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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局办事人信息变更情况说明

    1.怎么变更税务登记证上的办税人员信息

    带着执照和公章及新的办税人员身份证和本人去税务局做个实名认证,再做变更就可以了。

    网上更改方法: 1.凡有CA钥匙或金税盘纳税人登录网报界面,点击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2.选择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变更; 3.选择增加行,在绿色框内填写正确信息; 5.点击上传按钮,调取已经拍好身份证正反两张图片; 6.选择后点击打开,完成导入; 7.检查导入图片,并勾选,点击保存按钮; 8.输入办税人员姓名,并点击提交审核按钮,变更信息自动导入后台,税务机关会适时完成审核,您的信息变更完成。 扩展资料 财务负责人信息属于税务登记事项,为确保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和实名办税系统财务负责人信息一致,财务负责人信息更正需通过税务变更登记完成。

    目前,网厅开通了针对财务负责人的变更登记功能。因此,财务负责人的信息如有验证失败,则可登陆网厅办理变更登记后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1333365666265,通过同步信息完成更正信息。

    变更登记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查看结果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查询】-【事项进度】 信息同步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同步登记信息】 第一步 变更登记 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变更登记】模块。 第二步 填写表单 选择变更内容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信息(手机、邮箱等),界面自动带出变更前内容,纳税人填写变更后内容。

    保存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时,网厅将财务负责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进行验证,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姓名须同身份证号码匹配),表单信息方可保存。 注:若财务负责人身份证类型非大陆居民身份证的,还需要在线下办理信息采集事宜。

    第三步 查看结果 纳税人登录网厅的【事项进度】中查看变更登记事项已办结的通知书。 第四步 同步信息 若查询变更登记事项的结果已完成,则进入【办税人员】模块,点击【同步登记信息】按钮,更新办税人员信息。

    2.办事税务登记证及变更怎么做

    办事税务登记证及变更:一、办理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二、办理程序: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照之日起30日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材料: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四、承诺时间: 城区纳税户15分钟,乡镇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待定) 六、注意事项: 待全国统一换证后办理 七、办理地点、电话: 西秀区政务中心。

    3.怎么变更税务登记证上的办税人员信息

    一、如果变更内容需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二、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1、如果是企业法人变更,需要带着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与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去税务局做变更备案手续。2、如果是财务负责人,可以直接在所里专管员处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时,所在地区不同,需要带的文件与资料有少许差异。

    4.税务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况

    (一)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 营业执照; 2。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 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

    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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