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文物勘探报告范文

    文物勘探报告出了2年后盖房可以吗

    大致流程如下:1、在建设设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于向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局)提出对工程建设范围内进行文物影响评估的委托。2、由文物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和安排具体文物保护工作,通常需要委托具有相关发掘资质的考古研究所进行实地调查,制作工程涉及范围用地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考古调查及文物保护规划报告。3、工程方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工作协议书。4、开展考古工作。完成工作后,考古发掘单位向工程方提交文物保护工作报告,文物部门向工程方提供关于允许工程施工的函件。

    是否有可能埋藏文物,首先看工程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其次主要依据文物考古部门以往的工作情况和所掌握的资料。以中国的文物情况,一般来说大型基建项目不涉及地下文物是不可能的。

    考古勘探是对有潜在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探查,已明确地下埋藏古代遗址、墓葬的范围、形制、尺寸、深度、性质等问题,为考古科研部门的发掘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资料。调查可以指不进行钻探的地面踏查(有些遗址地表可见,无需钻探),而勘探一般包括钻探,在黄土分布区、平原地区特别是古代人类活动密集的地区,由于文物埋藏较深一般都需要钻探。

    成都遗迹考察报告

    建议平时多去图书馆和博物馆转转,不只是为了写这篇报告而已。

    关注金沙遗址的人也太多,看用不用写进去。 成都武侯祠博物馆 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是闻名海内外的三国文化圣地。

    "丞相祠堂何处寻?锦官城外柏森森." 武侯祠位于成都市区,是诸葛亮、刘备纪念地和唯一的君臣合祀庙宇,也是全国影响最大的三国遗迹博物馆。武侯祠始建于公元223年,主要由惠陵、汉昭烈庙和武侯祠三大部分组成。

    系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 唐代诗人杜甫成都故宅旧址,杜甫草堂位于成都市区,是富有诗情画意和竹林风光的名园。

    诗人杜甫于公元759年移居成都,历时3年9个月,在此作诗240余首,其名篇《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即居草堂之作。主要建筑有大廨、诗史堂、柴门、工部祠、少陵草堂等。

    草堂博物馆内珍藏各种历史资料3万余册,文物2000余件,是研究“诗圣”杜甫的珍贵资料。杜甫草堂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成都永陵博物馆 是五代十国时期前蜀皇帝王建(公元847~918年)的陵墓。位于成都市区,1942年发掘,出土的重要文物有白玉谥宝、哀册、玉带、玉杯、银钵、铁猪及铁牛等。

    是研究五代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宝贵资料。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金沙遗址 被誉为二十一世纪中国首项重大考古发现的金沙遗址位于成都市西郊青羊大道,被评为2001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遗址代表了3000多年前的灿烂辉煌的古蜀文化。

    在出土的3000余件文物中,大都是工艺精美的金玉印饰品和翡翠饰品以及大量的陪葬品。该遗址文化与广汉三星堆遗址文化一脉相承,前后衔接,是中国考古史上继三星堆之后又一重大成就。

    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古船棺遗址 位于成都市中心商业街的古船棺遗址,发掘于2000年7月,距今已有2500多年历史,每具船棺均以特大圆木造成船形,其墓葬规模堪称全国之最。

    同时出土的文物有制作精美的陪葬陶器。该遗址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殊院 为清代川西“四大丛林”之一。前身是唐代的“妙园塔”,宋时名“信相寺”,明时毁于战火,清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重修之后改称“文殊院”。

    寺内藏有自唐宋以来古今名人书画500余件,珍藏各类经书12万余册,还有自汉代以来的碑刻、雕、刺绣等实物珍品。 青羊宫 全国著名道教宫观之一。

    青羊宫位于成都市区,始建于唐,现存殿宇建于清代。主要建筑有灵祖殿、混元殿、八卦亭、无极殿(即三清殿)、斗姆殿、唐王殿、柴荆台等。

    青羊宫是研究我国古代文化和道教文化的重要场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龙兴寺遗址 龙兴寺遗址位于成都邛崃县。上世纪40年代曾因一场洪水显现“冰山一角”的唐代邛崃龙兴寺遗址,终于清晰地展现在世人面前。

    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大学博物馆、邛崃文管所等多方组成联合考古队,历时8个月,终于完成了龙兴寺遗址阶段性考古发掘,还原了其历史轮廓。 龙兴寺遗址首次现身 1947年,邛崃西河洪水暴涨,河岸土层因洪流冲刷而剥落,数尊唐代石刻佛像因此现身。

