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法院补充证据申请范文
向法院申请证据收集申请书怎么写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提交证据后能不能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补充新的证据,但是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原告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原告的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 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原告、被告、法院、诉讼请求以及起诉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这些是起诉必备的核心部分。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表达其诉讼请求等事项的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起诉状,可以由原告自行书写,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为书写。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副本,以便于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每一位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原告起诉的内容,以保证被告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我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可法院不给调取为什么
估计是你的调取证据不符合规定。
因为只有民诉法意见第94条规定的三种情况,法院才能同意为当事人调取证据。除此之外,法院是不会调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扩展资料: 当事人办理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手续: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民理诉讼法。
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可补充理由吗?
1、法院已经指定举证期间的,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质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予以训诫、罚款。
2、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间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任意提交证据材料。法庭应予以安排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报告
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提出自己的主张,同时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但是,有些证据当事人去取得实在有困难,或者根本取不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遇到下列情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且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以及其他要证明的事项。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晚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具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过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是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的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