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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回复范文是证据吗

    政府的文件要作为证据举证码

    您好,政府的文件作为证据是需要举证的。政府的文件不在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范围内。

    政府的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到政府行政部门投诉应该给书面回复吗?

    只要是公民以各种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第二条)都是信访,国家机关的范畴又非常大。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例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因为纪委和检察局合署,检察机关也是国家机关。

    如果行政相对人有诉求,通过口头,书面形式提出获得书面答复的申请,遭到的拒绝的理由主要汇集有以下两点:

    1:部门以“没有硬性规定”为由拒绝。

    2:部门以“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者口头答复”为由拒绝。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其实条例说的很清楚,只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的理由合情合理,就算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硬性规定)-------如果遭到政府机构的拒绝,该部门已经违背了妥善处理的原则。

    公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担心追责,奉行少做少错的办事原则,书面材料---能不给书面尽量不给,毕竟白纸黑字就是证据。作为公民还是要拿好书面证据才能切切实实的保护自身权益,否则真到了申诉甚至行政诉讼的时候,有关部门突然来个矢口否认会让你欲哭无泪!

    附相关条例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行政部门或称为执法部门的工作就是执行法律,是三权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在现代社会,负责执行法律的公共机构通常称为政府,执行由立法部门订立的法律。

    行政诉讼中政府的【会议纪要】是否是法院搜去证据的范围

    行政诉讼中政府的《会议纪要》可以是法院搜集证据的范围.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属于证据吗

    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做为证据1、如果上级政府没有授权下级政府,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的相抵触,当然无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如果上级规范性文件在规定具体标准的同时,还有授权性规定的(即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当然适用地方标准,而不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盗窃案件构成犯罪的标准为500元,该司法解释还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各地的标准。

    各地的地方法院在判决时,就按照本地高级法院规定的标准,不再适用最高法院的标准。就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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