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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庇罪辩护词范文

    帮忙提供一篇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红利监 护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本辩护 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张红利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张红利抢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处罚。

    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 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红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共犯 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故意杀人的行为仅有被告人王为民实施,被告人客观 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为民为了防止自 己暴露,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此犯意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张红利。

    被告人张红利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 行为,因此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红利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红利抢劫案发时间为 2003年7月20日,根据被告人张红利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红利在案发时尚不 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张 红利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被告人 张红利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红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第二日被告人张红利在其 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行为。

    同时被告人 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盗窃事实,经查证 属实,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红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 被告人张红利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而且在抢劫案发后被告人张红利在其父的劝说下主动 自首,并且同时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为,充分证 明被告人张红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处.在本案公安机关书面材料中,被告人张 红利如实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是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庭审可以看 到被告人张红利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 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张红利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一直处于关押期间且与家人联 系不便苦于身上无钱,这就说明了被告人张红利确有悔改表现之意.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红利没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有抢劫故意,并且抢劫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纯 粹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张 红利并不处于抢劫的主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 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第72条第一款和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68条之规定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发系未成年初犯,案发后认罪 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 庭对被告人张红利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以有利于被告人张红利的 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应该可以了。

    刑事辩护词范本怎么写,什么是刑事辩护词

    一,刑事辩护词概念。

    刑事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词(格式)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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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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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辩护词的例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辩护词的制作参考范例是什么?

    制作参考范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

    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

    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

    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

    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

    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

    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

    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

    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 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

    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年**月**日。

    故意伤害罪的轻辩护词的内容有些什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

    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故意伤害罪轻辩护词”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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