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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廉政监督意见范文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今天我的领导收到一封法院征求意见的文书,让我给

    五条意见和建议供你参考: 一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措施。

    建议设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不断探索完善新的救助措施和办法,扩大救助面,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是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建立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社会各界配合的新的执行体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法院有责任对全区科级以上干部进行有关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培训,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以“三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浓农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特别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拖欠农民工资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坚持快立、快审、快执,有效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是切实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

    人大代表指出,法院有时片面强调调解率,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讼累。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制度,尤其对涉及农村相邻关系、彩礼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有具体措施。

    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上,不能调解的,“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判。 五是要下大力气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对法院判决正确、上访无理的当事人,在做好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的同时,要敢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对于长期无理缠访的,该打击的一定打击,减轻各级党委、政府压力。

    谈谈对法院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建议

    一是为民司法的问题,要解决信念动摇、价值观错位、宗旨意识淡化问题;二是转变审判作风,解决文明司法问题;三是规范司法行为,解决严格司法问题;四是提高司法能力,解决优质司法问题;五是加强廉政建设,解决廉洁司法问题。

    还有,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法院队伍建设急需加强,法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虽然法院有自身的监督体系,但更需要有外部的、民主的监督。今后还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这一工作机制,同时要探索和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把学习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树立阳光司法、和谐法治的理念,这样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需求。

    谈谈对法院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建议

    一是为民司法的问题,要解决信念动摇、价值观错位、宗旨意识淡化问题;二是转变审判作风,解决文明司法问题;三是规范司法行为,解决严格司法问题;四是提高司法能力,解决优质司法问题;五是加强廉政建设,解决廉洁司法问题。

    还有,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法院队伍建设急需加强,法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虽然法院有自身的监督体系,但更需要有外部的、民主的监督。今后还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这一工作机制,同时要探索和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把学习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树立阳光司法、和谐法治的理念,这样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需求。

    如何解决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多样化的到来,一些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生活方式乘机传播,社会风气遭到污染,导致党的思想政治的难度增加,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力度受到削弱,监督难以到位,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些现象在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体现也比较明显。因此,如何应对多样化,加强和改进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思想是基础。要大力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抓好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工作人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思想道德建设的素质。

    着力引导工作人员在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和廉洁司法上狠下功夫;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深入理解四条禁令、八不准等各种禁止性规定,努力增强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时刻紧绷廉政弦。大力强化廉政典型教育,用正面典型引导工作人员,用反面典型警示工作人员,促使政治思想教育更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避免步入空洞说教的误区。

    要通过长期的、不间断的教育,触及灵魂,触及思想。特别是要突出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突出热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教育、突出各项廉政纪律教育,就是要用大道理管住小道理,管住歪道理,让大家深刻认识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本质要求,弄清不廉洁的严重后果,对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产生敬畏之感,从而自觉地在思想上划出警戒线,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守法度,不逾矩。

    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基层法院干警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加强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前提。

    要针对基层法院干警的思想状况,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保证教育覆盖面,使教育真正入耳入脑入心,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要加强审判、执行纪律及各项禁令教育,使广大干警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不触犯高压线;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使广大干警知法守法,依法办案,廉洁办案;要抓住群众有意见、社会有反映以及本系统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有的放矢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使广大干警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思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加强廉政建设的认识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态度问题,而是政治立场和党性原则问题,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起来,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到长期抓,抓长期,不厌倦,经常搞,坚定不移地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使党员干部和全体干警,从思想上和感情上认同权力源于人民的观点和廉者光荣,不廉者可耻的道理。 二是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制度是关键。

    要按照中纪委的要求,在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严格的制度保障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的惩治机制、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等机制上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拿出符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的具体办法、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和行政管理运行监督管理等制度,提高办案和行政管理水平。

    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组长派驻工作,强化基层法院权力运行的监督。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推动法院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要完善财物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由一支笔审批改为多支笔会签,纪检监察部门审核,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大宗物品集中三名以上由群众选举产生的购物员参加的采购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和私分财物问题的发生,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的机制。树立求真务实的观念,敢于较真、敢于严管,从小事抓起,从点滴抓起,一抓到底,切实把廉政建设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是重点。一是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意识,发挥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作用。

    加强对法院内部监督加强对审判流程各个环节的司法活动监督,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人的监督,加强对干部使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干部任职考察、评优选先、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监督。二是注重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大要案的审理和参与重大案件的执行,增加案件审理执行透明度。

    三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廉政征求意见函,公布廉政监督电话,设立廉政举报箱,诚心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抓好家庭监督,开展给全院干警家属发出一封廉政公开信和组织干警家属到劳改农场接受警示教育等活动,促其帮助干警算好廉政帐,借助家庭监督干警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

    五是干警要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廉政监督员是做什么的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2、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4、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5、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6、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7、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8、廉政监察员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

    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1、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2、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3、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4、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5、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6、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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