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假定出发,经济学家们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去观察、解释民营企业的成长绩效,及其所创造的“中国奇迹”。
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民营企业的成功挑战了“传统智慧”(Montignola,Qian and Weingast,1993),为主流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以此为背景,我们尝试对该领域内主要贡献者的观点进行归纳,并梳理其理论逻辑,力求从另一个侧面去理解民营企业,进而理解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质。
具体讲,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民营企业,从其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全过程看,它的特殊性究竟是什么?从产权已基本清晰的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出发,将会把我们引导到一种什么样的未来状态?随着各种形式壁垒的消除,我们如何预测它下一步的表现?本文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本文对文献的综述基本上按照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进程展开。
第二部分评价斯蒂格利茨(Siglitz)等人的观点。与早期的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产权安排被视为外生变量,市场竞争、激励与信息等因素得到了强调。
第三部分介绍围绕产权安排提出的各种理论假说。尽管文献的视角各不相同,但大多数都是从Grossman-Hart-Moore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起步的。
第四部分比较分析各种关于企业改制原因的假说。一般认为,地方政府退出与企业改制内生于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水平。
随着环境的变化,民营企业作为一般意义上企业的性质被更多地展现出来。 二、市场竞争、激励机制与效率改进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具有渐进性、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非同步性的特点。
这构成中国民营企业成长的初始环境。早些时候,依照Sachs(1989)等人所设计的“大爆炸”模式进行改革的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经济出现持续衰退,而“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经济却保持了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
尤其令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推动这种增长的竟是有惊于主流经济学(企业)定义的乡镇企业。起初国内学者曾从经济行为的逻辑性与财产所有制无关的假定出发,运用兰格(Lange)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作过一些探讨,但基本没有得出什么有解释力的假说。
根据主流经济学的标准理论模型似乎也一时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面对理论与现实的强烈反差,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94)在详细考察了中国经济改革过程后认为,乡镇企业的成功表明,缺乏主流经济学所强调的私有产权关系并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问题所在,同时市场社会主义也存在一个严重失误,那就是低估了激励问题的重要性。
由于假定信息完全,像阿罗—德布鲁(Arrow-Debreu)模型一样,作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基础的兰格—勒纳—泰勒(Lange-Lerner-Tallor)定理,并没有对信息不完全的现实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经济活动中会产生严重的委托一代理问题。
此时的首要问题是改变管理人员的激励结构,而这一点在不改变企业产权的情况下也能做到。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和企业“软预算约束”(Kornai,1998)的改变,致使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