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辩护词范文律师
律师如何写出优秀的辩护词?
具体方式:一、辩护词的规范性 辩护词是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庭书面沟通的重要形式,这也就要求辩护词体现刑事司法文书的规范性。
辩护词的提交主体是辩护人,辩护人系律师事务所根据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在撰写辩护词时,应该列明受委托单位即辩护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毕竟律师不是公民代理人。
辩护词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当然也有律师在开庭时提交给书记员记录参考,庭审结束后以补充辩护词形式再次提交,但都是发生在刑事审判阶段。刑事审判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改称“被告人”。
如果将“被告人”称为“被告”,则混淆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区别,“被告”系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被诉当事人的称谓。 辩护词是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陈述辩护意见的刑事司法文书。
这就要求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列明接受了委托、会见了被告人、阅卷、参加庭审等事项,以表明自己不仅拥有提交辩护词的权限,而且完成了相应的辩护工作,结合庭审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提高其完整性与规范性。 辩护词是提交给法庭的刑事司法文书,这就需要在辩护词中列明公诉人的意见,然后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辩驳或解释,最后建议法庭如何判决。
辩护词应使用“法言法语”。口语化的文字,更多是私人信件而不是严肃的司法文书,缺乏规范用语很容易被忽视辩护人的律师身份。
律师在辩护词中需要严谨、严肃、精准。 二、辩护词的专业性 辩护词是专业司法文书,这就需要以“专业性”作为主要撰写方向。
刑事案件的正常模式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或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提起自诉,辩护人则是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说辩护律师是“防御者”——“最好的防御是进攻”,辩护人需要寻找起诉书中的逻辑漏洞进行“截击”,特别是无罪辩护方面,需要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
辩护人的“截击”分为无罪辩护的“截击”与轻罪辩护的“截击”两大类。其中无罪辩护的“截击”通常有四种情况。
第一是公诉人或自诉人取证程序错误,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不规范证据,建议法庭不予采纳;第二是公诉人或自诉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或关键性、充分性上存在疏漏,不能证明其指控的观点;第三是公诉人或自诉人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四是违法行为明显轻微应该适用较轻的其他法律,而不是更严厉的《刑法》。 辩护人轻罪辩护就需要结合起诉书进行“防御”。
轻罪辩护通常都是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各省市自治区的“实施细则”来完成,他罪辩护比本罪辩护多一个“定罪”辩护环节,其他与本罪辩护一致。本罪辩护则需要从认罪但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其罪难容但其情可悯、可以从轻判决等方面展开。
只要与“量刑指导意见”与“实施细则”中列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内容有关联,都应该是辩护人轻罪辩护的辩点。 必要时,辩护人应该提交相类似的无罪判决或轻罪判决司法文书给法庭作为参考,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刑事审判影响力很大。
辩护人此时应该扮演“法官助手”或“法官顾问”的角色,帮助他们收集材料提供法律规定与经典案例,一旦获得法官“欣然接受”,有效辩护也就水到渠成。 三、辩护词的针对性 辩护词不在乎“长短”而在乎“有效”,而且需要“针对性”,所谓“有的放矢”。
辩护词针对的应该是庭审中没有而解决的问题——只要没有出现在起诉书上或者公诉人、自诉人已经当庭接受的情由,辩护词都无需理会。辩护词针对的是庭审中没有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进行庭审意见的补充与完善,其目的在说服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
辩护词的针对性,直奔“本案焦点”。庭审中主审法官或审判长往往会提出“本案焦点”是哪几项,辩护人也可以补充。
经过庭审的举证与质证,形成了几项“焦点”,要么是程序规范问题,要么是事实认定问题,要么是法律适用问题。 “程序错误”的,例如讯问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在场,重大案件或特殊案件没有全程录音录像,没有当场固定证据,这就需要在辩护词中围绕“程序辩护”详细展开。
“事实不清”,这就需要针对鉴定结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做出可能存在与客观事实符合或者存在前后矛盾的内容,一一加以怀疑甚至否弃。“事实不清”的证据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头戏”,否定了证据也就否定了指控,尤其是针对无罪辩护。
“法律适用”辩论是法律、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与本案的直接关联问题。 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否违反量刑指导意见,辩护人需要有针对性的在辩护词中列明,做好法官的“助手”与“顾问”。
谁能告诉我怎么写辩护词,
所谓辩护词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罪行而写的文书。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范文: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石XX的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石XX抢劫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讯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本案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石XX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1、被告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被告和其他几名被告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于是商量到别人乘凉的地方抢点钱,然后买点生活用品进厂打工,系临时起意而实施抢劫犯行为。 2、被告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本案五名被告人中第一个自首的被告,且由他一人带领警察乘坐摩托车找到被害人,正是由于被告石XX的第一个自首和坦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使本案得以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抢劫罪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在本案中,被告石XX的暴力行为不明显,犯罪的主观恶意是比较小的。 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是被告曾X先踢一脚,其他三名被告上前翻包,当时,被告XX是跟在他们后面,未参与打人行为,后来见到他们翻出银行卡,于是和另一被告刘X去取钱,由于记错了密码,石XX到来到被害人旁,推了被害人胸口一下,重新记住密码后又去取钱,但卡里无钱可取,他们回来后又围住被害人,此时,被告张X、毛X、刘X问被害人有没有手机,石X当时蹲在地上,他们三人拿出手机后放在了被告石X的身上。
