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维修费用分摊发函范文
电梯维修费应该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扩展资料: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急!!!小区电梯里面的应急电话线路坏修理费用公摊通知怎么写
通知
各位业主:
近日本小区的电梯年度检验中发现有XX台电梯的应急电话出现线路损坏故障,总共需要费用8500元进行修复,计划在XX月XX日前修复好,本次费用根据(楼层/面积/按户?)原则分摊到每户业主(每户具体费用附后),请各业主互相转知并且于XX月XXX日前将所承担的费用交至物业公司财务部,以免影响各位业主正常使用电梯。
谢谢大家
XX物业公司
XX年XX月XX日
(附:维保公司检定报告复印件、分摊费用明细表、即将到期的年度检验合格证复印件,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关于电梯检验不合格的整改通知等)
国家对住宅电梯维修费分摊方法有明确规定吗
《办法》中列出了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对电梯的维修、更新等相关费用做出了明确列支。 在即将施行的《金华市区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而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对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且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且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应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和经费筹措机制。
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费用以及单台单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无物业服务费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 电梯单台单次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征得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核确认后,先行拨付预算经费的70%,余款在该电梯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决算后拨付。
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且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尚未续筹到位的,由该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