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范文

    补办孩子出生证明,需要派出所开具的遗失证明怎么写?

    补办孩子出生证明,需要开具的遗失证明的;

    请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1、提供遗失声明,在当地日报上登载《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

    2、提供原接产医院出具的原始《接产证明》(或接生登记册),医院要盖章确认;

    3、提供儿童父母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等)及儿童户口簿;

    4、到县妇幼保健所填写《补发登记表》。

    注:

    1、本县域以外出生的儿童,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须到原接产医院咨询办理;

    2、夫妻结婚证不能代替上述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等)作为办证依据。

    出生证明遗失的理由怎么写?

    出生证明丢失怎么办

    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

    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96年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证遗失补办;除以上6种证件外需湄洲报声明作废的原版报纸2张(99年5月1日后出生的要2张报纸)。

    备注:1、所有证件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证件上的姓名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一致。

    2、如在卫生院分娩的婴儿要说明原因当时接生人员为何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产家为何不领榷出生医学证明》,并有原接生登记簿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或当时的病历(分娩情况记录)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小孩的医学出生证明丢失了补办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因为某些原因丢失了孩子的出生证明,是可以带着相关的资料到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去补办的。

    出生证明全称《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下面是补办时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补办出生证明一般只需要三步:第一,登报申明;第二,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第三步,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主流媒体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2、带着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4)在主流媒体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5)如果是还没有未落户的新生儿,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籍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注:申请人必须为新生儿的父母。若不是父母,必须持有公证处公证的新生儿父母出具的委托书。由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材料审核,负责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登记备案。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