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决定书整改方案范文
环保系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几天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环保系统对违法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如果违法单位拒不改正的,环保机关可以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法定期限为十五日。
处罚前,环保机关应该给违法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然后由违法单位进行陈述和辩解。
扩展资料
新环保法提出,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环保部发布的按日计罚征求意见稿,将此具体为8种情形: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及其他情形。
对新环保法中未具体规定的按日计罚期限,环保部的办法将其明确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复查期限为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30天是根据具体的环境执法实践及考虑到企业压力设置的标准。该负责人进一步解读,送达责令整改书后,30天内环保部门随时可能复查,如果复查未整改,就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改正则不进行处罚。
如果环保执法人员在复查最后期限,即第30天去复查,发现企业未整改,那么按日计罚的金额,就是原处罚金额乘以30天,这与此前的无上限有所区别。
按照办法的表述,未改正的,环保部还将在按日计罚的同时,作出新的整改书,进入新的按日计罚周期,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这样按日计罚的金额仍将大大超过单一的罚款金额。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还表示,对已经整改的,但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将同时适用其他处罚。但对排污者在30天的整改期内认真整改,但在30天后继续排污的情形,环保部表示目前还只能依赖公众监督和举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环保部:8种环境违法行为 30天内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环保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你们当地的环保部门针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如果环境违法事实存在、处罚理由合理、依据和决定合法,不可能不罚。
再说了,谁污染谁治理,天经地义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环境建议整改措施,环境的!!
具体整改措施:一是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
各县(市、区)在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中要把握好项目的筛选,重点引入高附加值、高效益、低耗能、低污染的项目,对新批项目和企业,要把环评放在第一位,使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从源头上控制项目污染排放。未经环境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二是补办区域环评审批手续。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建设中要把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放在首位。
潞城市政府、屯留县政府要在年底前完成潞宝、康庄工业园区的区域环评审批手续,同步建设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池。否则,市委、市政府将按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环保不作为责任。
三是清理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区)要对辖区的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洗煤、焦化、钢铁、水泥、化工、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的集中排污问题。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或已完成环评但变更原有设计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对已安装治理设施而不正常投入运转或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立即恢复正常运转或限期重新安装治理设施后投入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依规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和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以及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市委、市政府将依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暂行规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五是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环保部门要把执法的重点放在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上,采取硬手腕,强化执法,坚决遏制住建设的势头。对辖区内检查出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要予以拆除,对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监督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对擅自投入试运行和拖延试运行时间不验收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停产处理。六是严格"三同时"管理制度。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监管,监督其及时申请试生产和验收。对申请试生产项目,环保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环评单位、环境监察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检查报告。
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允许进行生产,擅自进行试生产的应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符合试生产条件,但超过三个月满足不了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七是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今年12月底前,全面清理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依法落实治理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保证全市489家企业的达标率达到80%。对不达标企业在市场准入、总量核准、新项目审批、治理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限制。
对国家和省明令取缔、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设施、工艺和产品,要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关闭、拆除。八是加强浊漳河流域污染治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开展对浊漳河流域污染源专项调查,摸清沿岸排污企业现状,按行业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在10月底前要落实到各个污染源,明确完成时限并予以落实。浊漳河干流两侧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严格控制源头矿产开采,严禁私开滥采,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治理、搬迁或改造任务。
加快浊漳河沿线特别是上游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落实收费政策,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该如何下
你是问这个文书该怎么写,还是怎么送达给执法对象?
如果问这个文书该怎么写,我可以把我的范本给你发出来
孟州市。。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孟环罚字[2010]??号
被处罚单位:
详细地址: 电话: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规定,以上事实,由我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2010年8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孟环罚告[2010]020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鉴于你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的违法行为轻微。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处置浓浆料;
2、罚款叁万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孟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名称:孟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银行帐号:22241812860012;代办银行:孟州市市区信用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孟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处罚机关和日期
孟州市。..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环保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你们当地的环保部门针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如果环境违法事实存在、处罚理由合理、依据和决定合法,不可能不罚。再说了,谁污染谁治理,天经地义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