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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称单位承诺书

    1.档案用来评职称使用 现在要写一份承诺书,档案仅用于评职称使用,

    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内容:

    无论您在哪里参加工程师评审,无论在什么渠道参加评审,这份真实性承诺书是都需要的,承诺书主要内容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申报资格、个人承诺、基层推荐单位承诺还有说明,其中工作单位要写给你申报资格的单位,给你签字的单位,不是说你现在在哪个单位就写哪个单位,如果说你现在单位不是你评审专业的相关公司,或者说不给你申报资格,这个单位你是不能写的。

    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的相关材料:

    1、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此表基层推荐单位承诺项除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外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2、晋升人员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由基层单位分别对本单位申报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加盖单位公章)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

    5、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

    6、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

    7、单位局域网申报推荐公示首页和本人页页面的打印截图或照片

    8、学历、资历

    9、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对申报人员的所有学历,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cn/xlcx/)进行验证,

    10、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记住了这份备案表是有期限的,一旦过期以后是不能够继续使用的。

    11、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果有就提供,如果没有就不提供,这个根据人才情况来。

    12、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因为评职称不需要考试,而且会英语和计算机已经取消了,仅仅一份面试表即可。

    13、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样式:

    1.分开式:分开式是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写一份证明材料证明你的材料具备真实性,你以你个人名义写一份证明材料证明你真实性,两者是分开签字的。

    2.合并式:合并式是常见的表格形式和统一签字的那种,就是只写一份证明材料,最后签字的时候是你签字和你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

    3.公司批量申报式:一般这种情况指的是公司帮助人才批量到人社局进行申报,人太多签字并不方便,所以会把人才的情况列在一个表格中,统一证明。

    2.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怎么写

    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内容及注意事项相信是不少人一直想知道的,百因为现在目前国家对职称申报材料开始处于加严状态,稍不注意就会被判定为真实性问题,本文章小编就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职称组卷上报需注意事项做一个详细的介度绍。

    一、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此表基层推荐单位承诺项除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外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晋问升人员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由基层单位分别对本单位申报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答术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现版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

    五、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

    七、单位局域网申报推荐公示权首页和本人页页面的打印截图或照片

    八、学历、资历

    3.公司让签订承诺书,不让有职称的人离职,可以签吗,有法律效力吗

    不能签订这样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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