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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定诉状范文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法院怎样判决?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法院怎样判决?

    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可适用公平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如何分配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 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在法律没有明文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的公平准则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这既适用于合同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责任。虽然,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并没有留下证据让交警及当事人举证一方存在过错。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二: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责任的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胡某的死亡系双方驾驶员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的,双方驾驶员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分割,均是损害发生的必要因素,构成共同侵权。

    三:挂靠单位是受益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挂靠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从事运输经营的活动。对外而言,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内而言,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的是一种资质等级,车辆的真正所有人实属挂靠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在诉讼中应为共同诉讼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的复函》规定,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起诉状怎么写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对方全责)原告:xxx 男 xx岁 汉族 党员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明: 对方身份证号或驾照号住址:工作地址:联系方式: 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这项必须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 元;2、判令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X月XX日21时45分,被告所驾驶的车牌为 xxxxx 黑色丰田小轿车,停放在东城区xxxxx大街xx号门前非机动车道左侧,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此时被告在开启前右侧车门时,将原告左手和左腿撞伤;随后原告拨打122报警,经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因被告当时态度傲慢,无任何歉意表示,原告只能自行就医;后经北京XX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外伤后神经反应,左手软组织损伤(诊断证明附后)。

    X月X日原告就医疗费赔偿联系被告,而被告一直无故拖延,至今二十多天也未履行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的这种行为,显然未诚意对待;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 (原告签字)20XX年X月XX日附件:1、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2、北京XX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医院X光检查申请单、就诊记录(复印件)4、医院收费发票(复印件)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就是一个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对方全责)模板,通过了解这个模板,我们对交通事故赔偿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通过这个起诉书,这样就更具有法律效益,也可以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驾驶汽车时,还是要以稳为主,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这样就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不仅仅是涉及到两个人,两辆车,它更是涉及到两个家庭的生活,所以要谨慎行车。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市官渡镇铺坝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261965122470**

    **

    被告一:李**(肇事车粤YRL2**号车司机),男,汉族,19**年5月19日,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

    被告二:李**(肇事车粤YRL282号车注册登记人),成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石江禄兴村储贤巷**号,身份证号:4406821986112225**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1938.03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3日14时20分,原告张**驾驶粤J525**号摩托车沿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由西樵往龙江方向行驶,行至沙龙路青平路口时与从右侧路口驶出由被告一李胜雄驾驶的粤YRL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粤YRL2**号车在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张**被送往佛山中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于 2011年7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经与医生沟通,原告张华富伤情存在后遗症的风险,原告保留后遗症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权。医嘱:1、全休一个月,2、住院期间陪人一名,3、门诊复诊。待病情稳定后,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华富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详情见附件《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明细清单》。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张**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清单》

    一、医疗费:40339.52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2天=1100元

    三、营养费:1000元

    四、后续治疗费:8000元

    五、护理费:50元/天*22天=1100元;

    六、误工费:1100元/30天*268天=9826.67元

    七、交通费:1000元

    八、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 49095.6 元

    ①23897.80(根据你当地标准)*20*10%=47795.6元

    ②鉴定费:130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十、医疗用品167元

    十一、车辆拖车看管维修费529元

    一至四项共计50439.52元,交强险先行赔付10000元,剩下40439.52元按责任划分,及被告赔付40439.52*50%=20219.76元(按同等责任请求);

    五至十一项共计69718.27元,其中被告已赔付18000元

    原告应得赔偿款项,合计:10000+20219.76+69718.27-18000=81938.03元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责任无法分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或结合其他证据能够分清事故责任的,那么很简单,法院完全可以依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值得思考的是,在法院也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审理,这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清楚,但事故责任无法分清。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首先应按照机动车有责任的标准由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再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直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不清楚,事故责任更是无法分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请,而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起诉?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依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提供该认定书的,不予受理。

    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过程中事实上的"责任认定程序前置"。这就是律师所作出答复的依据。

    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

    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道交法的规定要求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违章或过错之处,负责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大都都会判决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请求 给个交通起诉书的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长安区五台乡东甘村北沟沿X号。

    电话:XXXXXXXX 被告:李四,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户家镇程坪村。电话:XXXXXXXX 被告:王五,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雁塔中路XXX号。

    电话:XXXXXXX 被告:WW财产保险公司WW分公司营业总部 负责人:二毛 经理职务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XX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1.9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伤残补助金10056元,误工费10200元,护理费63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49237.9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8日12时,被告李四驾驶陕ABZ***号车沿韦曲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将行人原告张三碰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12】第4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三无责任。

    被告李四所驾驶的陕ABZ***号车于2011年11月28日在被告WW财产保险公司WW分公司营业总部处办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0天,被告车主王五承担了部分医疗费。

    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果。二被告至今一直没有对原告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李四作为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王五作为车主雇佣司机李四为其开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WW财产保险公司WW分公司营业总部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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