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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撰写行政处罚申辩书

    陈述申辩书

    申辩人:李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城管局

    年 月 日

    一、申辩人不服**单位下发的07行罚第**行政处罚告知书 ,理由是 。.

    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还有个权利叫做“陈述”。司法文书中没有“申辩书”这种专门的文书类别,题目中所说“申辩书”没有固定格式,你可以《情况说明》的形式把你的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城管。

    三、因为你的具体情况你本人最为了解,所以有关情况说明应尽量由你本人书写。在这里代写的话,很多事实将可能遗漏。这里拟个格式段落,有关具体内容请你自己充实,希望有帮助。

    附: 《关于**违章建筑一事情况说明》

    XX城管局:

    X年X月X日,贵局对本人(你是公司的话的话可以写“本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以……为由,认定本人所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法行为。关于贵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本人现将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本人盖建筑物时是经过的申请的,目前手续问题。。。。在申请。。,但贵局未予核准(把有关申请、未予核准的事实经过进行说明)。以上陈述的事实可以……为证。

    本人所修建的建筑物未产生其他的危害。。。因此,本人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违反城管局的有关规定,在客观上……(说明可以减轻的事实理由)。恳请贵局明查事实,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减轻或酌情免除对本人的处罚,或在多少日内申请补披的手续。

    此致

    XXX城管局

    申辩人:

    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申辩书怎么写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辩,申辩书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只要写申辩人个人信息(姓名、年龄、住址、电话等),申辩事由即可。

    2、提供范文一篇,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行政处罚申辩书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第一、主观上我司无侵权之故意 我司作为一家汽车专修公司,为广大奔驰车主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也严把配件产品进货关,努力做到全部配件使用奔驰正牌产品。从贵局对我司的现场搜查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配件,均是奔驰正牌产品,案件涉及的空气格和机油格,本身价值不高,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等假冒商标产品来牟利的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侵权产品,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主观过错。

    第二、客观上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

    1、我司设立至今仅三个月余,尚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案发前日常维修业务本就有限,故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根据贵司的认定,涉案产品金额仅3000余元,且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侵权产品,并未构成销售侵权产品或以此牟利。

    2、从贵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看,我司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使用到用户车上,故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应该说属于情节轻微。

    第三、贵司拟对我司罚款30000元的处罚过重 尽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侵权行为,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司认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以罚款;若处于罚款,罚款的金额也应该与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大小相对应,体现行为、责任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我司此次涉案金额3000余元,贵司处以接近涉案金额近10倍的罚款,我司认为该罚款金额过高。

    综上,通过贵局此次执法,我司深刻认识应当尊重注册商标,依法使用和销售注册商标,故我司同意贵局拟定的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将全部涉案侵权产权上缴贵司,并承诺不会再有此类侵权行为发生。但因本案中我司没有主观的侵权故意,客观上本次的侵权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作为新设公司我司的债务承担能力较低,故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我司的罚款。

    申报人: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申辩书怎么写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辩,申辩书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只要写申辩人个人信息(姓名、年龄、住址、电话等),申辩事由即可。

    2、提供范文一篇,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行政处罚申辩书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第一、主观上我司无侵权之故意 我司作为一家汽车专修公司,为广大奔驰车主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也严把配件产品进货关,努力做到全部配件使用奔驰正牌产品。

    从贵局对我司的现场搜查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配件,均是奔驰正牌产品,案件涉及的空气格和机油格,本身价值不高,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等假冒商标产品来牟利的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侵权产品,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主观过错。

    第二、客观上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 1、我司设立至今仅三个月余,尚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案发前日常维修业务本就有限,故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侵权产品。

    根据贵司的认定,涉案产品金额仅3000余元,且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侵权产品,并未构成销售侵权产品或以此牟利。 2、从贵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看,我司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使用到用户车上,故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应该说属于情节轻微。

    第三、贵司拟对我司罚款30000元的处罚过重 尽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侵权行为,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司认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以罚款;若处于罚款,罚款的金额也应该与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大小相对应,体现行为、责任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

