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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委入户口证明范文

    村委会户口证明怎么写

    证 明

    XX县XX镇(乡)派出所:

    兹有我村村民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因为了生活于XXXX年XX月XX日外出务工,在我村表现良好,没有民刑事案件,现在为了工作生活的方便,特向贵地申请入户。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X县X镇(乡)X村委会

    XXXX年XX月XX日

    拓展资料:

    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村委会户口迁入证明怎么写

    村委会户口迁入证明模板: 1. 普通迁入证明: 兹有XX省XX县XX镇(乡)XX 村(居委会),姓名XXX ,性别X,民族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 XXXXX(某原因) ,现同意将户口迁入本村,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2. (村委会同意新婚妻子迁入)证明: XXX派出所: 兹有我村XX组村民某某,男, XX年X月X日出生,身体证号码为XXXXXX,于XX年X月X日与某某,身份证号为XXXXXX 登记结婚,经本村两委研究,同意新娘户口迁入本村新郎户,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资料:一. 市外迁入: 1.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2.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3.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二. 市内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给小孩上户口,村里开的证明怎么写?

    小孩上户口证明 XXX派出所: 兹有我村村民XXX,男,身份证号XXXXXX,于XX年X月于XX地的XXX结为夫妻,现生育一个X孩,取名XXX经村委研究,同意将户口落户在我村。

    特此证明 XXXX村委 年月日 扩展资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

    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

    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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