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范文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爱问知识
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 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 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工作 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 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假期。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 冲销不完的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2017年关于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有何规定
公务员事假规定: 1、请假时间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扩展资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由人事部于2008年2月15日发布并实施。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安徽事业单位带病上班规定
1994年工资制度改革后: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含9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含90%)以下的比例计发。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06年事业单位又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010年又实行了绩效工资,经过这两次工资改革,可能有些省市出台了新文件,请你上网搜索 ***省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是什么时候哪里制定的?
答:带薪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达到规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 。
其中,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转业(复原)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
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2016关于事业单位请假的规定
1、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现行规定为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80%,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请假时间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请假的规章制度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月度考勤是核算部门人力资源运行效率的依据;是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效率、核发劳动者报酬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公司实行规范用工、规避企业风险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严格执行。为落实好此项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有关规定: 一、考勤的范围 1、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参与监理服务的员工、直接或间接管理人员等。
2、公司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凡是派入我公司并从事监理服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各用工分部必须独立为其建立考勤记录。
二、各种假期、加班规定 各部门必须严格考勤、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员工享有的各种假期均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休息。 1、病假: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员工看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前往。看病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按病假处理。
超过半天如无医院病休条,则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病假一天以上须持有市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若因急病(需有医院急诊证明)来不及请假的,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医院证明书。 2、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假满后应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销假。未销假又未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婚丧假 (1)婚假三天,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双方初婚登记的,为晚婚)条件的婚假为十五天(含三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婚假必须连续休完且在结婚年度内安排使用。 (2)丧假三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
另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适当路程假。丧假应在丧亡之日起一个月内使用。
4、产假:女性员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产假可享受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
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女职工产假结束以后,如需要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但事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工伤假: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可根据医生证明给予工伤假。
6、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批准后享受探亲假。 7、法定节假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加班,若必须加班的,需填写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尽可能在季度或年度内安排调休,如未能调休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8、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员工离职、辞职,均需填写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后,方能离去。
10、加班的规定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和时间。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安排的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如因个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2)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各部门原则上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
每人每月安排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3)各部门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审批,在考勤记录上登记,并尽可能在本月或下月安排调休或用加班累计抵冲事假。
年内必须将个人的加班累计时间处理完毕,加班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度统计。 (4)年度或季度周期结束后,部门因种种原因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须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加班费用计算: ①平日加班 加班工资 = 每小时工资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1.75天/8小时,以下同)*1.5倍*加班时间 ②双休日加班 加班工资 =每小时工资额*2倍*加班时间 ③法定节假日加班 加班工资 =每小时工资额*3倍*加班时间 三、缺勤规定 1、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未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为早退。 (2)当月迟到、早退合计三次者均以旷工半日处理。
2、旷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时间超过1小时。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请假事由不属实;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3、缺勤工资 (1)员工请病假,扣去病假期间的工资(含绩效),计算公式为: 应扣病假工资= * 病假天数 * 扣减比例 扣减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5年者,扣减45%; ②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
2016关于事业单位请假的规定
1、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现行规定为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80%,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请假时间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请假的规章制度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月度考勤是核算部门人力资源运行效率的依据;是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效率、核发劳动者报酬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公司实行规范用工、规避企业风险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严格执行。为落实好此项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有关规定: 一、考勤的范围 1、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参与监理服务的员工、直接或间接管理人员等。
2、公司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凡是派入我公司并从事监理服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各用工分部必须独立为其建立考勤记录。
二、各种假期、加班规定 各部门必须严格考勤、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员工享有的各种假期均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休息。 1、病假: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员工看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前往。看病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按病假处理。
超过半天如无医院病休条,则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病假一天以上须持有市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若因急病(需有医院急诊证明)来不及请假的,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医院证明书。 2、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假满后应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销假。未销假又未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婚丧假 (1)婚假三天,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双方初婚登记的,为晚婚)条件的婚假为十五天(含三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婚假必须连续休完且在结婚年度内安排使用。 (2)丧假三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
另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适当路程假。丧假应在丧亡之日起一个月内使用。
4、产假:女性员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产假可享受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
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女职工产假结束以后,如需要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但事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工伤假: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可根据医生证明给予工伤假。
6、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批准后享受探亲假。 7、法定节假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加班,若必须加班的,需填写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尽可能在季度或年度内安排调休,如未能调休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8、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员工离职、辞职,均需填写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后,方能离去。
10、加班的规定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和时间。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安排的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如因个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2)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各部门原则上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
每人每月安排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3)各部门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审批,在考勤记录上登记,并尽可能在本月或下月安排调休或用加班累计抵冲事假。
年内必须将个人的加班累计时间处理完毕,加班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度统计。 (4)年度或季度周期结束后,部门因种种原因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须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加班费用计算: ①平日加班 加班工资 = 每小时工资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1.75天/8小时,以下同)*1.5倍*加班时间 ②双休日加班 加班工资 =每小时工资额*2倍*加班时间 ③法定节假日加班 加班工资 =每小时工资额*3倍*加班时间 三、缺勤规定 1、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未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为早退。 (2)当月迟到、早退合计三次者均以旷工半日处理。
2、旷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时间超过1小时。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请假事由不属实;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3、缺勤工资 (1)员工请病假,扣去病假期间的工资(含绩效),计算公式为: 应扣病假工资= * 病假天数 * 扣减比例 扣减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5年者,扣减45%; ②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5年和 ③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和 ④职工在本单位连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文号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以及事假工资工资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下面,提供福建省的规定,以供参考: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假条件及批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请事假制度。年休假已休完且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计发(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三、其他事项(一)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的原则执行。
其中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二)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四)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做出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请销假制度方面的
一、 工作时间:8:00-17:00(12:00-13:00为午饭时间)。
二、 执行上班刷卡签字制度,下班刷卡制度,任何员工不能代替别人刷卡,一经发现,扣发当天工资。
三、 员工外勤必须高效率办事,不得无故逗留,闲游在外,确因工作耽误须用电话向部门负责人告之。
四、 迟到/早退5分钟内口头警告;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每分钟扣款1元,累计计算;多次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给予解聘。
五、 员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需经部门经理批准,权限两天;5天以上需公司办公室批准。
六、 当月旷工一天记小过处分;旷工两天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 公司办公室每月30日将考勤情况上报给公司财务部。 答案补充 对不起,我这个是企业单位的,因为我在企业做管理,对事业单位不太了解,你可以翻一下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里面应该有规定,或者问一下同事,看在这方面有什么不成文的规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