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书格式怎么写?

    提问的人是交警吗?奇怪,如果是交警,怎么会不知道?如果不是交警,问这个干什么?

    顺便也给网友提醒一下:

    1、发生交通事故是没有所谓的“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书”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交警不得因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这个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

    2、交警可以针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当然,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比如超速、逆行、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处罚时使用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0元以下)、“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200元以上)两种文书。

    可能有些朋友不是很明白,我简单的介绍一下:在2004年以前,如果你发生交通事故,不但你的违章行为要受到处罚,而且还规定“发生XX(事故等级)事故,负XX责任,给予XX处罚”,也就是说,发生事故后,要对你发生事故并负有责任这一点予以处罚,总共要处罚两次。当然,现在已经不这样了。

    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书格式怎么写?

    提问的人是交警吗?奇怪,如果是交警,怎么会不知道?如果不是交警,问这个干什么?

    顺便也给网友提醒一下:

    1、发生交通事故是没有所谓的“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书”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交警不得因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这个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

    2、交警可以针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当然,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比如超速、逆行、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处罚时使用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0元以下)、“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200元以上)两种文书。

    可能有些朋友不是很明白,我简单的介绍一下:在2004年以前,如果你发生交通事故,不但你的违章行为要受到处罚,而且还规定“发生XX(事故等级)事故,负XX责任,给予XX处罚”,也就是说,发生事故后,要对你发生事故并负有责任这一点予以处罚,总共要处罚两次。当然,现在已经不这样了。

    有谁有安全生产关于事故报告和处理方面的处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

    员工处罚决定书怎么写?

    可以从这几点来写:

    1、注明该员工所范的过错;

    2、注明要处罚的依据,即违反了公司的那项制度;

    3、注明有经教育和教育后的态度;

    4、注明处罚方式和金额;

    5、提醒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举例:

    处罚决定书

    某某人,因你未按公司规定在下班后给机器加注黄油,已经多次劝导无效,为严肃纪律,决定处以50元罚款。罚款将直接从本月工资中扣除。

    特此决定

    某某公司(章)

    年月日

    员工处罚制度:

    1、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若发现迟到/早退行为,半小时以内罚款20元,半小时以后直接扣除半天工资。

    2、无故旷工者,扣除一天工资。

    3、无故不参加公司会议者,罚款10元。

    4、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罚款10元。

    5、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却不打扫干净者,罚款10元。

    6、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10元。

    7、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罚款20元。

    8、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一经发现,罚款20元并给予警告。

    9、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罚款20元。

    10、在公司内散布谣言或张贴传发煽动性之文字及宣传单,破坏劳资关系者,一经发现直接做开除处理。

    交通事故申请赔偿书范文谁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XX,男,XX年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XX地方人,住XX省XX市XX区(XX县XX乡XX村XX组), 于XXXX年 XX月 XX日XX时XX分在XXXXX处发生交通事故,至XX情况(大致的情况),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XX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 XX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校园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范文1 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 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

    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 (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

    (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

    (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

    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

    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 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

    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

    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 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外的道路积雪;班主任、各处室成员及校医应提前到校视察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学生教育、课间巡视等工作。 第十二条:校园施工,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仪器设备并做好防护工作;学生指导处应会同年级部和班主任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安全巡视,杜绝校园安全隐患。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上报安全监督等部门。

    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程序及办法,同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如遇校外人员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门卫及在现场的教工应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

    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本着及时、有效、规范的原则,认真处理。

    第三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损害的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校园意外事故,且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

    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一般有哪些? -

    1)不需进行处理在下列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常做出不需要进行处理的决定:a.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b.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c.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d.对出现的事故,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

    2)修补处理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虽然未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以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同时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的质量问题,可以作出进行修补处理的决定。 3)返工处理凡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有明显而又严重的质量问题,又无法通过修补来纠正所产生的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其做出返工处理的决定。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如何写

    写明事故原因,通告内容,处罚决定,告诫等。具体的如下例子:

    质量事故处理通告

    九月十七日上午,公司总师办质量管理人员在加工部生产现场向部门负责人了解、询问零部件加工质量相关问题时,得知加工部极个别员工由于质量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欠缺,发生两起质量责任事故。于当日下午总师办会同加工部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在生产部办公室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1,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汪睿在加工制作一件DKB400锥度支架时,支架上的一个导轮套安装螺孔加工后与导轮套配合间隙偏大,不能满足工艺要求,造成该支架不合格。较为严重的是汪睿在未做自检和未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情况下,不合格的支架分别转入了油漆和装配工序。通过对事故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员工责任心不强,缺乏工作经验,未将摇臂钻锁紧装置锁紧或支架固定不牢,钻孔时钻床或支架发生摆动导致螺孔尺寸不合格。

    2,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汪睿在加工一台DKM280FZ机工作台的接水孔时,因未认真查看工艺图纸和未对所选用的钻头进行验证而盲目作业,误将标准尺寸为φ24.3MM的接水孔加工成了φ28MM,导致工作台不合格,其主要原因是操作工责任心不强,对常用的钻头未作醒目标识、存放不规范,钻孔时未对钻头尺寸进行验证。

    事故发生后,技术部、加工部分别对不合格的锥度支架及工作台进行了技术鉴定,作出了补救、修复使用的结论。此次事故虽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但反应出员工质量意识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生产和检验部门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等薄弱环节。

    为了严肃工艺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和操作规范,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源头的有效运作,公司决定:

    1,对加工部员工汪睿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于20元经济处罚;

    2,对质量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加工部经理陈金富给予通报批评;

    3,对未能及时发现、检验(查)、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的品质保障部检验员张立停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生产源头的质量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工艺规范和检验标准,进一步做好质量管理宣贯和培训工作,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公司总师办

    xx年x月x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 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