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
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案列分析 1500 谢谢
我看过这个案例!当时影响了整个欧洲。
首先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同类相食不符合人类的行为,在其他动物类别中只有少数的存在这样的情况,但人类是有别于其他的动物,这个在道德情感上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在法律上,法律的意义在于人人平等这一条件,所以那位生病的小孩不能说他生病了可能会死掉这样的理由就成为其他三人救命的食物。
他们的辩解中提到:“用一个人的死来换三个人活下来,最终结果更好。”这是典型的损人利己的观点,法律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正当利益的,夺取他人的生命来满足自己的生存,是不会被法律所允许的。
行政法案例及案例分析 1500字
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山东日照中院判决韩帮峰与圣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9-25 08:30:48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送达债权催收通知,债务人处无人签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理解。
■案情 山东省日照市圣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公公司”)分4次向农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借款50万元,第一笔20万元期限自1997年1月8日至同年12月8日,第二笔10万元自1997年2月27至同年12月27日,第三笔10万元自1997年5月30日至1998年11月30日,第四笔10万元自1997年9月28日至1999年3月28日。 第一、第二笔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展期至1998年11月8日。
东港支行于1998年12月10日对上述两笔借款进行了催收;1998年11月30日,对第三笔借款进行了催收;1999年11月20日,对第四笔借款进行了催收。2001年4月21日、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东港支行三次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公证借款催收通知书。
2002年12月,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2月,农行岚山支行(由东港支行岚山办事处变更)与第三人韩帮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韩帮峰。
2006年2月,岚山支行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 因圣公公司未还款,债权人韩帮峰起诉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圣公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
圣公公司辩称,被诉主体已不存在,且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港支行与圣公公司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圣公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岚山支行将债权转让给韩帮峰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有效。在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均在两年内进行了催收,未超过诉讼时效。
圣公公司系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备法人资格,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借款50万元。
圣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驳回韩帮峰的诉讼请求。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前三笔借款到期后,债权人的催收行为均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第四笔借款于1999年3月28日到期,债权人于1999年11月20日、2001年4月21日进行了催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此后该公司的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债权人于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向圣公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说明其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该公司无人签收致使意思表示未到达圣公公司的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应当认定债权人该两次催收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6年2月,岚山支行及韩帮峰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至圣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自此时至韩帮峰起诉,该笔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撤销(2007)岚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第四笔借款10万元;驳回韩帮峰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送达债权催收通知,债务人处无人签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理解。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加速社会经济流转,促进经济社会生活的便捷、高效;另一目的是保护义务人,考虑历时很长的请求权所产生的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赋予义务人以时效抗辩,允许其在法定期间之后可以拒绝履行。
