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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承诺书

    1.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 ①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②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 (5)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XX的警示限制”。

    2.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申请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决定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B、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将重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D、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⑵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⑶除第⑴条第A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⑷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

    4.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申请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决定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B、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将重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D、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⑵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⑶除第⑴条第A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⑷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

    5.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简易注销公司用)的全休投资人签字上面要盖公司

    不需要。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符合申请简易注销的条件时,可以申请简易注销,自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1、简易注销中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一页左下角为: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如果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则只需要全部股东签字即可。

    2、如果公司股东中涉及到法人股东,则也需要法人股东盖章+法人股东的法人在公章中心处签字。

    而公司制企业注销印章是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可以自己保留或自行销毁。

    扩展资料:

    需要登记的清单: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以上第4、第5点,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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