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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职人员关于经商的情况说明

    1.公务员经商情况说明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会让您满意:公务员不可以经商

    1、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行为的处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3、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以和别人合伙做生意吗,请给详细解释

    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解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包括以下范围:(1)群团机关工作人员。

    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只是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没有列入公务员范围,应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部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2)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履行公职、财政供养等方面与其它机关一样,但由于不使用行政编制,没有列入公务员范围,人事管理上与其它机关也大体相同,也应实行参照管理。

    这部分人员,主要包括政府系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委系统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解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营利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二是参加活动或参加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一律禁止公务员从事经济行为,只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

    3.公务员经商情况说明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会让您满意:公务员不可以经商

    1、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行为的处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3、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外经商如何处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外经商属于法律禁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7a64e59b9ee7ad9431333337613834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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