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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行政诉讼起诉书范文

    违法征地行政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镇**村*组。

    诉讼代表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区**镇**村*组,联系电话:***********。 被告:***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胡**,职务:区长。

    被告:***区**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王*,职务:镇长。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的土地实施的征用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征地报批之前未经被征地农民即原告知情、确认; 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 二、涉案土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被申请人不应批准征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4] 28 号)第二十四规定: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重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地批复之前该片区房屋已经被拆除十几处,属于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

    被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之前,批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三、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合法、妥善安置。

    四、被申请人审查不严,报批材料存在虚假。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报批的土地是用于联盟路项目建设,不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被申请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名义作出471号征地批复,明显是审查不严,欺骗联盟村村民。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基于以上事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呈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镇**村*组 ****年**月**日。

    关于公开土地征收信息的行政诉讼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7-29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起诉状

    起诉状的专业性较强,建议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土地民事纠纷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06年3月5日。

    土地民事纠纷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06年3月5日

    村书记剥夺农民土地起诉书范文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

    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

    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

    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行政诉讼起诉状的格式是怎样?

    《行政诉讼起诉状》结构形式:1.标题。

    写明行政起诉状。2.首部。

    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

    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行政案件起诉状》样板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

    辽宁抚顺人,系辽宁省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电话总机: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诉讼请求事项: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事实和理由: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

    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

    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

    原告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1),面积为 300平方米。1989年10月17日,X街道办事处已签批(见附件2)。

    1990年 3月1日,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见附件3)。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8月竣工。

    竣工后,由城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发放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见附件4)。

    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

    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

    这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

    《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争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15日。

    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

    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此致X省X市人民法院起诉人:黄X一九九二年*月*日附:1、建房申请书1份; 2、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 3、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 4、第X号建筑许可证; 5、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1份; 6、本起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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