应当看到,后一立法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基础上,从而以时效制度来促进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本案中,韩帮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到圣公公司住所地进行债权催收,足以表明其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对债权人2003年4月15日和2004年4月28日送达的催收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该致使意思表示未到达该公司这一事实,韩帮峰既无过失,也非故意,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到达圣公公司的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故二审法院认定,债权人该两次催收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第四笔借款应予偿还。
本案案号为:(2007)岚民二初字第306号;(2008)日商终字第77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宝华 李 红。
1500字法律经典案例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
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
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求一篇公共关系的论文(案例分析):1500字
强生危机公关案例 强生是一家美国著名的医药公司,在最新世界医药公司排名中名列前十,年销售额过百亿美元。
该公司早在1975年开发出了可代替阿司匹林的“泰诺胶囊”,投放市场后获得了巨大的成功。7年内,该药就赢得了止痛药市场的35%以上的份额。
1981年销售额达5.4亿美元,利润占整个公司利润的15—20%,成为了强生公司的核心产品。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1982年9月30日早晨,突有媒体报道说,当天在芝加哥服用泰诺胶囊的人中,有7人死亡,另有250人中毒入院(后据查,是服用的泰诺胶囊含有氰化物)。 消息一出,震惊美国,1亿多服用“泰诺”的消费者顿时陷入巨大的惊慌之中。
强生的一场生死危机全面爆发。 此刻,整个新闻媒体炸开了锅,群起而攻之,那些和强生竞争激烈的公司也趁机别有用心地大肆渲染。
随着噩耗的扩散,美国各地众多死亡或疾病都被怀疑与其相关(据说最后,媒体记录达到了2500起,有94%的消费者通过媒体得知了此案),事态蔓延极其严重…… 怎么办?强生没有等死,全力展开解救。 公司快速反应,组成了以总裁为首包括公关部长在内的7人危机处理委员会,全权指挥整个危机事件处理,同时邀请著名的公关公司配合。
这个委员会连续6周每天都碰头2次,以解决危机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一切重大决定都必须经过委员会的讨论,然后才统一行动。 整个危机处理,强生坚持了两点:一是做好“最坏的可能”准备;二是始终把公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首先,公司决定真诚地面对公众和媒体,主动与媒体保持充分的合作。 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强生公司立即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出了危险警告,并通知全国的医院、医生、经销商在真相没有查清前,暂停使用和销售泰诺胶囊,并不惜代价决定收回事发区域的两批“问题”产品,随后,因情况未明,公司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收回泰诺胶囊,之后又将回收产品的范围扩大到了全世界。
为此,强生公司付出了高达1亿美元的代价,其中电报费就达50万美元。 同时,公司停止了报刊、广播、电视中所有关于泰诺的广告。
公关部代表公司不断面对公众和新闻界并坦言承认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氰化物,但对人体的危害微乎其微,是安全的,同时表明将努力尽快查明事因。 公司管理层也通过媒体不断表示,公司坚决保护公众的利益,并保证彻底解决中毒事件,给消费者圆满的处理结果。
为了让消费者随时了解危机处理的进展,强生公司开通了热线电话,坦诚回答人们的一切询问。 产品收回后,强生公司立即协同联邦调查人员、医学人士,调查事件发生的真相。
同时对800万粒泰诺胶囊进行严格检测,查看其是否受到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最后结果,发现不超过75粒药品受到污染)。 在整个危机处理过程中,强生公司的坦诚、愧疚和负责精神,给公众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也赢得人们的同情和支持。
期间,最具“第三方权威”的美国食品与医药管理局全力协查事故,紧密地配合强生解救危机。该组织及时地将重要信息传达给媒体和公众,以稳定人心,控制事态。
如事发后该组织新闻办公室行动如下表: 美国食品与医药管理局配合配合强生解救危机 美国食品和医药管理局这样详细的信息发布,一方面满足了公众和媒体对事件信息的需求,同时也为强生创造了向好的方向发展的舆论环境。 经过百名专业调查人员以及医学界权威人士的共同努力,最后终于查明了真相。
事因是:危机发生前,有一位精神病患者(疯子)在一家药店购买了泰诺胶囊,然后向胶囊里注入了氰化物,之后又退回了店里,药店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又把该药当做泰诺卖给了无辜的人,结果导致了这些严重事故。 最终调查结果虽然证明了强生是无辜的,但市场又是无情的。
可以想象,当初事发后,如果消费者正坐在沙发上看到有关“泰诺”出事的报道,这时突然头痛了,他还会去买一瓶泰诺胶囊吗?据测算中毒悲剧使强生市场占有率由35.5%降到不足7%。 真相大白后,为了维护企业声誉,保住泰诺品牌,挽回公司的损失,强生展开了提升形象、重返市场的公关之举。
事后公司花费5000万美元进行了产品包装的改进,推出了坚固的三层密封包装的新型泰诺解痛胶囊,包装盒和瓶口上都注有“封口破损请勿服用”。为了推广他们的新包装,公司走访了上百万人次的医务人员,向消费者赠送新包装药品。
泰诺新包装首开抗污染、防假冒的日用品包装先河。同时,又通过强劲的广告来宣传产品的新形象。
在广告中,公司的医学顾问托玛斯博士说“泰诺已经过医学界及全美国几亿人民二十多年的使用证明,我们良好的信誉是少数人无法玷污的。我们希望你们继续信任泰诺。”
强生自己也说,“我们正从悲剧中接受教训,卷土重来;因此,我们不能骑在大象身上吹吹打打,宣布我们的到来。”强生要以行动证明自己的伟大。