    得知消息,四川大学博物馆(原华西博物馆)成恩元等考古专家多次前往收集,并对出土佛像的河边地带进行了清理,先后在西河边发掘和收集到碑碣、经幢、佛像等残件170余件。在出土文字材料中,“龙兴寺”之名频频出现,研究者便称之为“龙兴寺造像”。

    由于最早出土造像是因洪水冲刷,没有地层,龙兴寺的具体位置无法确定,给学术研究留下了一个遗憾。 史载,公元705年,武则天还政于唐中宗,中宗时为太子,下令天下各州修建中兴寺、观一所,寓意大唐中兴。

    公元707年,武则天死,中宗正式即位,为避中宗之讳,天下中兴寺、观均更名龙兴寺、观。因“级别”较高,故各地龙兴寺均是当年香火最盛的宗教场所,内中也多藏有奇珍。

    遗址地点得到确认 龙兴寺石刻造像出土地点原为一片农田,几十年岁月流逝,如今这里已逐渐被住宅和厂区包围。2000年,寻找确认邛崃龙兴寺准确位置的课题再次提上工作日程。

    2000年12月至2001年1月,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会同邛崃市文管所对传说中的造像出土地点及其周围进行了考古调查。一场间隔50余年的发现之旅再次启动。

    在邛崃市老西河与西环线之间,考古人员发现有房屋基址多处,始建于唐代的砖塔基址一处。十分重要的是,发现了塔基底部填土中出土的石刻经版残片上有填金,还使用有官制琉璃构件,这是当年级别很高的寺院才能使用的遗物。

    经过长达半年的努力,房屋、墓葬、水井、塔等多种遗迹现象被发现,专家确认,该地点应是曾经出土大量唐代石刻造像的龙兴寺遗址。 紧靠遗址即龙兴寺边上,发现一面积400余平方米(已发现部分)的宋代民居建筑。

    这是西南地区目前发现的规模最大、格局保存最为完好的大型古民居。其天井、水井、排水沟等清晰可见,从其规模和紧邻龙兴寺的位置分析,屋主应是权贵之人。

    进一步发掘惊喜不断 为了弄清邛崃龙兴寺遗址各不同位置遗存性质及保存状况,龙兴寺遗址考古队于2005年9月17日进驻发掘现场,开始了大规模的文物勘探工作。龙兴寺的发掘从一开始便不断给人们带。

    地下开挖遇到文物的法规

    地下文物是国家的根据有关法规,发现地下文物必须上报,国家可以给予你一定的奖励等具体的规定不清楚,这里给你看一下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方案。

    大体跟总纲差不多。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文物是指地下和水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物,包括: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居址、古作坊遗址、古寺庙遗址、古桥梁、古河道、古街道、古涵闸、古井、古窑址、古窖藏及其他地下遗存文物。

    第四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辖区内地下文物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本市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的状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确定下列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一)汤山、薛城史前遗址区; (二)石头城遗址区; (三)六朝、南唐、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 (四)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 (五)六朝陵墓区; (六)幕府山、雨花台、铁心桥、西善桥古墓葬群区; (七)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 (八)其他经考古勘探和发掘确定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上述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必须经过考古调查勘探,方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的五日内,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并协助做好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根据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三十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建设工程程序,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八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范围内,经考古调查勘探,地下确有文物遗存的,应当先期进行与工程范围相应的考古发掘。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性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在四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十二小时内,应当将保护措施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 第十条 任何基本建设工程自发现地下文物至考古发掘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地下文物现场,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地下文物的发现现场。 在地下文物发现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捡拾、藏匿、转移地下文物;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考古发掘。

    第十一条 因基本建设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应当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核实,由具有考古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进行。 前款规定的考古勘探和考古发掘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古发掘结束后,立即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恢复施工的,应当立即通知其恢复施工。考古发掘结束后三十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出土文物清单和考古发掘情况书面报告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经考古发掘单位整理研究后,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收藏保管。 第十三条 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经考古发掘认为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临时文物保护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确定为临时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未经国家特别许可,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公安、海关等部门追缴的出土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在保护地下文物方面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开封市新项目是否一定要先进行文物勘探

