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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部门公示范文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几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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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义务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就是责任形式。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一篇 应用写作 公告 的范文~

    公告概说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然而,公告在实际使用中,往往偏离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团体事无巨细经常使用公告。公告的庄重性特点被忽视,只注意到广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渐演变为“公而告之”。(节选自《应用写作》学术月刊2006年第6期《略谈公告使用现状、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应建议》)

    (一)公告与通告的区别与联系

    公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郑重宣布重大事件和决议、决定时所用的一种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公告使用频率也颇高,例如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变更、任免,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活动、重大科技实验等均可应用公告。

    公告具有其严肃、庄重、权威的特点。它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法,所及内容重大而且多能引人关注。公告也具有公开性,它可以由大众传播媒介予以广泛展布。公告由其性质、内容、发布机关来区分,一般分为国家事项公告和司法公告。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体。

    本类两种,被称为发布性公文或知照性文告,中心是晓喻告语,就是把欲使接收者知晓的情况、事体、规定、要求发布出去,或者说是告知、关照道有关方面。由于告白的对象范围广泛,“一体周知”,所以又称“周知性文章”。

    (二)二者之分工

    “公告”,发文机关级别更高(多为省、部、以上机关),宣布的事更重大;或告知的范围更广,有时包含国外:发布的方式一般不张贴,而是通过通讯社、电台、报刊。

    “通告”,使用机关范围最大,各种机关单位都可以发布;内容有时具有专门性(如银行、交通方面的),而事项则更一般化:发布方式多种式样,可张贴,也可在报刊、电台发布。报纸发布可省略日期,因报纸有日期。

    (三)格式和写法

    1. 标题。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公告”标发文机关和文种,有时只标文种即可:标题如无发文机关名称则在结尾必须落款。“通告”标题一般要标出单位或是由。

    2. 正文。包括开头的原因,讲原因目的:主体的事项,及告白的内容,可以分条款写下:最后是写结尾,写实施的期限、范围以及违反如何等,也可以简洁的提出对人民的希望,对违背者的警告等,然后再写、或结尾只写结束用语,如“特此公告”等。

    3. 文尾。包括署名和日期。以机关名义发布,标题如已有机关名,就不必署了。

    由于告语面广,撰写时要注意:事理周密无漏洞,条理清楚不啰嗦,语言通俗不鄙俚,文风严肃不做作。做到易读易懂易知。

    行政委托-一天几百份行政许可决定书,这样可以吗?

    不敢肯定你说的这种情况算不算是“行政委托”。

    通常来讲,行政许可的委托只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有的是上级委托下级,有的是部门权限机关委托另一部门权限机关,还有的是部门权限机关委托下一级的综合权限机关……但是没有听说过行政许可委托给“具体办事员”的情况。 如果你说的“具体办事员”指的是许可机关内部的公务员,那只能算是帮助单位领导执行公务;如果你说的“具体办事员”指的是许可机关外部的非公务员(闲杂人等),那把他找来“以单位负责人的名义办理该行政许可”等于是单位领导雇了个私人秘书,况且领导也得信得着他。

    “让领导一天签几百个文件”确实不现实,但是:(1)领导可以找下属协助这一工作,对于办事员来说,这是“公务”的一部分,不是“行政委托”;(2)领导只负责形式审查(即签名盖章),而实质审查则交由其他人员进行。

    名词解释什么是行政公文?

    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

    作为表述国家意志、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传递重要信息的最主要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文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续和补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扩展资料 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__________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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