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案例分析范文
民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案例
这个案例很好,这个问题也很好。
对此问题,我作如下分析,希望能够使你的思路得到理清。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同时又规定了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似乎矛盾,其实不然。被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并不能够决定他/她原先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可以说这两者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上的逻辑关系。
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取决于法律的确认,是法律对一种事实状态的判断,所以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而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并不是法律对这种状态进行判断的充分条件。
在本案当中,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自甲被宣告死亡时消灭。 第二个问题。
首先,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了,甲乙夫妻关系是不存在了,原因是甲被宣告死亡。也就是甲在他原来的活动范围内在法律上已经死亡了,既然死亡就会发生继承问题,这时甲的妻子确实是作为法定继承人和孩子继承了甲死亡时的遗产,这是第一次继承。
经过这次继承之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彻底断绝,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关系)全部消灭。 其次,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挣了一笔钱,又积累了一些财产,那么对这一些财产,甲的四个孩子是基于血亲关系获得了第二次继承的权利。
但甲的前妻乙与甲已不在是夫妻,所以乙就不能再以姻亲关系享有第二次的继承权。所以乙对甲后来获得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但是,这里如果是甲后来又回到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又被撤销了死亡宣告,而此时乙并未再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那么这样是不是甲后来获得的那些财产乙就可以继承了呢?这时答案就是肯定的了。
所以上面分析的前提应该具备两个前提之一:第一,对甲的死亡宣告一直到甲自然死亡的那天都没有撤销;第二,甲的妻子在甲被宣告死亡之后已经再婚。
民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案例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为2002
这个案例很好,这个问题也很好。
对此问题,我作如下分析,希望能够使你的思路得到理清。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同时又规定了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似乎矛盾,其实不然。被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并不能够决定他/她原先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可以说这两者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上的逻辑关系。
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取决于法律的确认,是法律对一种事实状态的判断,所以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而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并不是法律对这种状态进行判断的充分条件。
在本案当中,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自甲被宣告死亡时消灭。 第二个问题。
首先,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了,甲乙夫妻关系是不存在了,原因是甲被宣告死亡。也就是甲在他原来的活动范围内在法律上已经死亡了,既然死亡就会发生继承问题,这时甲的妻子确实是作为法定继承人和孩子继承了甲死亡时的遗产,这是第一次继承。
经过这次继承之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彻底断绝,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关系)全部消灭。 其次,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挣了一笔钱,又积累了一些财产,那么对这一些财产,甲的四个孩子是基于血亲关系获得了第二次继承的权利。
但甲的前妻乙与甲已不在是夫妻,所以乙就不能再以姻亲关系享有第二次的继承权。所以乙对甲后来获得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但是,这里如果是甲后来又回到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又被撤销了死亡宣告,而此时乙并未再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那么这样是不是甲后来获得的那些财产乙就可以继承了呢?这时答案就是肯定的了。
所以上面分析的前提应该具备两个前提之一:第一,对甲的死亡宣告一直到甲自然死亡的那天都没有撤销;第二,甲的妻子在甲被宣告死亡之后已经再婚。
法律案例分析题
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不正确的!
因为申请宣告死亡是法律赋予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权利,是否行使只能由拥有申请宣告死亡权人自己决定,题中邓某失踪的时间已经长达六年之久,符合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但王某并没有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所以法院不能主动提出依照特别程序来审理.只能就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考虑邓某下落不明长达六年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而且申请宣告死亡是有顺序限制的在前的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在后的申请人是不能提出申请的!王某是邓某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申请人,他不申请任何人都不能提出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求4个法律案例, 还有案例分析, 心得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
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 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
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
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
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
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
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 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
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
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
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 最近有一个很类似的案例,共享一下: “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告一段落:法院判定公交车上司乘人员均负有责任,与公交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5万余元。
此前,肇事售票员已被判处死缓,死者家属提出33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本报讯 (记者 傅沙沙)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的民事索赔部分近日有了结果——海淀法院认定,726公交车的司机韩某与另一售票员吴某对小晏的死也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售票员朱玉琴共同赔偿死者小晏的父母5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5年10月,13岁的小晏与父母到新街口买衣服,随后搭乘726路公交车回家。 途中,她因票务纠纷与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争执,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过去。
去年5月,肇事售票员朱玉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半年后,小晏父母向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事发车上该公司3名司乘索赔损失337万余元。
小晏母亲说,女儿与朱玉琴发生冲突后,司机韩某立刻停车,但并未制止朱的暴行,反而上前推搡小晏。小晏晕倒后口吐白沫,尽管老两口苦苦哀求司机与售票员送女儿去医院,但遭拒绝,司机还称要拉他们去总站罚款。
当他们在其他乘客帮助下打车将女儿送到医院时,已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小晏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一名来自辽宁的证人证实了小晏母亲的说法,并称司机韩某当时还在车上拉偏架,对小晏实施了人身侵害。
二人的律师也当庭向小晏父母道歉,表示两名司乘人员才工作一年。
哎
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因此,对于您题述第(2)题得答案应为最早可于2年后可以申请,即2002年1月3日。但是判决宣告死亡的公告需要一年,即最早可以宣告其死亡的时间应为2003年1月4日,除非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而题目中并未书名此项,只是意外事故。
(4)张奇买彩票中奖的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除非夫妻之间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6)张奇所留下的6间房屋和10万元存款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即其被宣告死亡之前取得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先对半开[一半是王云的],才能就其中的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此时王云不享有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的人是张奇的父[如果不在了,就去掉]、母、女儿张涵,儿子张阳,每人的继承份额相同,如果没有留下遗嘱的。下面的王云的继承权是没有的,因为王云已经改嫁,被宣告死亡之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只有王云未改嫁的,婚姻关系采自动恢复,王云改嫁,虽然改嫁后的丈夫已经死亡,王云最后单身,但是依然不得恢复夫妻关系,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还有另外8万元无法确认是不对的,因为题目明显指出都是2001年,此时张奇尚未与李丽同居,也未有张阳,当时的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答题中对于张奇的重婚行为[事实上的重婚]不予考虑。
评价:此题是一道非常综合的题目,对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进行了全面的考查,有点难度,但是还是没有跳出框架,属于比较常规性的题目,注意审题即可。
【求助】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
1、首先是监护权问题,如果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的确对赵甲不利时,赵某的父亲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钱某对赵甲的监护权,由法院指定其他监护人。
2、其次如果赵某回来并撤销宣告死亡,那赵某有权要求父亲返还所继承的一间房屋。
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撤销不影响第三人效力,所以赵某无权向孙某返还摩托车。
4、根据宣告死亡的效力,赵某在被宣告死亡之后,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消除,当赵某出现时,可自动恢复婚姻关系,但是,根据你的描述,钱某在赵某宣告死亡期间,与同村周某结婚,而在结婚之后,周某又死了,这时赵某在出现时,钱某与赵某要想恢复婚姻关系,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撤销不影响第三人效力,赵某无权向李某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