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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补偿费村提留会议记录范文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农民耕地被征用村委会对补偿款的提留标准是多?

    您好: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分四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补偿、青苗补偿。

    其中,地上附属物、青苗补偿是归所有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分配方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注明:山东省法律规定)。

    征地补偿提留

    主要看提留的部分要做什么用,并且被提留的要有书面证据,以便于日后如果村民需要时可以有依据申请。

    根据国土资源局的指示,有些是禁止提留的。

    土地补偿费是给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用,目前,很多地方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发放到农民手中,有的地方将部分征地补偿费集中起来,作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或作为第三产业的投资给农民分红。但是一些地方的村委会从付给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费中提取管理费,这就与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了。

    村委会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管理费究竟是否合法,看一看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便清楚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取消了农村统筹提留的各项费用,村委会的正常支出已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承担,所以,再从村民小组应得的征地费中提管理费,不合情也不合理。因此,村民委员会从支付给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费中提取管理费,既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必须严格禁止。

    农村征地补偿款应提留多少?归谁所有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问题,是被征地农民经常问到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神州土地的小编认为,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律依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每个地区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提留多少的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

    关于征地补偿款村委和村小组是否有权利各提留款项的5%?

    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土地补偿款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准予私自决定提留。

    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是经营者所得,更不能提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范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发包村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村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决定下列事项: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法;……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5)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6)《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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