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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项目:国际结算中的汇款、托收案例

    1990年6月,我国天津P企业与来往多年的客户英国N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口一批货物,合同金额为$1,000,000.00,合同规定P企业于7月15发出货物,采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货到后20天付款。

    7月15日P企业将货物由天津港发出,8月15日货物抵达。直至9月20日,我国P企业仍未收到货款。

    据查,N公司已于8月30日申请破产。我方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60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商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还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

    在出口商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进口商只肯支付本金而拒绝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商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问,出口商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我公司收到国外某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经由在我地方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方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之后,接到保兑银行的通知,声称开证银行已破产倒闭.保兑银行也不打算承担信用的付款责任,但可代我方向买方收取货款.部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我国M公司向香港G客商出售商品,价格条件CIF香港,D/P见票30天付款.M公司同意G客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运,取得清洁提单后,出具跟单汇票委托中国银行通过向汇丰银行G客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运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行情看涨,G客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客商遂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中国W公司为开拓中东市场,同意了进口商提出的D/P30天付款条件。出口商在国内交单,到期日却没有收到货款。

    该公司通过船泊公司查询后获悉,货物早已提走。国内托收银行即发电进口国代收银行。

    回电称:D/P远期在当地一般做成承兑交单处理,进口商已承兑,故有权将货运单据提走,至于到期进口商是否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我进口公司向西欧某国进口一批商品,在收到单据,付了款的情况之下,忽然接到港口来电称这批商品在抵达港口之后,受到海关卫生检疫当局的阻拦。

    因此我方要求出口商重新出口,或者退款。对方代收行认为这样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因为《URC 500》的第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In Credit operat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 deal with doc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 and/or othe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s may relate)。这一条款是信用证涉及到有关银行的基本原则,我们无论是开证银行,还是议付银行都不应当卷入到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所产生的纠纷当中去,开证行既然已经付了款,那么这就是无追索权的最终付款行为,并且已关闭了卷宗。

    有关货物的纠纷,必须由买卖双方自行直接交涉解决。

    求一个国际结算中托收的案例,最好是D/P方式和D/A方式的选择!

    案例:

    某年4月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打出托收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一星期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委托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A at 60 days 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的风险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委托行向代收行索回全套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2份,委托人通过了解,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请你对此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是什么原因造成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并从中总结什么教训。

    国际结算案例

    1)谁应该对该笔货款损失承担责任?

    应该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因为根据《URC522》的有关规定,代收行只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并严格按托收指示的条件交单。本案中,代收行未经托收行的同意,自行给予进口商凭T/P借单的融资,因此,代收行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凭信托收据借单的风险由代收行自行承担。

    2)K公司应该怎么办?

    K公司应要求托收行根据上述理由向代收行交涉,要求代收行偿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话说,你们是不是要考这个案例啊?是的话我们是命运共同体呀喂= =

    明天就要考试了,崩溃…

    国际结算中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结算中托收的风险分析: 1.【选择托收结算的前提条件】: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其中跟单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应当注意,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

    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相互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择此方式。 2.【选择托收结算的注意事项】: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后采用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即"Made out to order& /Blank Endorsed"提单,以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便于银行处理提单的转让。

    另外,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进行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人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即便不能由出口方办理,也可要求加保"卖方利益险",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3.【选择托收结算的D/P方式】:托收方式有两种,一为D/P,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二为D/A,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

    进口人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后才付款。 我们只要分析就可知道,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以此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因此,在选用托收方式结算时,最好选择D/P付款条件,因为其风险相对D/A而言较小。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额出口业务可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大额出口业务切忌采用D/A托收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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