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硬化验收发言稿
1.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工程验收
19.1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9.2 监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督)。
19.3 植物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阶段检测、验收。
19.4 工程中间验收项目:
19.4.1 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验收应在挖种植穴、种植槽前进行。
19.4.2 种植穴、种植槽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6条的要求执行。
19.4.3 种植土壤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
19.4.4 草坪、花卉的整地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
19.4.5 附属设施需要中间验收的项目按照本规范第16条的要求执行。
19.4.6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现场,重点交通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19.4.7 工程中间验收,应由监理(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
19.5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9.5.1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
19.5.2 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19.5.3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19.5.4 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19.5.5 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
19.5.6 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
19.6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于一年后进行复检。
19.7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9.7.1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19.7.2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19.7.3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
19.7.4 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19.7.5 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19.7.6 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301的有关规定。
19.8 竣工验收后,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符合表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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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绿植部分进行修剪,保持地上地下部生长平衡。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落叶乔木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叶芽上方短截,可剪去枝条1/5~2/3,有主尖的乔木应保留主尖,如银杏只能疏枝,不得短截,国槐、栾树等耐修剪树种不得抹头修剪。 常绿针叶树,只剪除病虫技、枯死枝、生长衰弱枝、过密的轮生枝和下垂技。
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分枝点高应大于2.8 m,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 灌木及藤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明显主干型灌木,修剪时应保持原有树型,主枝分布均匀,主枝短截长度应不超过1/2。
丛枝型灌木预留枝条大于30 cm,多干型灌木适当疏枝。 用作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
藤木类苗木应剪除枯死枝、病虫枝以及影响观瞻部分,上架藤木可剪除交错枝、横向生长枝。 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
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位于留芽位置上方0.5 cm。 修剪直径2 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
对于生长季移植的落叶树, 根据不同树种在保持树形的前提下应重剪,保证成活。 树木种植 在北京地区树木种植应以春季为主,雨季可种植常绿树,耐寒的落叶乔木可于秋季落叶后种植。
种植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 树木植入种植穴前,应先检查种植穴大小及深度。
不符合根系要求时,应修整种植穴。 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加支撑立柱,同时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种植深度一般乔灌木应与原种植线持平,个别快长、易生不定根的树种可较原土痕栽深5 cm ~10cm,常绿树栽植时土球应略高于地面5cm;竹类可比原种植线深5 cm;树木种植根系必须舒展,填土应分层踏实。 种植裸根树木时,应将种植穴底填土呈半圆土堆,置入树木填土至l/2时,应轻提树干使根系舒展,并充分接触土壤。
带土球树木入穴前必须踏实穴底松土,土球放稳,树干直立,随后拆除并取出不易腐烂包装物。 种植植篱应由中心向外顺序退植;坡式种植时应由上向下种植;大型块植或不同彩色丛植时,宜分区分块种植。
绿篱、植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冠幅大小均匀搭配。
假山或岩缝间种植,应在种植土中掺入苔藓、泥炭等保湿透气材料。 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10 cm~15 cm砂砾或铺设渗水管,加设盲沟,以利排水。
树木支撑、固定、浇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筑成高 15 cm~20 cm的灌水围堰,堰应筑实不得漏水。 种植乔木应设支撑物固定。
支撑物应牢固,基部应埋入地下30 cm以下,绑扎树木处应加垫物,不得磨损树干。 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三日内浇透第二遍水,十日内浇透第三遍水。
浇水渗下后,应及时用围堰土封树穴。再筑堰时,不得损伤根系。
浇水时应防止因水流过急冲刷裸露根系或冲毁围堰,造成跑漏水。浇水后出现土壤沉陷,致使树木倾斜时,应及时扶正、培土。
对人员集散较多的广场、人行道,树木种植后,种植池应铺设透气铺装,加设护栅。 攀缘植物种植后,应进行绑扎或牵引。
生长季节种植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苗木必须提前环状断根或在适宜季节起苗用容器假植等处理。 落叶乔木、灌木类应进行强修剪,剪除部分侧枝,保留的侧枝也应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原树冠形态,适当加大土球体积。
可摘叶的应摘去部分叶片,但不得伤害幼腋芽。 夏季可采取遮荫、树冠喷雾或喷施抗蒸腾剂等措施,减少水分蒸发;冬季可采取树干缠草绳等保温、保湿措施,防风防寒。
掘苗时根部可喷布促进生根类激素,栽植时可加施保水剂。 以阴雨天或傍晚时栽植为宜。
大树移植(不包含古树) 移植干径在20 cm以上的乔木,应属大树移植。 大树移植前的准备工作: 移植大树上岗人员必须是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经园林部门培训合格的高级工。
大树移植前应对移植的大树生长情况、立地条件、周围环境等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移植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对需要移植的树木,应根据有关规定办好所有权的转移及必要的手续,并做好施工所需工具、材料、机械设备的准备工作。
施工前要与交通、市政、公用、电讯等有关部门配合排除施工障碍,并办理必要手续。 选定移植树木后,应在树干南侧做出明显标记,标明树木的朝阳面,同时建立树木卡片,内容包括:树木编号、树木品种、规格(高度、分枝点、干径、冠幅)、树龄、生长状况、树木所在地、拟移植的地点。
如需要还可保留照片或录像。 当需移植大树时,宜在移植前1年~2年分期断根、修剪,做好移植准备。
移植的大树应是无病虫害、无明显的机械损伤、具有较好的观赏性、植株健壮、生长正常的树木,并具有起重及运输机械能达移植树木的现场条件。 大树移植应遵循下列规定: 常绿树、珍贵树种、生长季移植的落叶乔木必须带土球(土台)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