紧接着,在博雅公关的助阵下强生于1982年11月11日邀请了30个城市的电视台500名记者前来纽约的喜来登中心广场参加一场规模盛大的电视记者招待会,并进行了卫星转播。会上,强生接受众多记者的采访,播放了泰诺新式包装药的录像。
当天,。
公共关系学案列分析论文,1500字左右
现代公共关系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相通表现在二者在重公众、重和谐团结、重事实、重信誉、重信息、重谋略等方面表现出的相似性。
(一)“仁爱”思想与现代公共关系学的“公众意识” 古代儒家思想的代表者孔子把“仁”作为最高道德原则,而“仁”的主要内容是“爱人”。“仁爱”学说要求人们做到由己及人,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进而,孔子从“仁者爱人”出发提出了“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主张,提出爱民、养民、利民、富民、安民的思想主张。儒家思想的另一代表孟子提出“民为贵,君为轻”,强调百姓是根本,他认为“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他把“仁”与“不仁”视为“得天下”与“失天下”的根本问题。
中国传统文化的这种“仁爱”思想在现代公共关系学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现代公共关系学特别强调“公众意识”,而“公众意识”是指时时为公众着想、处处为公众服务、一切立足于满足公众需求的思想、意识和原则。
现代公共关系教育的先驱、美国著名学者爱德华.伯纳斯在1923年提出:公关工作是为了“赢得公众的赞同”、“公共关系应首先服务于公众利益”。所以,树立公众意识是公关事业成功的思想基础,离开了公众,公共关系成了无源之水。
美国一位公关专家指出:“无论大小企业都必须永远按照下述信念来计划自己的方向,这个信念就是:企业要为消费者所有,为消费者所治,为消费者所享”。西方商人中流传的一条经商法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在我国商业活动中盛行的“顾客就是上帝”、“爱心服务”等都是儒家思想在经商活动中的继承。
而且,儒家“仁爱”学说为现代公共关系中的政府公关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营养,要求领导干部要爱护老百姓,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突出体现了这一思想。(二)“人和”观念与现代公关的“内求团结,外谋发展”的思想 “人和”观念是指珍视团结、注重社交、重视协调关系的思想和意识。
儒家立足于人类共同生存和文明进化的立场,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孔子主张“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并提出“泛爱”思想。孟子也主张“和”,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受这种“以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中华民族与人和睦相处、团结友好的美德。古代商人在处理同消费者的关系时,一贯寻求“和气生财”、“宾至如归”的和睦气氛。
历史上,汉代的昭君出塞、唐代的公主使藩等,都是统治者“平章百姓,协和万帮”,谋求人和环境和谐的表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和”思想与产生于现代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公关思想不谋而合。
现代公共关系学是一门协调关系、广结良缘的艺术学科。现代公关一个很重要的职能是协调组织与各种公众之间的关系,争取公众对组织的谅解和支持,使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为组织创造一个“人和”的环境。
总之,现代公关以追求和谐为最终目标。 “和谐”不仅作为外来文化的公共关系在异国他乡的文化背景下顺利生长、健康发展的切入点、支撑点,更为重要的是“和谐”应当成为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体系的基石。
(三)“实事求是”与现代公共关系学“以事实为基础”的思想 “实事求是”是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中一个重要方面。班固的《汉书》为汉景帝之子刘德作传,称道他“修学好古、实事求是”。
唐代经学家颜师古把“实事求是”训为“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宋元明时期,产生了一种完全否定直觉主义的思维方式,即“实事求是”。
“崇实致用”是明清之际实学思潮的基本特征,它力戒“束书不观,游谈无根”之弊。清初顾炎武以经世致用之“实学”,反对言行言性的空谈。
戴震主张“实事求是,不偏主一家”,“不以人蔽己,不以己蔽人”,反对“出于空谈以定其论,据于孤证以信其通”。我国古代这些传统思想,尽管提法、立意不尽相同,但他们的确代表了那种为学治事注重从实际出发,详细地占有材料的优良文化传统,这与现代公共关系学中“以事实为基础”的思想有相通之处。
现代公关是社会组织面向自己的公众而开展的传播与沟通活动,组织与公众之间是一种互惠互利、相互为用的关系。所以,公关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离开了事实,公共关系就失去了价值。
(四)“信”与现代公关学的“以信誉塑造形象”的思想 “信”是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一个重要部分,“信”强调知行、言行合一。孔子说:“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言必行,行必果”。
重信义、守信用在古代成为约束、调节人们言行的规范。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尊重守诺者为君子,视失信者为小人。
“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成语、格言,早已成为我们这个民族对“信”的追求的生动概括。古代一些明智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往往采用“取信于民”的方法征服人心,如诸葛亮七擒七纵孟获,终于使孟获心悦诚服地归顺了诸葛亮。
传统文化的这种信义思想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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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文章LZ自己去组织一下吧)例某甲于2001年5月加入某合伙企业,后于2002年10月宣布退伙,当时进行了退伙结算,在弥补当时帐面亏损的基础上分配了利润,并分割了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2002年12月,合伙解散清算时查明:企业财产价值100万元,有外债160万元,用企业财产清偿后尚有60万元债务,其中有包括新“发现”的30万元发生在2001年3月,另20万元发生在2002年9月,还有10万元发生在2002年11月。
