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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代理词样本

    代 理 词审判长(员):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崔**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 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崔**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第6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崔**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

    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崔**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法院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

    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金**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崔**借据的有效性崔**陈述词中提及金**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崔**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代理人:张**2008年 月 日延伸阅读:民间借贷代理词该如何写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的范本。

    债权债务代理词是怎样的?

    债务案件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同志的委托,在他与原告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我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庭审之前,我调阅了相关证据,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对本案有着比较清晰的了解。

    下面,我结合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合议时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这样一个事实:事实上,原被告之间所谓的债权债务纯粹是子虚乌有,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为了讨要拖欠的工程款所选择的一种“策略”。 尽管这种“策略”使最终把推上了被告席,但双方互打欠条的事实从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⑴、⑵、⑶中足以认定。

    (二)原告同时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 下面,本代理人再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方面结合法律阐述一下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本代理人要说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单单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也应充分注意我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有把双方的证据进行认真的比对,才能做出公正裁判。这不仅符合“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同时也符合中共中央现阶段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和被告f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因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20**年**月*日。

    求银行贷款诉讼中一审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关xx、文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曹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借款协议中2.5%的月利率约定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本案是借期二个月的短期借贷,应适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这一档年利率是5.6%。借款协议2.5%的月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是30%,已经超过5.6%的四倍(22.4%)7.6个百分点,约定利率无效,原告代理人请求按年利率6%并上浮50%计算从而主张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账户转款18.6万元是对原告的还款,被告这么做是原告知情并同意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号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

    原告认为被告转给秦xx的18.6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还款23.1万元这一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机号137xxxxxxxx(以其妻谢xx名义登记)与被告联络的往来短信截图13张,其中多张能直接证明被告转款给秦xx是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户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转给秦xx的钱就是对原告的还款,原告对这一点知情并同意,且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这18.6万就是还给原告的。

    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38000元律师费和差旅费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差旅费38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首先,原告律师费的支出是基于仅在委托受托当事人双方内部间生效的双务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为获取法律服务所付出的对价,按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外部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与第三人无关,不应转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承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委托律师,律师费的支出不是必然的,与本案借贷债务纠纷没有关联性,借款协议中也没有写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最后,本案是合同违约纠纷,对于被告不能偿还到期借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即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借款协议时无法预见到被告会发生高达38000元律师费(含2000元差旅费)的支出,原告能够合理预见到的违约损失应当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律师费支出不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之内。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姚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4月12日

    我要看一份刑事代理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易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易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易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

    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

    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易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易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

    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易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而根据本案材料及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易某之女和被告人易某恋爱引发的,被害人易某因不满女儿与被告人易某在一起,而找到易某对其进行辱骂,继而两人对骂,后面刘某就提出并安排被告人易某等去敲诈被害人易某的钱。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易某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因为被害人易某是其女友的父亲,对于被害人关心女儿这也是人之常情,被告人能够理解(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五次讯问笔录),故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产生敲诈之心,也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他们之后去找被害人也是听从了刘某的话,且和被害人协商最后解决事情的金额易某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九次讯问笔录),所以被告人对敲资是多少和怎么处理并不知情,只是机械的听从他人的安排,而所敲钱财本没有落入被告人手中,只是从刘某手中获得100元现金,故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充当了刘某的类似于“工具”的角色,而他所获得的100元现金就变相的相当于是刘某给被告“工作”的报酬,被告人为刘某做事而获取报酬。

    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的调查发现,对于敲诈李某一事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事件是由刘某的朋友想承包修路权引发的,在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易某等在刘某的带领下去修路工地要求工地工人停工未果,而将工人殴打,后来刘某以在殴打工人肖连生的构成当中被肖某打到为借口,向李某敲诈3500元现金(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录)。

    在主观反面,被告人并没有和李某有什么过节,也没有打过交道,故其不存在敲诈李某的可能性,客观方面被告人也没有参与敲诈一事当中,只是在阻止修路过程,对肖某进行了人生伤害,且肖某受伤不重,故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四、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该案件是由被告人易某与其女友恋爱的事情引发的,被害人易某找到被告人。

    产品代理授权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____年度甲方产品_________在_________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2.甲方授权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乙方可以用“甲方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但未经允许不得用任何具有排它性的名义进行宣传。

    4.乙方须在所授权的市场区域内从事市场推广及销售活动,不得越区从事销售活动。对于跨地区销售或不按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者,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对于连续两次违反者,取消当年获得奖励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和本协议给予的一切权益。

    5.甲方将进行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并提供市场支持。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场宣传资源配以适当投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甲方全资投入包括:主要专业媒体的合作专栏和硬性广告、网上广告等。 6.甲方拥有_________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和解释权。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进行销售。 7.代理价格: 一次进货量不低于_________套。

    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下,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上_________套以下,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上,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8.市场零售价:每套_________元。

    9.结算方式:所有产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10.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将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

    11.退货: 因特殊原因,甲方可接受乙方的退货要求,但乙方的退货要求必须在进货后_________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可以拒绝; 乙方退回的产品及其包装必须达到不影响再次销售的要求,否则,甲方不予退款; 甲方在收到退货并确认符合上述要求后退回货款。 12.甲方向乙方发货时,由甲方负责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和保险费;若乙方对运输工具有特殊要求时,超出的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退货时,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除正常性经营赢利外,可享受甲方给予的定期考核奖励。考核及奖励政策另定。

    14.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续约协议。 17.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8.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代理授权书的注意事项 第一:不要现款最好,要现款的话,最好能做到,供货商家免费提供一批次的货,这一批次跟据你们约定的销量算。

    第二:风险金的交纳。很多商家都要以各种的理由让你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金,数目有大有小,看品种与市场而定,但也有商家带有一定的欺诈,很烂的上不了量的,被他们说的天花乱坠,风险金也要的很高,不妨得提防。

    最好是不交,这里面本就是水份很大,靠你的谈判技巧,要让对方对你的网络资源相信,对以后的双方的合作充满信心,这可能会让你少交甚至不交的。如果必需要交的话,最好约定什么期限归还。

    如三月,六月,一年,或达到一个量,千万不要把这钱放他那到永远,免得夜长梦多。 第三、供货价。

    品种的供价也就是底价,折扣和返点要打得足够, 第四: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退货或其他问题的相关条款. 第五:付款条件要非常严密,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 我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

    2、原告证据不足。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 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

    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造成的。

    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

    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化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

    人身损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因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诉,原告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和造成讼累。 四、请法院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法院处理,原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中不再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从程序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本案从实体上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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