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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前调解程序是什么?离婚诉前调解程序是什么?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

    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调解方案和技巧有哪些?离婚调解方案和技巧有哪些?

    离婚调解:1、调解环境。

    一般情况下,我们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诉前,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律师调解商议离婚事宜。

    一般我们会约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馆进行。这些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律师事务所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

    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很难说清楚。 2、调解语言。

    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律师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

    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 3、调解技巧。

    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

    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

    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

    起诉离婚开庭前调解规定是什么?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决。

    如果在调解中发现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根据。

    法律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调解内容。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 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 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自愿合法原则。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调解多长时间。

    其次是要调节多长时间呢?离婚案件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审结。

    离婚案件中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1、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主要针对有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表现出的往往是情绪言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

    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仍在意与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讲太多的话。 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向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

    而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法官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会火上加油,适得其反,反而激化矛盾,导致调解不能。 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不应急于下判,而应留给当事人的亲友都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其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生,其情绪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

    2、回忆感情法 回忆感情法即回忆双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对另一方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件。 人的言行受其感情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恩爱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总是捡不好听的话说,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

    法官可以鼓励和好当事人的就象谈恋爱时的那种心态和表现出来重新挽回感情。这种方法,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屏弃一时怨恨,促使双方和好。

    3、赔礼道歉法 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

    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法官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

    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好。

    4、子女或亲情连接法 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

    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大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调解和好将起巨大的作用。

    5、亲友或组织劝说法 亲友或组织劝说法利用当事人亲友或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和氛围。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或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

    利用亲属、朋友,共同做和好工作,或者排除婚姻障碍。如解决婚姻中的分居住房等实际困难;有第三者的,则要斩断第三者,等等。

    这实际上是婚姻上的“综合治理”,更有利于和好。 6、比较优劣法 比较优劣法即将一方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以便要求离婚者正确认识或对待不愿离婚者。

    这种方法,可以对不愿离婚者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防止因对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草率离婚。 7、打破幻想法 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

    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往往富于幻想,构成他们的离婚目的就是与第三者结合。 不打破他们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

    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对过错方得与其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强有力的措施,将其与第三者分开。只有这样夫妻和好才有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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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前调解的程序,什么是离婚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一)调解的开始它的开始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的结束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离婚时,诉前调解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离婚时,诉前调解的步骤是: 第一,初步接触阶段。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一般律师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等。完成诉前准备阶段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第二,反复协商阶段。 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

    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

    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越进,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战果。

    第三,总结结论阶段。 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一是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

    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

    二是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

    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 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

    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律师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

    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律师应劝导委托人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

    什么是离婚调解,离婚诉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您好,法院进行婚姻调解工作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 起诉前调解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

    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定走进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并不立案,而是给你开一个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他会先和被告联系,确认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进行调解。(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支持下调解。

    (二) 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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