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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取消招标竞价资格范文

    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的怎么理解

    由于各种原因,投标申请人资格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可以提出取消招标投标限制的书面申请吗?

    可以的。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改正期满以及按照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清偿后,招标投标受限制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取消招标投标限制的书面申请。市或区县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核实。

    核实无误的,市建委应当公开发布招标投标限制解除信息。 招标投标是由交易活动的发起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标的特征和部分交易条件,按照依法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多个响应方提交的报价及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交易主体并确定全部交易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按照竞争开放程度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3) 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4) 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

    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 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招投标法取消1-3年的禁止投标资格指的是禁止全国投标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申请取消釆购招标需要什么条件

    一、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情形1.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推荐了两名候选中标供应商,第一名候选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应当确认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中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认结果重新发布中标公告;招标文件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第二名候选中标供应商递补中标并予以公告。

    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只推荐一名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2.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谈判或询价小组按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失败公告。3.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4.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不予退还其保证金,会同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情况及原因等进行核实,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连同采购文件、涉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及放弃中标(成交)函等材料一并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二、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1.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发布采购失败公告,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2.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属于合同违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违约事实进行核实,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据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申请取消釆购招标需要什么条件?

    一、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情形

    1.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推荐了两名候选中标供应商,第一名候选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应当确认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中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认结果重新发布中标公告;招标文件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第二名候选中标供应商递补中标并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只推荐一名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2.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谈判或询价小组按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3.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4.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不予退还其保证金,会同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情况及原因等进行核实,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连同采购文件、涉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及放弃中标(成交)函等材料一并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二、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1.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发布采购失败公告,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2.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属于合同违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违约事实进行核实,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据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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