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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事故处理意见范文

    质量事故问题, 安全事故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确保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9.《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重大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组织召开总结会,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借鉴。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负责将重大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改进、防护,参与总结会。4.项目部:负责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改进和防护措施,参与总结会。

    第二章 质量问题、事故分类第5条 工程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第6条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第7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元≤直接损失2.严重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0元≤直接损失≤100000元;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重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8条 工程发生轻微质量问题,可通过修补等手段进行整改完成的,由项目部编制整改方案,报区域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按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修补措施,并注重后续预防和改进。第9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则应立即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了解详细情况后向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提交质量事故报告。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成立企业事故处理小组,查阅施工质量技术文件及相关图纸,分析事故原因。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编制技术方案。

    区域公司重点参与事故处理及负责做好各方协调联系工作,项目部负责落实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做好后期整改、预防、改进工作。第10条 如有涉及到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除以上规定之外,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总结第11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质量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第12条 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第13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第14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条 附件:(1)质量事故总结记录表。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你这个是属于一般事故,你所说的无责任事故不是事故等级,而是事故性质,不是一个概念

    既然是无责任事故,就是没有责任人,就更不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了

    不过发生的事故里面决大多数都是责任事故,因为多少都会有管理方面的责任,除非是天灾,因为不知道你们的数股具体情况,所以就不多说了,既然无责任事故就无责任吧

    你所说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事故处理应该写的是发生一般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吧,我觉得应该有责任两个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规定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校园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范文1 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 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

    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 (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

    (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

    (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

    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

    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 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

    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 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

    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 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外的道路积雪;班主任、各处室成员及校医应提前到校视察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学生教育、课间巡视等工作。 第十二条:校园施工,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仪器设备并做好防护工作;学生指导处应会同年级部和班主任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安全巡视,杜绝校园安全隐患。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上报安全监督等部门。

    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程序及办法,同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如遇校外人员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门卫及在现场的教工应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

    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本着及时、有效、规范的原则,认真处理。

    第三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损害的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校园意外事故,且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如下: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 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3)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4)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站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求一篇厨房事故案例处理方法 以及意见

    厨房是危险的地方,这里有一氧化碳、有水、有火等化学武器,有刀、杖等冷兵器。

    日常生活中的破碎、刀伤、烫伤等事故90%以上发生在这里。重大安全事故以不同形式出现,令人防不胜防。

    一类常见的事故是火灾。厨房是经常用火的地方,是防火的重要部位。

    当火灾发生时要有效及时的扑灭厨房中意外发生的火灾,再找出引起火灾的原因及时解决,防范未然。 原因主要有: 1、厨师在油炸食物时,由于往锅里加油过多,使油面偏高,油液煮沸溢出,遇明火燃烧。

    2、厨师在油炸食物时,对油的加温时间过长,油温超过了240*C,引起食油自燃。 3、点火锅时,火锅位置放置不当,将可燃物引燃。

    4、在火炉上烧、煨、炖食物时,无人看管,浮在汤上的油溢出锅外,遇明火燃烧。 5、厨师的操作方式、方法不对,使油炸物或油喷溅,遇明火燃烧。

    6、油锅起火后处置方法不当,弄翻了锅,弄洒了油。 7、厨房电线短路打火。

    由于厨房湿度大,油垢附着沉积量较大。加之温度较高,容易使一般塑料包层和一般胶质包层的电线绝源层氧化。

    另外,厨房内的其他电器、电动厨具设备和灯具、开关等,在长期的大量烟尘、油垢的作用下,也容易搭桥连电,形成短路打火,引起火灾。 8、抽油烟罩积油太多,翻炒菜品时,火苗上飘,吸入烟道引起火灾 。

    从根源上解决引起火灾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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