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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记录范文

    如果开展反洗钱培训,您最想了解的内容是?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单元通过介绍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要求及相关知识。

    1、引导金融机构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

    2、扎实做好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3、形成良好的反洗钱氛围

    4、不断提升其公众形象和声誉

    本章法律依据是反洗钱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1.1 反洗钱培训 知识介绍

    反洗钱培训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是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培训制度、探索多种培训形式、对各层级的有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持续开展培训、不断更新反洗钱知识,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学习目标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全文内容

    〔2006〕第 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

    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的路线是什么

    一、完善组织架构建设,明确反洗钱责任。

    由于分行领导班子的调整、反洗钱人员的变动,同时为紧跟反洗钱工作新形势,我分行先后两次修订印发了《上海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关于调整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反洗钱办公室成员的报告》,并向人行作了汇报。该报告完善了反洗钱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单位及相关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制定了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图,捋顺了报告程序,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纳入了原有反洗钱职责,使相关单位及人员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我总行在今年先后制定了《上海发展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程》(沪发银[2008]244号)、《上海发展银行客户洗钱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沪发银[2008]203号)、《关于印发〈营业网点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操作流程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发合[2008]2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银[2008]581号)等系列制度,从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根据反洗钱法的新内容和新要求,从总行层面对制度进行了修订,规范反洗钱操作,进一步明确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要求,保证合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反洗钱责任。7月份我分行对本机构2008年5月份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逐笔进行自查,及时纠正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不足,提高了报告质量和效率,规范反洗钱报告数据的报送。

    8月19日至25日,分行对所辖机构反洗钱报告机构网点信息进行核对,向总行报送了《上海发展银行反洗钱报告机构信息情况表》,及时更新分行反洗钱报告机构网点信息,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性。2008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根据人行有关规定和我总行有关通知的要求,我分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检查组,制定了检查方案。

    在各网点开展自查的同时,分行检查组对各网点的各项反洗钱工作全面检查,检查范围为各分支机构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此次检查对督促所辖分支机构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加强客户尽职调查,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水平,促进我分行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四、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2008年4月2-3日,我分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行领导和反洗钱负责人参加了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上海市金融机构2008年反洗钱业务培训班。

    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等系列反洗钱法规的相继出台,反洗钱工作内容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行的此次培训,犹如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及时雨,为我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中国反洗钱检测中心主任和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副行长等反洗钱领导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的指出了当前反洗钱工作要点和不足,对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操作性很强的指导意义。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2)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3)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4)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谁能给我一份关于反洗钱的征文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各营业网点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外国政要,是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因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对这些人员也应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深圳发展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

    "

    2 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一般应在通知后一个月内更新,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单位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一般应在通知后三个月内更新,当地关于单位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更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客户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各营业网点不得为客户办理新业务。 "深圳发展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个人存款实名制/居民身份证件管理条例/公司法

    "

    3 跨境汇款业务与反洗钱

    4 保管箱业务与反洗钱

    5 实行“总对总”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后,基层行监控分析连续、多次发生可疑交易账户问题研究

    6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问题,持续监测、分析高风险客户(账户)交易措施问题研究

    7 账户管理与反洗钱,客户拥有账户数量对反洗钱的影响

    8 客户尽职调查问题:如何了解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在可疑交易分析中的意义

    9 关于18种可疑交易特征描述问题,找出更多的可疑特征

    10 报送可疑交易专项报告的规范化问题,尤其是相关交易信息项的规范化问题

    11 反恐怖融资与建立“黑名单”系统问题,网点办理开户、支付结算、授信等业务中核查客户是否涉及“黑名单”,并进行后续审核、报告问题。(注:深发展在同业中率先建立“黑名单”系统)

    12 协助反洗钱调查方面:网点持续监控反洗钱调查被查账户在操作上的有效性问题,监控、报告被查账户向境外转移资金问题。

    13 现金管理与反洗钱,个人结算账户频繁大额提现问题

    14 自助银行与反洗钱

    15 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大额资金往来问题

    16 可疑信用卡大量大笔代还款问题

    17 基层网点经营指标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问题

    18 对网点进行反洗钱评级管理问题,对网点第一责任人、反洗钱岗位人员、其他岗位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考核问题,与绩效指标挂钩问题

    19 结算方式与反洗钱

    20 经营规模与银行结算量结售汇问题

    金融机构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应履行下列反洗钱义务: 一、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 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四、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五、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六、 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七、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八、 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2008年中国反洗钱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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