纵览抢劫全过程,被告所有的暴力行为只是推了被害人胸口一把,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重大危害,暴力行为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石XX老家在偏僻的四川农村,家境十分贫寒,文化水平低,之前未出过远门,思想单纯、幼稚。
母亲早年改嫁,父亲好赌不顾家,他的姐姐石XX13岁起就一直带着这个唯一的亲人弟弟,与他相依为命,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翻盖倒塌的房子,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XX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抢劫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石XX系为初犯,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轻判,为被告石XX的将来也为被告的姐姐石X的企盼! 谢谢合议庭!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x年x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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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红利监 护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本辩护 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张红利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张红利抢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处罚。
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 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红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共犯 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故意杀人的行为仅有被告人王为民实施,被告人客观 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为民为了防止自 己暴露,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此犯意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张红利。
被告人张红利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 行为,因此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红利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红利抢劫案发时间为 2003年7月20日,根据被告人张红利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红利在案发时尚不 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张 红利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被告人 张红利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红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第二日被告人张红利在其 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行为。
同时被告人 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盗窃事实,经查证 属实,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红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 被告人张红利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而且在抢劫案发后被告人张红利在其父的劝说下主动 自首,并且同时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为,充分证 明被告人张红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处.在本案公安机关书面材料中,被告人张 红利如实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是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庭审可以看 到被告人张红利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 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张红利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一直处于关押期间且与家人联 系不便苦于身上无钱,这就说明了被告人张红利确有悔改表现之意.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红利没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有抢劫故意,并且抢劫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纯 粹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张 红利并不处于抢劫的主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 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第72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68条之规定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发系未成年初犯,案发后认罪 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 庭对被告人张红利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以有利于被告人张红利的 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应该可以了。
辩护词的制作参考范例是什么?