    所有留在地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内陆水域和领海,由国有文物。

    第二十七条的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埋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挖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科研,进行了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它应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事先审核,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第29的大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报告的省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遗迹,自治地区和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府从事单位的考古发掘项目范围内组织的直辖市可能是埋葬地点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发现的省文物,自治地区和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府行政部门的文化遗存在与施工单位一起保护要求的文化遗物直辖市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各省的重要发现的情况下,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政府。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项目进行的考古发掘中,各省,直属中央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开挖方案的基础上,文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事实上,由于在紧张施工期间或急需的文物抢救发掘的行政部门的风险自然破坏,各省,自治地区和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府组织的直辖市来探索古代文化的部位,古墓葬,而要通过审批程序。

    ?第31条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单位在项目预算中列入成本。

    ?在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第32条,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它应该是在24 - 小时在现场,并在七天内。的行政部门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通知公安机关,以保护现场的文化遗物,发现重要文物应立即报告文物国务院的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国务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后处理报告的意见。

    ??在按照由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应属于国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掠夺,藏匿。

    ?非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特别批准的“第33条,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中央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直属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清点保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移交给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的国有馆藏文物的收集。批准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有少量的考古发现,为研究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35,以确保文化遗迹,科研的安全和充分发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物需求的作用,直属中央人民政府的文化遗物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的文物管理,可致电该国的主要出土文物。

    写一篇有关"保护文物"的看法和建议.要求:条理清楚,字体工整.有

    一、古墓葬被盗掘的主要原因

    一是巨大诱惑让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一方面是文物市场资金充足,潜力巨大,需求却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文物堆积如山,经费有限,保管无力。巨大的利润空间令不法分子不惜在刀尖上行走。

    二是野蛮建筑施工对地下古墓葬造成直接破坏。尽管国家法律有规定,凡在施工中发现的古墓,施工单位都应该进行保护,并报告文物部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执法配套措施,再加上一旦将发现的古墓报告文物部门,施工单位就会因停工而影响工期或受到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常常发现不报,更有甚者则趁夜自己偷偷盗挖,并把地下出土文物作为自己的私有之物。

    三是打击处理手段弱化。文物犯罪分子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配备了先进的盗墓工具。在曾经破获的案件中,盗墓贼就曾使用过金属探测器、氧气罐、膨胀炸药和千斤顶等专业工具,还有发电机、多功能充电器、鼓风机、防毒面具等专业设备。随着作案手段的升级,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方法也日益多样化,有时即使公安机关破了案,犯罪分子也得不到应有的严惩,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文物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得不到重视。

    四是古墓葬保护落实不到位。我县地下文物点多面广,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对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到位。由于政府投放到文物保护工作上的经费不足,导致基层政府不够重视,投入的人力物力太少,管理、保护手段跟不上,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五是市场监管不力。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盛世收藏、文物鉴赏已渐渐成为一种时尚,文物市场日趋活跃。国家只允许合法的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机构存在,但以“国字号”为主力军的文物商店难以满足民众对文物流通市场的需求,文物市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文化形式,这些自发成立的文物市场变身“旧工艺品市场”、“旧货市场”、“古玩市场”,普遍存在着鱼目混珠、私下买卖文物现象,但又难以取缔。另外,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是由文物、工商、公安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的,疏于监督管理的文物市场却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和场所。

    二、防范对策

    一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和义务,对文物的研究、利用、流通、管理、收藏等诸方面均做出明确规范,既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又对民间收藏做到积极引导,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合理开发,改变过去市场与政策不配套的情况,从根本上完善文物保护大框架,使文物艺术品市场得以健康繁荣发展。

    二要加强宣传工作,构建防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提高群众对古墓葬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让群众认识到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广泛发动群众力量监督举报盗墓行为,为古墓保护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政府部门要积极协调规划部门,对所有申报在建项目,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在事先进行过抢救性文物勘探工作后,方能开始施工,以此确保地下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

    三要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盗掘行为。一是建立信息互通、一案一报工作制度。为加强对盗抢文物犯罪情况的准确掌握和分析研判,公安、文物管理部门要实行案件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文物犯罪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内部实行盗抢文物犯罪案件一案一报制度,各派出所对辖区内发生的盗抢文物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二是加强文物被盗案件的预警制度建设,发动群众积极投入到保护文物、预防文物被盗案件的发生的工作中。三是继续坚持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审判机关要严惩不贷,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以此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要加大资金投入,提供有力保障。加大科技和经费的投入,确保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始终处于执法部门的监控之下,为古墓葬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文物探测费的问题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