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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案例分析范文

    税收案例分析题

    1、(1)该该酒店虚报停业,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在纳税申报期后,该酒店仍未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地税局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该酒店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3)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第63条规定,对该纳税人处以不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2)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日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退还渠道:一是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二是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仅供参考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技巧与实务1、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2、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

    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

    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

    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3、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

    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5、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

    有关税务的案例分析题怎么做啊?

    1、答:(1)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6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规定,火山市地税局可以对该公司的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

    但在公告中存在以下不规范之处:一是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二是欠税公告前,应当告知纳税人;三是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即可。

    (2)该公司的欠缴情况不属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的保密范围,应予以公告。

    (3)将欠税法定代表人林某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告,符合《欠税公告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

    2、答: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不正确。

    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 4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延期到星期一,所以税务所的处罚行为是错误的。

    二是对个人处以50元的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但不能适用当场收 缴。

    三是收缴罚款应出示省级财务部门制作的统一罚款收据,手写收条不能作为法定程序履行的依据。

    3、答:(1)企业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该项支出应根据用途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在“管理费用”和“生产成本”等科目列支,但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应并入计算。

    (2)在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应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该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

    (3)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供参考

    税务案例分析

    问: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答:税务所的执法行为错误如下: 一是在对王某的水果扣押时,未先责令其提供担保,也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所长没有权力批准采取扣押王某水果的措施。

    《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是在扣押王某的水果时,由税务人员李某一个而不是两人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三是在王某缴纳税款后,税务所是两天内而不是1日内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王某。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2)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否获得赔偿? 答:《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税务所两天后才将王某的水果返还给他,这导致了王某的部分水果冻坏,这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所以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够获得赔偿。

    税收案例

    A:让利20%销售;B:赠送20%的购物券;C:返还20%的现金。

    假如以销售一万元的商品为基数,分析其具体商业运作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具体计算如下:A方案: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价值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000元)销售出去。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应纳增值税额=8000/ (1+17%)*17%一7000/(1+17%)*17%=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8000/(1+17%)-7000/ (1+17%)]*33%=282。

    05(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000/(1+17%)-7000/(1=17%)-282。05=572。

    65(元) B方案: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购满价值10000元的商品,就赠送20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一7000÷(1+17%)*17%=435。

    90(元) 赠送2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2000*(1+17%)*17%一1400*(1+17%)*17%=87。1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435。

    90+87。18=523。

    08(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居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末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赔缴。因此该商业企业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税额为:2000÷(1-20%)*20%=500(元) 账面利润额=10000÷(1+17%)-7000÷(1+17%)-1400÷(1+17%)-500=867。52(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0÷(1+17%)一7000÷(1+17%)*33%=846。

    15(元) 则税后利润为:867。52-846。

    15=21。37(元) C方案:返还20%的现金。

    增值税=[10000÷(1+17%)-7000÷(1+17%)]*17%=435。90(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20%)*20%=500(元) 账面利润额=10000÷(1+17%)-7000÷(1+17%)一2000-500=64。

    1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846。15元(理由同B方案) 则企业的税后利润为:64。

    10-846。15=-782。

    05(元) 表6-8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 (单位:元) 方案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后利润A 145。30 282。

    05 572。65B 523。

    08 500 846。15 21。

    37C 435。90 500 846。

    15 -782。05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A方案,企业通过销售l0000元商品,可以获得572。

    65元的税后净利润:B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000元的货物,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只有21。37元;C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000元的现金,结果亏损782。

    05元。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

    税收筹划的案例

    贴一个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专家陈萍生点评的筹划案 一个生产民用产品的客户,拟投资建厂扩大生产,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工业园购置15亩(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用于兴建5000平方米厂房。

    按现行价格计算,土地购置成本(10万元/亩)需要150万元,厂房造价要400万元。工厂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租金支出)。

    该客户想在新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有90%的股份,另一股东占有10%的股份。该客户目前可动用的资金为1000万元。

    我提出了两种方案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一个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置土地,建造厂房,该客户出资900万元;方案二: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另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出资450万元。厂房建成以后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方案需资金1000万元。我给他作了如下收益测算。

    方案一:1.固定资产(厂房)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按税法规定年允许计提折旧额:400*(1-5%)÷20=19(万元)。 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年摊销额:150÷50=3(万元)。

    3.年应纳房产税:(400+150)*(1-30%)*1.2%=4.62(万元)。 4.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

    以上支出合计28.12万元,利润总额为:500-28.12=471.88(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55.72万元。预计净利润:471.88-155.72=316.16(万元)。

    按其出资比例90%,扣除20%的“股利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316.16*90%*(1-20%)=227.64(万元)。 方案二:以个人名义建房,出租给公司。

    按同一地段租金价格300元/㎡年计算,年租金5000*300=150(万元),公司无折旧、摊销、税金支出。预计支付租金后利润总额为350万元。

    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234.5万元。按其出资比例,扣除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168.84万元。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方案二较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40.22万元,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16.16-234.5)*20%=16.33(万元)。 该客户向公司收取租金时,应开具房产租赁专用发票,按当地税率计算,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城建税7.5*7%=0.52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7.5*3%=0.22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1-20%)*10%=12(万元),应纳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合计应纳税金39.75万元。

    租金净收益150-39.75=110.25(万元)。 按方案二计算,其个人年收益为168.84+110.25=279.09(万元),较方案一增收51.45万元。

    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用地资源日趋紧张,工业用地价格及厂房出租租金不断上涨。假定成立后的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能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适当提高租金价格,可加大成本及费用,将抵减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该客户带来更大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以个人名义建房,房屋未参与到公司经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即使公司业绩不佳终止经营,将厂房对外出租,也可保证其以后稳定的租金收益。 方案设计者单位:佛山利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家点评 文章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关键方面:一是将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转移为个人所得,避免了利润的重复纳税。

    文章介绍,如果企业自己建造固定资产,则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可以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每年28万余元,而通过租赁方式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150万元,从而每年减少了企业利润120多万元。同时,企业减少的利润转为个人租赁所得,该所得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将企业实现的需要按出资比例共同分配的税后利润,转为个人独享,扩大了个人所得,因而增加了个人实际收益。该筹划方案符合税法规定,简便易行,适用性较强,对中小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但是,该方案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总体而言,相比方案一增加了营业税和房产税负担,因此,在实施方案二时,需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增加的营业税费和房产税费合计数,必须小于减少的所得税。也就是说,房租的租金支出应该尽量大于自建资产的摊销税费。

    同时,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资产出租租金的价格要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题

    问题一、可以将租赁费分别为房租费、水电费及其他用品的租赁分别租赁和核算。至少可以少缴房产税。因为房租收入的房产税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的。水电费可以直接由租赁方按实支付即可。

    问题二、可以将农场和布厂设为独立法人。布厂从农场采购的棉花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而农场销售棉花可以免交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案例分析

    问: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答:税务所的执法行为错误如下:

    一是在对王某的水果扣押时,未先责令其提供担保,也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所长没有权力批准采取扣押王某水果的措施。

    《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是在扣押王某的水果时,由税务人员李某一个而不是两人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三是在王某缴纳税款后,税务所是两天内而不是1日内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王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2)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否获得赔偿?

    答:《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税务所两天后才将王某的水果返还给他,这导致了王某的部分水果冻坏,这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所以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够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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