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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委员会委员补选审请报告范文

    有哪些情况要补选村民委员会委员?

    当村民委员会的名额出现空缺的时候,村民委员会就要进行补选。

    也就是说,重新选举该空缺的名额。主要是如下几种情形, 出现了名额的空缺,需要进行补选:(1)成员被罢免;(2)成员 辞去了职务;(3)成员职务被终止了;(4)成员自然死亡;(5)成 员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6)成 员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7)成员户籍迁出。

    但是,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短期外出学习(包括出国)、考察、培训甚至借调工作,都不需要补选。当然,这些活动 是短期的,一般指三个月内。

    怎样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补选,是指在村民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为补充村民委员会成员 出现空缺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

    “出现空缺的名额”,是指以下7种情形:①成员辞去职务;②成员被罢免;③成员职务被终止; ④成员自然死亡;⑤成员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认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⑥成员在任期内户籍外迁;⑦成员丧失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 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短期(以3个月为限)外出(包括出国)学习、考察、接受培训、借调工作,不能视为“出现空缺”。

    没有正当的原因出现空缺,应先查明原因再决定是否补选。补选应履行补选手续。

    村民委员会要填写申请表,经乡、镇人 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补选。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级民政部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补选申请表后,应立即组成联 合调查组进行调査核实,并予以答复。

    补选的程序,适用《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第三章规定的选举程序。依法补选而当选的村民委 员会成员,不论何时补选,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补 选后,村民委员会应将补选的村委会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 民政部门备案。

    怎么申请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审?怎么申请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审

    1、县级人民政府发出通知; 2、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区别各村情况,分类指导,具体部署审计工作; 3、村民委员会接到县乡通知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本村是否审计和审计方式; 4、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的方案进行审计; 5、审计结束报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6、对审计出现的财务问题,乡政府督促解决。

    审计首先由村理财小组审计,如果村民对结果不满,则由乡镇审计,如果村民对审计依然不满,再由县财政和农牧部门审计。审计时间应在正式选举前半年进行部署。

    选举时未完成审计的村,应先封存帐簿,暂停审计,选举结束再继续审计。审计经费由村管理列支。

    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一、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 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 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 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 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 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 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 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曰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 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 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 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 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 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 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 本规程办理。

    村长选举法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补选人大代表的情况有哪些?

    在现实情况中,可能会出现人大代表短缺的情形。

    那么什么情况下应该补选人大代表呢?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弋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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