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申请等级升级范文
伤残军人等级升级申请书怎么写
评残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是***,***岁,**年*月入伍。
****年*月**日,我在执行领导安排的任务时*************,在医院确诊为:1、*****;2、*****。并于****年**月**日进行了手术治疗,经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我于****年**月**日出院在家恢复疗养。但术后症状没有彻底改善。
请领导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对我的伤残情况给予评定。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
怎么写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升级的申请报告书?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 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离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极: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
伤残军人退役后申请伤残等级升级该怎么做
在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半年以后,再到户籍所在地县市级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地县市级民政部门有档案)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扩展资料: 据新华社北京2004年11月26日电 (记者刘昕、王东明)为适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对军人残疾等级设置的修改,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出台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这次套改将遵循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的原则,将残疾军人的旧伤残等级套改为新伤残等级,并与更换新式残疾人员证一起进行。 我国旧军人残疾级别标准依照民政部1989年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分为四等六级。
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 采取了目前国内通行的做法,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修订为由重至轻1至10级。
目前,我国依据旧残疾级别标准评定的残疾军人约有85万人。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记者王东明、刘昕)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将集中为伤残人员换发新式证件。
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伤残人员证是伤残人员身份的证明,持有伤残人员证的伤残人员可依法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我国伤残人员证分为《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和《伤残民兵民工证》四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