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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签承诺书卖房有效吗

    1.卖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签字合同有效吗

    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处分必须双方共同签字。

    一切以房本为标准,如房本是两人姓名签定买卖合同时必须夫妻双方到场签不可代签与委托。

    择解:

    1: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属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在法律上是指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那么,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出卖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

    2:一方无权处分是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对出售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即一方是否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1、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的产权人单方出售;2、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售;3、登记在双方名下,其中一方出售。上述情形均属无权处分,但在不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应均为有效。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出卖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房人无权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撤回原房屋登记;已经交付房屋的,买房人应当退还房屋。当然,卖房人应当退还房款。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损失包括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利息损失、交易费用损失等等。

    4:遇到不诚信的卖家,夫妻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不配合履行交房等合同义务,买方怎么办?

    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买房人的利益也给予一定的保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所有人追回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买房人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所有人的追回权。通俗的说,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时为善意,没有和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且以合理的交易价格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方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不知情的卖方配偶,无权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撤回房屋交易。

    因此,如果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卖房人不配合办理交房,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买房人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半如何维权?

    如果发现共有房屋被配偶擅自出售,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或者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追回相关房屋。程序上,应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追回权。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配偶转移财产,在提起上述诉讼的同时,应当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取得的售房款予以冻结。

    为了预防共有房产被配偶擅自出售,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律师建议婚后购买房屋时最好将自己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购房时没有登记为所有人,尽可能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样如果没有自己的同意,对方是难以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房人也难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夫妻卖房一方签字有效吗

    无效依据最近的司法案例来看,一般认为:购房人通常情况下难以得知签字一方是否故意损害另外一方的权利,同时由于房产的价值较大,认定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的权限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该房产登记在了谁的名下。 一、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原则,当由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有义务审核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

    当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因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购房人只负有对房屋产权状况形式审查的义务,《物权法》规定房屋的产权证书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购房人可以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

    3.夫妻一方签订的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签订的卖房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夫妻卖房仅一方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张先生与妻子结婚10年,前不久夫妻关系紧张,妻子悄悄将5年前用共同积蓄买下的一套房产出卖给他人,并约定近期交付、过户。张先生知晓后坚决不同意,要求解除合同,但买家不同意。张先生询问:由于房产证权利人一栏仅有妻子一人,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曾金峰律师解释,这套房产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房屋公示的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妻子一人,所以此次交易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对房产权利公示的信任,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是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张先生有证据证明买家存有重大过错,或与妻子恶意串通等情节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曾金峰律师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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