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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实习报告范文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大四的生活体验增添了许多新的感悟。

    尤其是从大连实习返校,回忆起两个月的实习生活,无论是公安实践的业务知识,还是人情交往处理方式中,都留给我深刻的印象,更是生动的一课,加深了我对警察这份职业的热爱,更坚定了我的选择。 我们的实习被安排在公安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派出所。

    最直接的接触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两个月的一线生活让我最深刻的体会到警察也是普通人,只是穿着警服的公民而已,他们和平常人一样,有着喜怒哀乐,七情六欲,也有数不尽的压力和烦恼,只不过是他们的特殊职业性质所致,他们拼命地压抑着内心的冲突,去领受着社会的拥戴和鲜花,同时又遭受着冷遇和唾骂,一年365天每天都能遇到365种人,365种事情,老百姓记住的只有三个阿拉伯数字“110”,有事即拨通。虽然警察没有经商的谋略,赚钱的智慧,哲理的思维和似水的柔情,但面对着每一件错综复杂的事情总能找出一种方法去解决人民的每一份疾苦。

    记得跟着师傅做每一份笔录,看这是处理每一个案件,我总有无尽感慨的目光投向仅比我大了四五岁的年轻师傅,因为他在失衡的心灵上寻找到了支点,默默的做他那一份工作,即使再苦再累,他也是那样的用心,不计较个人得失,因为警察从事的是真正的男子汉的职业。 实习的日子里恰逢大连市第十三界服装节、大连市公安局岗位技能大练兵、连续两周夜间清查等大型活动,还要每天处理着各种各样的“小型战争”,加班加点后的疲惫逐步减弱了防备而去追求工作效率,然而他们永远冲在斗争的最前沿,也永远处于最危险的处境。

    一位领导说:“全国公安天天在牺牲,时时在流血。”这用血的教训告诉人们,在物欲横流的大潮中,人民警察用生命吹涨着正义的风帆,用肩膀撑着一张张绿荫,他们正是和平时期最需要的群体,因为警察从事的职业是用他们的生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安实习报告范文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大四的生活体验增添了许多新的感悟。尤其是从大连实习返校,回忆起两个月的实习生活,无论是公安实践的业务知识,还是人情交往处理方式中,都留给我深刻的印象,更是生动的一课,加深了我对警察这份职业的热爱,更坚定了我的选择。

    我们的实习被安排在公安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派出所。最直接的接触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两个月的一线生活让我最深刻的体会到警察也是普通人,只是穿着警服的公民而已,他们和平常人一样,有着喜怒哀乐,七情六欲,也有数不尽的压力和烦恼,只不过是他们的特殊职业性质所致,他们拼命地压抑着内心的冲突,去领受着社会的拥戴和鲜花,同时又遭受着冷遇和唾骂,一年365天每天都能遇到365种人,365种事情,老百姓记住的只有三个阿拉伯数字“110”,有事即拨通。虽然警察没有经商的谋略,赚钱的智慧,哲理的思维和似水的柔情,但面对着每一件错综复杂的事情总能找出一种方法去解决人民的每一份疾苦。记得跟着师傅做每一份笔录,看这是处理每一个案件,我总有无尽感慨的目光投向仅比我大了四五岁的年轻师傅,因为他在失衡的心灵上寻找到了支点,默默的做他那一份工作,即使再苦再累,他也是那样的用心,不计较个人得失,因为警察从事的是真正的男子汉的职业。 实习的日子里恰逢大连市第十三界服装节、大连市公安局岗位技能大练兵、连续两周夜间清查等大型活动,还要每天处理着各种各样的“小型战争”,加班加点后的疲惫逐步减弱了防备而去追求工作效率,然而他们永远冲在斗争的最前沿,也永远处于最危险的处境。一位领导说:“全国公安天天在牺牲,时时在流血。”这用血的教训告诉人们,在物欲横流的大潮中,人民警察用生命吹涨着正义的风帆,用肩膀撑着一张张绿荫,他们正是和平时期最需要的群体,因为警察从事的职业是用他们的生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警察实习报告范文

    今年夏天,即2005年7月10日至2005年8月30日,学校安排我等一行20人赴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实习。

    对于地处南方的大冶来说,这是个收获的季节,也是个播种的季节,夹杂着满足和希望,这是农民的心情也是我们的心情。一行20人,有人分配在市局机关作文书工作,有人分在刑侦大队,有人分到治安大队,也有人被分配在派出所实习。

    我和另外三人被分配到大冶市陈贵镇派出所。在公安系统中,派出所是最基层的组织,在其所处理的食物和接触面方面,向与机关,无疑是极为基础和庞杂的,其工作内容琐碎而繁复,这就是派出所的特点。

    一、 陈贵镇及陈贵镇派出所 大冶市是个县级市,素有青铜故乡之称,又以矿产丰富闻名,而陈贵镇,使其下辖的既有书的产矿镇,富裕程度明显比其他地方高,号称全国首强震。又因其财政收入高,基础设施建设也较为完善,周围的几个乡镇与其相较,差距甚为明显。

    首先,比较引人注目的是镇政府办公大院的气派,感觉就是一座宏大的宫殿,雕梁画栋;其次是各村村围设施,每村村为基本上都有两台电脑,即使常年蒙尘,无人问津。而且村委办公地点不是一座大院就是一栋小楼,气派不凡;再次就是那遍布各出的钢铁厂、冶炼厂、选矿厂。

