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安全承诺书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遵守哪些规定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 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和工商营业 执照;(二) 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 量标准和价格;(三) 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 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四) 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五) 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六) 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 税、费和其他款项。
2.收购粮食合作社怎么申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各个不同的地区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质量监管、粮食安全等作详细规定。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此外,在粮食收购场所要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全年收购原粮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以上仓容量的仓库;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此外,一旦市场出现粮食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承担应急任务,保证应急任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