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税前损失情况说明
发布者:何书远2020-04-21
1.我 想写一个关于资产损失损耗的报告给税务局
1、备案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2、审批类: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认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 因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 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 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企业发生的审批类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国税机关审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保送书面申请的,经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批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