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事故报告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
(2)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 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曰 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 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补报。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人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
应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各乡镇、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证年度食品安全各项资料完整,同时,便于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考核,经研究决定实行乡镇食品安全资料会签制度。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资料的基本要求,制定了仪征市乡镇食品安全资料会签目录。各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资料会签目录,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汇总,并在次年3月底前送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签署完毕的会签单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统一发放资料归档封皮,由各乡镇、办事处装订归档。
附件:1.仪征市乡镇食品安全资料会签目录 2. 年度乡镇食品安全资料会签单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仪征市乡镇食品安全资料会签目录 一、综合卷(食品药品监管局会签) 1.政府重视 (1)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本年度政府工作中,政府工作报告有所体现 (2)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计划、方案、相关文件 (3)镇政府会议中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记录(镇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 (4)镇政府召开食品安全有关会议材料(全镇大会、专题会议) (5)镇与村、相关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状 (6)政府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的相关文件、材料、记录、图片 (7)半年度及年度工作总结 (8)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材料、考核的结果 (9)食品安全专项经费情况、财务资料 2.“三网”建设 (1)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资料 (2)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资料 (3)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资料 3.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整治记录、整治图片、总结材料 (2)本区域重点品种(豆制品、肉制品等)专项整治计划、记录、图片、总结 4.宣传教育 (1)开展宣传活动计划、相关宣传材料、图片、总结 (2)开展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内容、相关材料、图片 5.工作台帐 (1)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台帐 (2)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季报表 (3)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4)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 (5)信息报送记录 (6)协调机构协调会议记录 6.事故应急和责任追究 (1)事故应急资料 (2)责任追究资料 7.其它 二、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卷(农林局会签) 1.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单位基本情况 2.区内农资销售单位名录 3.“三品”认证资料(“三品名录”、证书复印件) 4.农业标准化推广与应用 5.动物防疫检测工作 6.蔬菜农残检测资料 7.农产品专项整治资料 8.其它 三、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卷(质监局会签) 1.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 2.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名录 3.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管理资料 4.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资料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培训资料 6.其它 四、食品流通监管卷(工商局会签) 1.区内经营户分布及基本情况 2.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录 3.食品流通环节整治资料 4.食品经营户规范管理资料 5.食品经营企业人员培训资料 6.其它 五、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监管卷(卫生局会签) 1.区内餐饮企业基本情况 2.食品卫生监督协管员名录 3.餐饮消费环节整治资料 4.餐饮企业量化分级名录 5.小饮食店、小卤菜店、小熟食店规范管理资料 6.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资料 7.餐饮企业人员体检及培训资料 8.其它 六、生猪屠宰监管卷(商贸局会签) 1.生猪定点屠宰资料 2.市场日常检查资料 附件2 年度乡镇食品安全资料会签单 乡镇、办事处 卷 目 会签单位印章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备注 综合卷 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卷 食品生产监管卷 食品流通监管卷 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监管卷 生猪屠宰监管卷 注:每年3月底前将会签后的会签单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领取统一的装订封皮。
食品安全法对哪些单位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通报
新修订的食品
安全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一) 食品安全报告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落实,本条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具体含义如下:
1. 报告的前提条件。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需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或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报告的程序。第一,获得法定信息后,首先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监管机构的人民政府及其本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问题较为严重,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二) 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本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部门设定了一项法定义务,即应当相互通报、报告所获
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比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其抽样检验结果、违法生产经营的查处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此处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是全面的,不是某一部分;是互相的,不是单向的。第二,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如果在执行这一规定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有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人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
应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怎么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政府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1。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査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4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论文3000字
食品安全问题原因浅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已取得很大进展,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从“苏丹红一号”色素、“阜阳奶粉”事件、“广东毒大米”事件、“瘦肉精”事件、“人造鸡蛋”事件,到各种添加剂的使用、“三聚氰胺”事件、蔬菜残留农药、转基因农作物以及塑化剂事件等等,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无论从食品源头的安全状况还是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都令人堪忧,让人不得不思考: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
二、引起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
人们常说,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法律、政府、社会力量、媒体、消费者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食品安全事件究竟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
(一)生产者诚信缺失
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竞争愈演愈烈,不少生产者为了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得不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因此,不少生产者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开始不择手段,置他人安危于不顾。例如:在2008年的人造鸡蛋事件中我们知道,1公斤的假鸡蛋成本在0.55元左右,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经营“人造鸡蛋”充满了暴利[2]。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生产者漠视生命,丧失道德,扭曲人性。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在消费活动中发挥“双刃剑”的作用,既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样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笔者对消费者食品采购进行了调查总结,结果发现:消费者在食品采购时关注保质期的人占29.7%,关注包装情况的占25.5%,可见消费者对食品的产地、人造食品添加剂的含量、矿物质、维生素、纤维素的含量关注较少。这一调查表明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这样会给生产者以可乘之机,蒙蔽、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的人生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损失。
(三)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的提出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提够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此法颁布时间较短,有些法律法规实施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