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文
如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2013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应急准备 (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和气象条件,分析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应急预案,并通过演练和应对实践修改完善。
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以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等。 各省(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其应急预案应当与辖区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
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快速反应,做好预警和响应工作 (五)实行分级预警。
各地可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将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级,结合本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确定不同等级的具体标准,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和内容。 (六)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要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时,要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分级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停产、限产、限排,燃煤替代,机动车限行,场地扬尘管控,露天烧烤、秸秆焚烧管制等。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要统筹安排社会资源,为强化强制性减排措施和采取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措施做好准备,尽量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影响。
区域预警信息和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省(区)和城市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解除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七)强化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人员迅速到位,调度、指挥应急工作。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当地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四、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八)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通过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公开应急措施,包括要求企事业单位采取的措施以及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等,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尤其是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可能的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等,保障公众权益。 (九)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要通过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介绍国内外做法和经验,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十)分解和落实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充实人员和装备,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地方人民政府,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
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可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空气污染预警和预报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实施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一是冶金、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 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停工减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是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査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髙效运。
三是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等。 四是限行部分机动车,如停驶黄标车、一定比例的公务用车、 车龄较长的出租车等。
如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2013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应急准备 (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和气象条件,分析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应急预案,并通过演练和应对实践修改完善。
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以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等。 各省(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其应急预案应当与辖区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
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快速反应,做好预警和响应工作 (五)实行分级预警。
各地可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将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级,结合本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确定不同等级的具体标准,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和内容。 (六)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要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时,要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分级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停产、限产、限排,燃煤替代,机动车限行,场地扬尘管控,露天烧烤、秸秆焚烧管制等。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要统筹安排社会资源,为强化强制性减排措施和采取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措施做好准备,尽量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影响。
区域预警信息和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省(区)和城市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解除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七)强化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人员迅速到位,调度、指挥应急工作。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 当地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四、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八)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各地要通过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公开应急措施,包括要求企事业单位采取的措施以及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等,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尤其是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可能的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等,保障公众权益。 (九)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要通过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介绍国内外做法和经验,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十)分解和落实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充实人员和装备,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地方人民政府,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
如何应对重污染天气?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了 10项具体措施力促空 气质量改善,要求建立监测预瞀应急体系,制定完善并及时启动应 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门需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 警体系。 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 完善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积极采取措施, 切实减轻污染影响。 根据污染级别,建立响应机制。
空气质量出现重度污染以上级 别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制或停止重点污染源排放、严格 控制建筑施工扬尘、限制机动车行驶等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动, 切实减轻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利影响。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推动建立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 报中心,是“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之一。
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预警四级(蓝色) 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预警三级(黄色)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减少土石方施工开挖规模,建筑拆除等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三)预警二级(橙色) 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3)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30%污染物的措施; (4)在现有“禁放”、“禁烧”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四)预警一级(红色)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