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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例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例文参考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武汉市xx区***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1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7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10年3月19日到期。2002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07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没有劳动合同为理由索要双倍工资,要如何写仲裁申请书

    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11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11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11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35号

    被申请人:武汉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调岗协议;

    3.工资条复印件;

    4、律师代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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