    我司此次涉案金额3000余元,贵司处以接近涉案金额近10倍的罚款,我司认为该罚款金额过高。 综上,通过贵局此次执法,我司深刻认识应当尊重注册商标,依法使用和销售注册商标,故我司同意贵局拟定的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将全部涉案侵权产权上缴贵司,并承诺不会再有此类侵权行为发生。

    但因本案中我司没有主观的侵权故意,客观上本次的侵权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作为新设公司我司的债务承担能力较低,故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我司的罚款。 申报人: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质证后最后陈述范文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吴甲。

    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致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陈述人因与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产生矛盾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程序一案,陈述人对贵站告知书可能涉及到据以认定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告知书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如下: 一、陈述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其与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矛盾纠纷并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案件事实起因,是在2014年7月7日晚10点左右,陈述人吴爱桃正在家中的楼上睡觉,听到外面有动静,于是起床出门查看。发现是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吴乙等人,该几名员工不经任何语言告知或者询问陈述人,直接就将陈述人押着去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食堂,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左右,后陈述人被送到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进行询问,才知晓是因陈述人在自己居住的房屋附近布置了笼网的一事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陈述人的上述行为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在此陈述三点意见: 1、陈述人是一个渔民,世代以捕鱼为生,其所在的渔业队都是渔民,曾经四处漂泊于水面,最后在赛口镇的武昌湖水域定居并落户,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武昌湖水域建起了房屋,安置了家庭。

    且在很长时期内,陈述人也持有相应的捕捞许可证和相关的许可证件,至此,陈述人没有采取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没有以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动植物为捕捞对象,也非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而是在自己房屋附近使用笼网在湖内零星采集非常少量的水产品供养家庭生活,湖泊所有权本来属于国家,陈述人的这种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2、陈述人所处的湖畔是否属于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承包的范围,尚且存在疑问,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经营的范围是:内陆养殖、内陆捕捞、水产品销售,按照我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使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应当取得养殖证,并且需要在养殖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养殖,无正当理由不得使水域荒芜。

    根据陈述人了解到的,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放养的鱼苗品种有限,因此,即使该湖畔养殖承包权属于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陈述人捕捞零星的非属于该公司养殖的水产品,其行为应当不属于偷捕该公司的水产品,何况,陈述人未得到任何的水产品。 3、武昌湖附近渔民就近进行零散的捕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和长期的生活习惯,就正如农民需要靠田地生活一样,渔民没有田地只能靠水域里的水产品生活,我国社会主张社会和谐、稳定,对这样普遍存在的现象,只能通过相关的人民政府出台相应地政策和相互协调解决,但不能一概对所有这种零散捕捞非养殖水产品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吴乙等人没有渔政渔港监督机关的行政委托,其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农业管理机构,更谈不上接受行政委托,我国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等已对此作出的具体的规定。那么,吴乙等人,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且是本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之一,是无权对陈述人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也无权将其一方认可的事实强加于渔业执法部门,从而认定对陈述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而作为该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在没有对陈述人和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各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不核实现场,就此草率地认定陈述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因为,该分站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进行复核,也未明确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属于主观上强加给陈述人的行政处罚,我国采取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一切行为应当依法办事,重事实和证据,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更应该如此。 三、吴乙等人的行为侵犯了陈述人的人格权。

    事发当晚,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将陈述人准备押至其公司处的途中,陈述人多次提出,因其身上只穿了一件内裤,要求回家再加点衣服,再配合他们进行调查,且考虑到自己家里没有人在,要关一下门,但是,吴乙等人非但没有听,反而对陈述人的态度更加恶劣,这严重损害了陈述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陈述人的人格权。而且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渔业执法人员的身份,四处威吓,私设罚款权力,真正破坏了渔业监督管理秩序,陈述人保留相应的起诉权利,并希望贵站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对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并全面的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

    还给武昌湖附近居民一个公道。 四、最后,因为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生活习惯,武昌湖附近的渔民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行为上的不当,但具体到陈述人在本案中行为,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拟作出对陈述人作出4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相对而言,陈述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并没有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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