(一)相似点都存在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二)区别1、前者属于普通合伙,后者属于有限合伙,概念与性质不同。
2、责任形式不同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在其被善意第三人合理认为是普通合伙人时,会在个案中象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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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Penney公司质量管理创新案例 一、JC Penney公司配送中心的基本情况 JC Penney公司位于俄亥俄州哥伦布的配送中心,每年要处理900万种订货,或每天25000笔订货。
该配送中心为264家地区零售店装运货物,无论是零售商还是消费者的家中,做到48小时之内把货物送到所需的地点。哥伦布配送中心有200万平米设施,雇用了1300名全日制员工,旺季时有500名兼职雇员。
JC Penney公司接着在其位于密苏里州的堪萨斯城、内华达州的雷诺以及康涅狄格州的曼彻斯物的其他三个配送中心里成功的实施了质量创新活动,能够连续24小时的为全国90%的地区提供服务。 二、JC Penney公司的质量管理创新 JC Penney公司感到真正的竞争优势在于优质的服务;管理部门认为,这种服务的优势应归功于80年代中期该公司所采取的三项创新活动,即质量循环、精确至上以及激光技术。
1、质量循环:小改革解决大问题 1982年,JC Penney公司首先起动了质量循环活动,以期维持和改善服务水准。管理部门担心,质量服务的想法会导致管理人员企图简单地花点钱来“解决问题”。
然而,代之以这些解决办法的,是经慎重考虑后提出的一系列小改革,解决了工作场面所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其中包括工人们建议创建的中央工具库,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具的可获得性。 2、精确至上:不断消除物流过程的浪费 精确至上的创新活动旨在通过排除收取、提取和装运活动中存在的缺陷,以提高服务的精确性。
因此,提供精确的顾客信息和完成订货承诺被视为头等大事。显然,在该层次上讲求服务的精确性,意味着该公司随时可以说出来某个产品项目是否有现货,并且当有电话订货时,便可以告知对方何时送货上门。
该公司需要提高的另一个精确性与在卖主处提取产品有关。为了确保产品在质量和数量上的正确,JC Penney公司针对每次装运中的某个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和实际点数检查。
如果存在着差异,将对订货进行100%的检查。与此同时将对2.5%的装运进行审计。
订货承诺的完成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精确性上,为此该公司的配送中心经理罗杰·库克曼(Roger KerKman)说道:“我们曾一直在犯错误,想在商品义付给顾客之前就能够进行精确的检查”但问题是,在质量循环中是否已找到了解决办法,或者能够对该过程进行自动化。对此,库克曼感受觉到:“只有依赖计算机,人们才有能力进行精确的检查。”
于是,该公司开始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协调,把订购商品转移到“转送提取 (forward pick)”区域,以减少订货提取者的步行时间。 3、激光扫描技术:用科技改进质量管理 第三项质量管理创新活动是应用激光扫描技术,以99.9%的精确性来跟踪230000个存货单位(SKU)的存货。
JC Penney公司最初的密尔沃基的配送中心是用手工来处理各种产品项目的储存和跟踪的,接着便开始用计算机键盘操作替代手工操作,这一举动使产品项目的精确性接近了80%。而扫描技术则被看作是既提高记录精度,又提高记录速度的手段。
但是,刚开始启动扫描技术时的结果并不理想,因为一系列的扫描过程需要精确的读取每一个包装盒子上的信息。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需要所描四次才获得一次读取信息。
看来,JC Penney公司需要一种系统,能够按每秒三次的速度,比任何角度读取各种包装尺寸的产品信息。于是,公司内部的系统支持小组优化了硬件和软件来满足这一目的。
其结盟果是。该配送中心的四个扫描站耗资12000美元,削减了每个扫描站所需的16个键盘操作人员。
三、质量管理创新需要协调员工与技术的关系 看来,“加重工作”的质量循环与“减轻工作”的技术应用之间,会产生一种有趣的尴尬境地。JC Penney公司需要在引进扫描技术的同时,还要保持其既得利益和改进成果。
然而,该公司在时间上的选择却是完美的,因为公司在大举扩展的同时将需要增加雇员。于是,该公司便告诉其雇员,技术进步将不会导致裁员。
JC Penney公司质量管理创新的评析 1、基本特点 (1)更新质量管理观念:让质量的小改革循环起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从小变到大变,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该公司明确重点,进行一系列小的质量改进工作,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终于解决了主要问题。
而且,这是效率高、成本低的质量管理改进方法。 (2)在过程中改善质量:追求精确至上的质量管理流程。
把物流服务的精确性与物流运作的精确性结合起来,有机地融合到质量管理过程中,不断消除物流过程的浪费和缺陷,不断优化物流过程的程序和运作方法,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标准,追求质量的改善和完美。 (3)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应用现代技术增强质量管理能力。
质量标准是不断发展的,质量管理同样需要发展。如何通过质量管理创造新的效益,创造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是企业管理的重要问题。
只有运用现代高新技术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质量管理发展。 (4)协调企业人机矛盾:确保质量管理的顺利发展。
该公司质量管理过程已反映出人机的矛盾情况,借助企业发展的机遇比较好地解决了。 2、主要启示 质量管理一直以来是我国广大企业关注和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