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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变更申请书范文

    施工单位申请变更监理签字范例内容程序有哪些内容

    “ 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和监理部进场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 项目经理部: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承担本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将自年月日起已全面开始运行,并派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为搞好本工程的建设,兹将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程序与监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 工程总监工程师:造价 工 程 师:土建监理工程师:安装监理工程师: 资 料 员:若监理人员有调整,监理单位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

    二、关于举行施工工地现场例会事宜 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参建单位需共同协调的问题,每周举行监理例会,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工长、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按时参加。三、监理工作程序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资料等内容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2、开工前应将正式施工组织设计报送业主、监理单位审批,无施工组织设计不得开工,施工时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要求组织施工。3、根据工程进度并按设计图纸出图进度,分阶段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工作。

    全套图纸完成后汇总。4、每月未至下月初为月进度审批时段。

    5、开工一周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根据本工程的特殊性,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分解到每周每项工程的详细计划。

    6、对本工程的主要建材(钢材、塑钢门窗、水泥、防水材料、商品砼、玻璃、地板、油漆、乳胶漆、吊顶材料、防火漆、电气和给排水设备材料、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在材料进场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材料报验单及材质保证资料,以备检查。材料采购方应提供材质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应具备生产厂家的鲜章或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和环保产品证明,材料使用方(即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要按规范要求的批量、规格等按见证取样要求进行复检,并提供复检报告单。

    7、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施工单位应遵守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时,应在三天内提出书面申述,否则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执行。

    8、分包单位的审查程序和要求:按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在分包单位进场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单位呈报分包单位报审表并附相关资料,监理会同业主进行审批。9、工序质量监理方式及程序:9.1 工程质量验收表格使用要求9.1.1本工程按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施工用各类表格(隐蔽记录、验收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必须使用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表格。

    本工程将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表格进行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工作中予与配合。9.1.2该施工监理表格共分六类,其中A类表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报的表式(一式三份),经监理审核后,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各存一份(A类表请施工单位自备,可在省质监总站购买),B类表是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的表式(一式三份),其中“监理通知单(B-03)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该表中施工方签收栏上写出签收意见,及时返回监理方,表格由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9.2 工程验收9.2.1工序交接验收: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间重要工序之间的交接(土建与水电、土建与消防、土建与空调、地面找平层与饰面层、混凝土分项等隐蔽工程前会签手续等)须办理工序交接会签手续。9.2.2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施工单位除按质量检查程序进行自检、专检、互检,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检验合格后,监理进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签字外,本工程隐蔽工程验收须业主签字确认后方可允许隐蔽;施工方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联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隐蔽施工监督检查。

    9.2.3 每个检验批的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质量检查程序进行检测和评定,并填报工程报验单送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复核,检验合格签署同意后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材料试验报告。

    当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对检测工具,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监理工程师对隐蔽资料不全的工序不签字认可,已施工的也不予补签。

    9.2.4 本工程独立柱基础(部分地下室),主体及单位工程应经设计、地勘、建设、监理、质监部门共同验槽验收;保温、消防及室内环境质量须经专业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现场检测,检测合格才能进行验收。9.2.5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15天,应将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初验)。

    9.3 工程变更:9.3.1 所有变更(包括业主提出的功能改变,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工程变更通知单或核定单方可进行施工。9.3.2 凡涉及使用功能变化,工程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除设计同意外,还必须由业主签署同意变更意见。

    9.3.3 非上述手续完成的工程变更,监理均不得签署同意意见。9.4 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要求9.4.1工程安全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施工作业人员、机械、电器线。

    总监理工程师如何变更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无论是注册变更还是执业变更,都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程序总共分两个步骤,每个步骤都有一张图,分别详细解答如下: 一、第一个步骤:申请人现聘用单位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或者直接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注册申请表,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的电子扫描文件,上报电子文档。

    第一张图: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表头有条码。 2、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盖章齐全。

    3、劳动合同聘用期限应满足半年以上有效期。 2、第二个步骤: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张图: 相关材料具体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 2、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当年当月开具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3、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4、注册专业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当年当月开具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社保证明需扫描上传。 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

    5、现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同时提交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现聘用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核准通知书原件。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当年当月开具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营业执照》原件及工商核准通知书原件扫描上传。 单位名下所有监理工程师需一次性提交。

    社保证明需扫描上传。 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

    6、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变更的,应同时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及相关证明原件。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当年当月开具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姓名变更的,应提交《居民户口薄》本人页、变更页原件;《居民户口薄》内无曾用名记载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 身份证件号码正常升位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并扫描正反两面上传。

    身份证件号码非正常升位的,除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外,应同时提交: 因身份证件号码错号、重号等原因需变更身份信息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因转业、退休、自主择业等原因需变更身份信息的,应提交军官证、警官证等原件或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转业、退休、自主择业证明原件及《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变更页原件; 因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录入错误等原因需变更身份信息的,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以上原件均需扫描上传。 因个人信息变更,导致注册证书上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制作注册证书的,待个人信息变更完成后按注册证书遗失破损补办流程办理。

    上述证明中应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固定联系电话。 社保证明需扫描上传。

    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 扩展资料: 工作调动证明注意事项: 1、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并未在原聘用单位承监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监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并扫描上传。

    2、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 保险证明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证明中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社会保险证明的出具日期应与提交书面注册申请的日期同年同月。

    2、社会保险证明中缴纳保险单位为注册申请单位的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的均不予认可。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

    4、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注册申请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本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 5、在本市或外省市以注册申请单位分支机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同时提交: 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并扫描上传; 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

    6、以注册申请单位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同时提交: 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该单位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 该单位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单位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单位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统一缴纳)并扫描上传; 该单位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国有产权登记表原件并扫描上传。 7、对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同时提交: 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 聘用合同(应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原件并扫描上传。

    8、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应同时提交: 原所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退。

    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变更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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