制作参考范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
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
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
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
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
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
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
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
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 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
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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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说得很中肯啊,想从事律师工作,太依赖网络上获取资料可不行,得肚子里有真才实料. 不过,既然问题都提出来了,分又这么高,提供些写作意见及模式,让你参考一下.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其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主观动机和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本件事,是李某抢了陈某男友,陈某心中愤懑,才起意想教训一下李某。希望借此让李某害怕而放弃也该男生交往,陈某及朋友主观上并没有强行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拿走李某的身上的二十元钱,属随意之举,目的也是教训李某,这种强行拿走小额钱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
。(剩下你的自己展开吧) 二,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等人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李某的伤仅仅是轻微伤甲级,未达轻伤程度,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现在陈某父母已经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父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三,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罪的主体一般为男性,主观上是为了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而陈某虽然是实施了用烟头烫胸部,扯头发及辱骂等行为,但她的目的出报复、嫉妒、泄愤 而不是为满足自己的流氓动机,通过让李某肉体和精神上都感觉到痛苦而害怕,进而放弃与陈某争男朋友,因此,从犯罪构成上,陈某的行为也强制侮辱妇女罪不符(不写了,感觉很勉强,因为本人的意见也是应该构成侮辱猥亵妇女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危害结果不大,不应以刑事责任来处罚,对这些受到社会不良现象毒害而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们应该通过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的方式来感化,教育他们,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学校及广大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
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律师张思之 有哪些著名的辩护词?
张思之律师语录:
1、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
2、律师的工作说到底,可以通过一项实务,点点滴滴地促人接近善、达到真,推人向前,引人向上:使人越来越成其为人,这也正是美与美学的力量之所在。
3、律师实务是一项研究细节的科学。研究细节就会发现问题,就是提出问题。对律师来说,前者是实践中的重要手段,后者是一项无可替代的任务。
4、律师进行交际的目的,是为了实践,为了参与一个和谐秩序的建立,即为了创造。
5、律师的语言文字,都应达到忘我的境界。忘我非无我,是心在跳动,思想在长空中飞翔。
6、律师的“敢”得以本身的硬为其条件。首先要以“艺品”高为前提,否则就是蛮干。智慧总应先于、高于勇敢。
7、真正的律师,似清澈见底的潺潺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要搞好律师事业,不能轻艺品,艺品高超;更应重人品,心要纯正。
8、辩词是个人创造的精神产品。产生好的辩词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用你的大脑进行独立的思维,一边写出你自己的话,准确地反应客观事实。
9、辩词,应以“事”为骨,以“理”为肉,以“情”为筋,以语言为“血液”流贯其中。
10、无懈可击的辩词,最关重要的是,要在立论上既站得住,又驳不倒。能被驳倒的显然也就不会站得住。
11、律师在诉讼中的发问,目的是帮助法庭查核事实,发现真实,为实现辩护或辩论职能创造有利的条件。律师在非诉讼中的发问,目的在于通过寻真、排疑、求同获取最大的信息量,明确问题的焦点,以利于解决问题。
12、律师提问的重点,不在于“问什么”,而在于“怎么问”。一要选角度,二要择时机——忌操之过急。务必防止因问的笨而失去主动。
13、律师之“答”,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回答询问;二是答复质疑。基本要求有三:准确、适度(得当、得体)、有回旋余地。要达到这些要求,除了积累经验与知识,1、要靠思维严密;2、要反应敏捷;3、应锻炼反应能力。
14、谈判是一门艺术,是一门科学,是一门艰苦的求“同”过程。律师谈判起自分析客观情况,归于实现客观要求。而收集信息、客观分析、综合比较、善于判断这四点则贯穿律师谈判从起步到落脚的全过程。
15、律师满足于“我做了”,忽略了“我在想”,不能通过思考从而在实务中提高悟性,归根结底,只能成为事务家,是庸才。
16、律师为了有效地维护人的权利履行职责,须有多方面的职业才能。就其主要的而论,一要善于透过五光十色足以惑人的现象,弄清其间或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揭示待解决问题的实质;二要能纯熟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17、在当代中国,律师登高或有风险,但我的感受是:我们最大风险是起自平地的“自毁”与“自误”。
18、创造之于律师,要靠大脑的思考,心灵的感受,不是依赖拼体力。研究问题,拾人牙慧,抄来袭去,就是用古老陈旧的办法消耗体力。
辩护词怎么写,范文,格式
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
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
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
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
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
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