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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领导追责任处理决定范文

    哪些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

    企业责任追究心得体会范文

    例文

    责任追究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的这种根本性作用,就在于它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党的制度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制度一经形成,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就来源于这种惩处--责任追究,这是制度具有威慑力的原因所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严格的他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慎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敢也不能大胆妄为。

    2、责任追究可以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在履行决策权力时增强责任心,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

    3、责任追究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重大的、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事件的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其党纪、政纪、法律惩戒,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既可以教育本人,也可以教育其他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

    哪些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

    领导表态的处理决定如何收回

    像出现这样决定性错误的问题,做公司应该马上给出反映,而不是托着。

    马上需要下一通知:

    全体员工:公司2009年月日,在处理XX员工什么问题的时候,由于信息收集不准确,缺少全面真实的调查,导致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处理结果。在这次处理事情的过程,对XX员工造成的伤害,公司表示欠意。并特地申明,凡以后对所发生的事情提供虚假情况者,一律给予严惩!

    1、这样操作,不但不会影响领导的威信,而且威信会更高,做为一个领导做了错误的决定,更应该主动的承担责任与错误,才会你的下属员工养成主动承担责任的习惯,一个领导都不愿意承得责任,员工还会吗?这就叫做榜样作用。

    2、如果肇事者确实在事件过程中也有责任,也需要在通知中点出批评,这就叫做,该批评时绝不含糊,该表杨时绝不吝啬。这也是公司树立管理风气的好机会,让所以管理者都明白,大家处理事情一定要公平公正,要主动承担责任。这样就不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可能还会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处理问题一定要快,因为在员工心目中,你托的时间越长,反映就会越大,不满情绪也会越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补充回答:

    讲半天是为了钱的问题,但你把问题讲得如此模糊,如何给你好的建议,你后面所提到的肇事者好像没有什么责任哪,那就相对方自己承担责任。一件事情出了,公司不想出钱,肇事者也不出钱,相对方又想别人出钱,都不想出钱那怎么办?

    给出你几点建议:

    1、划分责任,一个巴掌是拍不响,多少都会责任,按照责任大小协调处理;

    2、公司采取一次损款的形式,筹备一部资金帮助解决;

    3、公司可以考虑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部分医疗补贴。(不是承担责任)

    责任追究情形有哪些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法律,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 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 (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 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 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 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 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 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

    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

    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

    最近我要起草“国有企业经营者责任追究办法”,据知,上海、青岛两

    上海市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进一步明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监察委、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职责,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市管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一)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出借资金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进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 (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的; (五)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四条 对有前条所列情形,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行政处分; (三)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除依照前项处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在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同时,其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采取暂停职务的措施。 第七条 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一旦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八条 市国资委及市国资授权管理部门负责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市管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应立即开展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调查,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同时向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九条 市审计局对市管国有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收到市审计局涉及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时,应及时提请市国资委或市国资授权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同时向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十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受理市国资委或市国资授权管理部门的报告,并根据规定对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给予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及相关大口党委负责考核市国资委及市国资授权管理部门履行国资监督管理职能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纪委、市监察委负责监督市国资委及市国资授权管理部门履行国资监督管理职能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监察委、市审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公司处罚通知范本

    1、员工处罚通报范文1 兹公司材料部部长***同志,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营运。

    为严 肃员工手册的相关要求,加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决定给予***同志扣除当月工资的处罚决 定。望***同志以此为契机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能力。

    公司对***同志的处罚是为了惩前毖后,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端正工作态度,提升工作责任心, 为公司的美好明天努力奋斗! 甘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 **年*月**日 2、员工处罚通报范文2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

    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XXX,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XXX、XXX,各100元; 3. XX经理、X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报。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 《处罚通知书》是一种实用文档格式,主要用来告知员工所犯的错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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