    一幅欣欣向荣的景象。但在农民的生活水平方面,却并不与陈贵镇表面景象相协调。

    在镇中,青壮年所剩无几,大都外出打工,只有极少部分留在本镇至中与外地工人一起工作于工矿企业之中。农民们的收入水平也是极低,据在镇下辖单位“铜山口矿”的几位本地工人称,每月的工资不超过500元,而派出所的警官们的工资水平在1500元每月左右。

    这是一位矿工的收入,无疑要高出一般农民甚多。据观察,陈贵镇除农业和工矿外,并无其他成规模的产业,这就造成农民增收乏力。

    镇表面繁荣与农民生活水平低下形成鲜明对比。 镇派出所就在镇政府大院的旁边,为四合院。

    设施较为完善,有健身室、餐厅、车库、招待室、办公大楼和警官宿舍。编制上有11位民警,其中户籍警4名,刑警3名,治安警2名,所长和教导员各一位,有两位司机,三部警车,三部警用摩托车,一位炊事员。

    警官学历方面,四名复员军人,一名专科法律毕业生,一名大专生,一名地方治安队转正警员,其余两名不详。 二、派出所的工作范围与陈贵镇的治安状况 派出所的民警们24小时值班,四班倒,为贯彻上级“有警必接,有警必出”的方针,只要有人报警,无论何事,无论何时,一律出警给予帮助或寓于解决,或提出建议和劝告,并且必须记录和保留出警回执。

    在实际工作中,调解纠纷为民警们的主要工作。纠纷包括治安纠纷、产权纠纷、财务纠纷。

    除此之外,工作有:调查取证、移送起诉、行政拘留和看管嫌疑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转送刑侦大队处理,交通案件交由交警处理。

    民警们一致称警员太少,工作量大,警车太少,在陈贵镇这山多、地形复杂之地,出警很不方便。 如上所言,陈贵镇是各财政收入高而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地方,农民们与政府的关系并不是很协调,农民与企业之间也经常爆发冲突和矛盾,盗窃工矿企业的生产工具和矿石也是案件的一大部分,群殴的情况也是居高不下,相对于其他农村,外来人口多,造成的矛盾也多,所以陈贵镇的治安状况还是比较严峻的。

    三、陈贵派出所的执法状况 在所长的安排下,我跟从一位姓毛的户籍警过实习生活,他是一位警校毕业生,在附近一个称为“金桥镇”的镇子的派出所实习三年之后在一次“招警”中成为人民警察,他是个壮汉,左眼部有明显的瘀青,甚有威势,却是个心细之人,写字一丝不苟,却也少有笑容。他工作了有将近八年,在当地,还是个小有权威的人民警察。

    在大部分时间中,我和这位毛警官走村串巷,走访民情,调解纠纷;偶或轮到他坐值班室时,一起出警去处理纠纷、打群架,群众与工矿企业扯皮、兄弟打架、夫妻打架,不一而足,统统归我们管。记得有一起纠纷:一妇女A怀疑其夫与同车间的妇女B有染,遂叫上几人将妇女B一顿打。

    毛警官为调解此事,连续两天在此两家之间来回奔忙,最后以妇女A向妇女B当面道歉,并赔偿600元医药费了事。在这起纠纷中,毛警官表现出了一个年轻警官所能表现的最高素质,确实令我等在象牙塔中夸夸其谈的人折服。

    事情完结之后,毛警官又找双方当事人记笔录,写调解协议书,终至圆满。 陈贵派出所的民警们很重视警民关系。

    毛警官跟我聊天说,以前是讲法治,一切都是按照法律来行事;现在是讲和谐社会,法治是过去的事情了。我们的目的是处理与群众的关系,尽量不去激化矛盾;不带手枪,不带警棍,尽量不带手铐,说话要和气。

    所长也说,现在讲和谐社会,最关键的是将事情在萌芽状态解决,免致激化。毛警官还说,他遭遇过几次行政诉讼,幸好他比较谨慎,工作做得好,没有败诉。

    他说,对我们不满的人总是存在的,但是只要我们工作做好了,事情得到解决了,什么都不用担心。最最关键的是要把材料做足,每一份材料都作的合法有据,就是再多的行政诉讼也不用怕。

    在刑讯逼供方面,据我观察,陈贵派出所并未出现。究其原因有二:一、派出所所处理的案。

    简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

    那么,应如何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审理公安行政案件面临的一个重要、复杂的问题。本案终审法院把被诉行为的实质与形式要件相结合,经综合分析后,确认被告路南公安分局实施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刑事侦查行为。

    首先,行为目的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目的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授予了公安机关,同时也授权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情况下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能够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有关物品、文件采取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揭露、证实犯罪,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本案被告路南公安分局仅凭报案人的陈述和一张他人写的欠条,就认定姜宝元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显然证据不足。

    此外,路南公安分局不听姜宝元辩解,在拘留所内责令姜宝元用公安人员的手机告知姜雇用的司机筹措款项,在姜交出70000元借款并扣押其所租富康轿车后,仅开据一张“收到(退货款)70000元,轿车一辆”的白条收据,不办理任何手续就将姜释放。这种“交钱放人”的作法,表明路南公安分局是借刑事侦查为名,为报案人追索钱款。

    其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报案后,应首先进行初步调查,以查明是否确有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五条还规定“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

    本案被告路南公安分局接到当事人举报后并未进行初查,接到举报的当天就派人与举报人一同找到原告,先由举报人向原告索要“欠款”,遭原告拒绝后,就当即将原告带到分局实施拘留,原告被迫交出70000元又被扣下租用的轿车后获释。姜宝元提起诉讼后,路南公安分局于同年12月8日才补办了《经济诈骗案件立案审批表》,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拘留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姜宝元被扣财产也不是犯罪证据,故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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