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会议发言稿
1.为更好的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提案详细描述了民革中央认为的公车改革优化方案。
具体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控制公车总量和配备,厅局级以下官员全部取消专车,只有公务用车。
保留公务用车的数量,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常住人口核定,由人大批准控制。 二是学习国外经验,电子监控所有公务用车,监控机构不受当地政府领导,直接向上级负责,网上公开查询记录。
三是大规模用车社会化。由政府向租车公司公开招标或租用,对驾驶员的安排可参照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办法进行。
公务车的保养也向社会公开招标,结算由财务和维修点进行,司机个人不介入。 四是对不配备专车的公务员按照一定标准实行适当交通补贴,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购买私车,私车公用。
2.如何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 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 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 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 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 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 置情况等纳人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3.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是什么呢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 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 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 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 (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 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 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
鼓 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 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 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 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人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 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 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 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 虑、相互衔接。
4.公务私车的配置标准、公车改革后、公务人员的私车超豪华.这方面国家
您好!公务车配备标准如下: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置要通过政府采购,车辆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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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单位公务用车超标准什么原因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6.湖南湘潭市岳塘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哪些单位在其中
会议明确了参加此次车改的单位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以及岳塘经开区;明确参加车改人员的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党政机关中除公务员、参公人员、工勤人员外的事业编制或其他编制人员参加改革。
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按照人随单位走的原则,不参加本次车改,纳入下一批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明确车改车辆的范围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老干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7.事业单位的公车改革会改到乡镇一级吗
是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抄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 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袭(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市(地、州)、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zd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8.公务用车报废年限是几年
除了在普通私家车的报废基础上,公务员用车的报废时限相应还会缩短一点,会在6-10年不等。
报废过后可以按照单位规定重新申请。 扩展资料: 公车改革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是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
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三是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
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