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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书日期会过期吗

    1.承诺书有效期多长时间

    承诺的期限依据要约分为两种情况: 一、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

    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

    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确定该合理的期间,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理的在途时间; 二是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并作出承诺决定的时间; 三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所需要的在途期间。

    扩展资料: 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为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因为其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能作为有效的承诺,其对要约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因为该种承诺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约人在接到该种承诺时,如果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则只能作为新的要约,而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的,为承诺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经济法中什么是承诺,有效期是多久,过期了是什么

    看了你问的那些追问,感觉你应该是没有实打实的做过要约的吧。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要约的有效期跟承诺期限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说他们是不同的概念,但并不是说他们的所指的时间一定不同。这么说吧,一般的要约,里面要么会写上要约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结束,或是承诺期限是几天。

    一般情况下来说,只要写下一个就可以了,因为同时写上要约有有效期或是承诺期限,那是有种画蛇添足的意思,所以真正会写要约的人,是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要约的有效期,就是说如果受要约人在这个要约有效期能把承诺通知传达到要约人,那么要约人就必须遵守接受,这个如果你参与过投标的话,你应该知道,投标会有一个投标有效期,其实这个投标有效期就是要约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其实是用来约束投标人跟招标人的,对于投标人,投标书上面那些单价什么的,你在这人有效期内要保证不能改变,并且,如果招标人在有效期内确定投标人中标,并把投标通知发出去了,那么投标人必须跟招标人签定合同,否则就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当然,如果招标人发了中标通知是在投标有效期之后,那招标人,也就是发出要约的一方,有权不接受这个中标结果,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投标保证金也不人被没收。这儿的投标有效期,也就是要约有效期,与要约的承诺期限有什么不同呢?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日期开始的,具体多长时间,这个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是很明确的。

    而从投标这种行为来看,其承诺期限是怎么计算的呢?其承诺期限在投标书中是不会限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因为投标书只会写明投标书的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而不会无意义的写上承诺期限,因为你如果写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投标有效期前的话,那这个投标书会被视为废标的。所以理论上来说,投标书的承诺期限的截止时间是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而如果非要确定投标书的承诺期限的起始时间,那就一点意义都没有了。合同法中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的条款,那是对于一些要约中,写明了多少天内承诺有效,而没有写明自哪一天开始计算承诺期限的情况。

    也就是如果信件中写明了信件是哪一天写的,或是明确写了承诺期限从哪一天开始,那这些都是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而如果没有写明这些,那就按要约信件上面的寄出邮戳之日开始计算。在这种写明了承诺期限是多少天,而不写要约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的情况下,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也就是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当然如果也写了要约有效期的话,那这个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一定会在承诺期限的后面。否则,要约都没有效了,承诺有效期再长也没有意义。

    这就是你可能经常会看到的一句话: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 最后归纳一下,只要弄清楚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跟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就行了。

    法律上规定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其实也只是为了来确定承诺期限的截止时间点的哦。

    3.协议书未签开始日期,什么时候到期呢

    书面协议没有写明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按照惯例,以合同成立时间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就是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时间。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旅行。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

    比如施工合同,一般有一个计划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开工时间要以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就是开工时间的补充约定。

    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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