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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定金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的格式范本

    格式一: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 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格式二: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担任 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 下: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简介:代理词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

    拓展资料: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参考资料:代理词 百度百科。

    荷花女一案 原告方的律师代理词如何写比较好~

    、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担任 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代理词范本(民事一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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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ХХ

    请帮忙找一份民事一审案件的代理词,正文部分不作要求,结构一定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圣伦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谭云忠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鑫律师担任原告谭云忠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通过调查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代理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现结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主要事实。立遗嘱人方祥珍于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订立的遗嘱中约定“一、我去世后,将属于我所承包的土地(约1.096亩)由长子孙信元继承,其他人不得提出继承主张。”立遗嘱人方祥珍并于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逝世。原告与其母亲方祥珍一直是同一个户口,在承包土地时,是与原告作为一个家庭承包的,所承包的土地属于家庭。而立遗嘱人方祥珍的长子孙信元早在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之前就已经与方祥珍分家,另立门户。

    二、法律依据。

    1、本案诉争土地1.096亩是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是指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受到集体成员权的影响。就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而言,它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前提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规范继承。法律所允许的继承范围是指: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指承包经营权本身。

    3、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那么,我国的法律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只有两种情情况,这就是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如果认为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可以由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话,本法显然不会做如此表述。

    综上所述,本案诉争土地1.096亩的承包经营权不是法律所允许的继承范围。所以该遗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违法的事实,即使经过公证,无效的还是无效,不能因为经过公证,就能使无效的变为有效。

    此致

    贵阳市小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刘鑫 律师 二OO九年五月日十一日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 我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

    2、原告证据不足。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 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

    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造成的。

    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

    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化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

    人身损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因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诉,原告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和造成讼累。 四、请法院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法院处理,原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中不再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从程序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本案从实体上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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